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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求情.被指組織者|戴耀廷一方:真誠錯信初選合法 吳政亨指沒倡否決

47人案求情.被指組織者|戴耀廷一方:真誠錯信初選合法 吳政亨指沒倡否決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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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2 日,戴耀廷在荔枝角收押所。(資料圖片)

戴耀廷等 5 名被告周三第二天出庭,記者庭上觀察(見文末圖),他頭髮花白、額頭有少許皺紋。區諾軒今穿軍藍色裇衫,扣上頸喉鈕;趙家賢頭髮剷光,身型瘦削;鍾錦麟前陰較短,而吳政亨亦剷光頭髮。

戴一方完成陳詞 官不接納《國安法》後沒角色

控方昨陳詞指出,《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又認為判刑時需參考內地法律;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本案是串謀罪定罪,而不是《國安法》罪行,認為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據顛覆罪條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積極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而「其他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下。

黃繼明周三續引案例陳詞,指法庭不應考慮戴耀廷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法官陳仲衡舉例問,如 3 名法官協議於 7 月 1 日打劫銀行,7 天後被捕,會否認為事前的資料搜集是與案無關?黃認為例子不合適,指打劫從來都是非法,但涉案謀劃在 《國安法》實施前並不違法,不論是民事或刑事責任。

法官陳慶偉其後問,如有人愚笨地將打劫銀行的意圖寫在紙上,其後與另外 2 人達成串謀,警方檢取該紙張,那是否可視為證據?黃重申兩者情況不同。陳反駁指,打劫的謀劃是在一年前已精心策劃,質疑為何不能考慮在內。

黃重申,不認為是正確比喻;又指本案涉及「35+ 初選」及無差別否決兩階段,初選並非不合法,但其後的事已與戴無關,因他不是參選人,亦不會在立法會投票。陳仲衡一度引《星球大戰》劇情形容,「35+」就是選出 35 名「白兵」,法庭則嘗試找出誰人為「黑武士」(Darth Vader)。

辯方指戴《國安法》後沒角色 官明言拒納

黃又指, 在《國安法》後,戴已不能控制或主導之後發生的事。陳慶偉問,「那 7 月 1 日後,誰是負責人?第二被告嗎?」指因組織者只有兩名。區諾軒聞言一度發笑。黃則稱,戴曾在 7 月在 Facebook 發帖交代休息。

法官李運騰指趙家賢曾供稱,戴在 8 月問可否資助 100 萬元作民意調查。黃稱,同意戴在 7 月 1 日前有領導角色,但當時尚未是不合法,又指戴不參選,亦無法指示其他人在立法會投票,故戴不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黃其後欲就內地法律條文再作陳詞時,陳慶偉下令先小休,再決定是否需要黃就此方面再作陳詞。

陳在休庭後明言,針對黃的陳詞,法庭不會接納 3 項,包括戴於《國安法》前的行為與其罪責無關、戴在《國安法》後於本案沒有或角色輕微,另指戴一方毋須花時間就內地法律列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等陳詞。

資深大律師黃繼明(Tszhei Chan 攝)

港大陳弘毅、張達明撰求情信
戴一方指真誠錯信初選合法

求情信方面,黃繼明指除戴耀廷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外,亦有 3 人為戴寫信,分別為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首席講師張達明,以及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創堂牧師蘇穎智。

庭上沒有直接讀出求情信內容,由黃歸納重點,指陳、張均讚揚戴在港大及法律界的貢獻,如寫過不少法律文獻,在教學上獲獎,提及戴推動《基本法》、人權方面公民教育,曾獲授予榮譽勳章,又指戴一生追求法治,爭取雙普選。

黃續指,陳確認當時有不少認為初選合法的看法,並引述報道提及葉劉淑儀、湯家驊、謝偉俊的說法,指當時沒有人肯定說法指初選是違法,指可以反映戴真誠但錯誤相信初選合法。

蘇穎智則提及戴是基督徒,對教會貢獻良多,亦關心警察和學生之間潛在衝突。

陳仲衡則稱,但佔中案量刑時有考慮「非暴力」的因素。黃重申,「非暴力」是戴一生所「堅信、堅信、堅信」的信念(non-violence has been a firm, firm, firm belief for D1 all his life),亦沒做暴力行為。陳仲衡再指,控方已清楚說過,本案控罪不涉暴力。

