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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第六次提訊日第四日 吳政亨程序押 7 月初續處理 被告由 10 懲教員隔坐

47 人案|第六次提訊日第四日 吳政亨程序押 7 月初續處理 被告由 10 懲教員隔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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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二(7 日)踏入第六次提訊日的第四日,袁嘉蔚、