黃又說,戴耀廷一直主張「非暴力」,他撰文提出「攬炒十步」,亦只是理論、假設的情況,重申他是真誠但錯誤相信涉案行為不違法。

戴一方指 國安被告不獲減刑

黃提出另一求情因素,判刑時考慮《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懲教或不為危及國安被告減刑三分之一,除非不會不利國安。李運騰質疑已有案例說,法庭量刑時不應考慮懲教署做法,又說屆時在囚者的行為超出法庭負責範圍。

另黃確認,戴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犯下本案。控方確認,戴是在 2019 年 8 月15 日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批准保釋。翻查資料,戴因 2014 年佔中案被裁定串謀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囚 16 個月。

黃完成陳詞後,為戴耀廷申請下午不出庭,並指戴亦不會出席餘下的求情日子,獲法庭批准。

2020 年 6 月 9 日,「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及眾籌行動」記者會舉行。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都有出席。(資料圖片)

區諾軒、鍾錦麟爭取刑期減半

3 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的代表亦完成陳詞,焦點在於他們成為控方證人作供後,可獲多少刑期扣減,另是否適用《國安法》第 33 條「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區、鍾的代表大狀陳慕賢,提出為二人減刑 50%。其中為區求情時,陳說對戴一方主張串謀罪下,《國安法》第 22 條刑罰分級制不適用本案一事保持中立。李運騰追問,但若有助區就會採納?陳稱同意,庭內即傳出笑聲。

李指,認罪同時上庭作證的被告,一般可給 50% 刑期扣減;問以區的情況,會否提出多於 50% 扣減?陳說不會。李問要否先索指示,但稱法庭沒有暗示,純粹提問。陳其後答要求減 60%。身在被告欄的區即笑著搖頭,延伸庭被告隨即輕聲討論,並有人說「痴線」。

官先後追問為何是 60%,又笑問為何不是 90%?其後李運騰稱案例指「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可享三分之二刑期扣減(約 66%);問陳會否認為區屬於「超級金手指」?陳稱留待法庭決定。

官質疑區並非「超級金手指」 辯方:不爭議

陳慶偉說給她一晚時間考慮,翌日再陳詞。臨近退庭,陳慕賢指,會採納控方陳詞所引「呂世瑜案」的量刑五步,確認區只要求 50% 扣減。區聞言用力點頭,雙手抱拳。陳慶偉質疑,區是否想要「雙重扣減」(double-benefit)?李運騰亦指,不能兩者兼得。陳慕賢回應指,不是要求「雙重扣減」,只望可酌情減刑。

陳慶偉問,亦即如《國安法》第 33 條適用,會要求量刑分級「降級」;如不適用,就引普通法減刑 50%?陳慕賢同意。李運騰質疑,但目前沒證據說區是「超級金手指」;陳說她也沒有指示要爭議這一點。

翻查「呂世瑜案」,終院同意上訴庭就《國安法》第 33 條的裁斷,即「從輕處罰」意指在同一罰級下減刑;「減輕處罰」是罰級降一級;「免除處罰」指以最寬宏的方式處理被告。

指區曾有行動減輕犯罪 應予減刑

就其他減刑因素,陳說區在《國安法》實施後,採取數項行動減輕(de-escalate)本案犯罪,例如在中聯辦發出聲明後接觸代表對話、在 Facebook 發聲明宣布退出,又與其他被告討論或通知他們自己會退出,最終亦成功說服趙家賢一同退出。

陳又說,在組織者已解散之下,就算其他參與者延續謀劃,都不會有效,因為已經沒組織者。李運騰質疑,初選已在 7 月 12 日完成,區其後一兩天內退出,組織者在當刻已毋須就初選再做事。陳說,屆時 「35+」已不具合法性。

李再指,但抗爭派在 7 月 15 日在沒組織者參與下舉辦記者會。陳答區當時已退出,不會再進一步陳詞。另指區當時真誠相信涉案謀劃不違法,亦應是減刑因素。

官指鍾口供不如區有用 辯方:參與有限

就鍾錦麟,陳慶偉直言法庭不認為其口供如區諾軒有用。陳慕賢答,鍾錦麟參與程度有限,幫助亦隨之有限,但他已盡力協助控方作供。李運騰問,是否指鍾至少幫到控方加強案情,例如助證參與者有收到協調文件?陳同意。

趙家賢一方指「超級金手指」可減刑 66%

至於趙家賢,其代表大狀利琛提出為其減刑 66%,指因趙盡力協助控方案情,應達「超級金手指」級別。李運騰說,要如達至「超級金手指」,他須是冒人身風險作供。利指明白,若是如此不會堅持,改稱減刑幅度可在 40% 至 55%。

利又提出《國安法》第 33(1)、(3)條所列「從輕、減輕處罰」條件,即自動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適用於趙。因趙已在 7 月 15 日宣布退出,亦有協助警察錄口供,助警取得新而有用資料支持控方案情。

利又主張,如「顛覆罪」分級罰則適用,趙的量刑起點應是「積極參加」。身在延伸庭的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聞言大笑。利另就趙的角色、參與程度陳詞,指趙是「民主動力」主席,故獲邀參與初選,負責籌備選舉、投票站及準備文件等,類近行政、執行角色;但不爭議趙有積極參與。

利又指出,趙是在 2020 年 5 月開始參與初選,並在 7 月 16 日宣布退出初選,指趙參與時間僅為 3 個月。陳仲衡則指,控罪當然不是在 5 月才開始;陳慶偉亦稱,沒有就「民動」何時加入作出裁斷,「民動」亦在 3 至 4 月時出席協調會議,直指趙加入謀劃時間,並非如利陳詞那麼短。利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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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書銘:吳政亨非組織者、積極參與者

代表吳政亨的大狀石書銘則指,吳沒有案底;控方在案中指稱(frame)吳為組織者之一,但隨著證供揭露(transpire),可見吳並非組織者,亦非「積極參與」者。

石又說,吳從一開始,就是自行推動「三投三不投」計劃;過程中僅與戴耀廷溝通,沒和其他被告聯絡。就算官裁定是謀劃一部分,其角色亦是輔助性質(ancillary),其著墨之處是初選、「35+」,但不曾主張否決預算案。

李運騰打斷指,至少吳知悉涉案謀劃。石稱明白,但指未能從證據判斷吳的參與程度。陳慶偉指,吳大灑金錢協助戴(spent a great deal of money);李補充說在《蘋果日報》刊登頭版廣告。

石回應指不會說是小數目,但要視乎吳本身有多少資源;而廣告本身只講述投票、初選。李反駁指,那是為了確保「35+」計劃得以成功。石稱吳是止於此步,他沒進一步說取得「35+」後部署、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

庭上讀吳親撰求情信 稱堅信自由民主原則

石其後讀出吳親撰的求情信,提及他早年移民澳洲,因工作再回來香港,從沒涉足政治但「一直堅信自由民主原則」,相信選舉能防止走向專制,支持香港的民主運動;雖是平凡人,他感有義務做出貢獻,故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見另稿

同案被告在延伸庭旁聽

此外,同案被告分別獲安排在兩個延伸庭旁聽,包括黃之鋒、余慧明、袁嘉蔚、吳敏兒、何桂藍、黃碧雲、黃子悅在其中一庭;施德來、鄭達鴻、彭卓棋、梁晃維、伍健偉及馮達浚,則在另一個。

另周二在延伸庭旁聽的譚凱邦、劉頴匡、鄒家成,周三則獲安排在正庭旁聽,並坐在戴耀廷前方。

部分被告的法律代表亦在延伸庭旁聽,包括大律師 Trevor Beel 、陳世傑、張耀良、黃廷光,以及律師廖成利。

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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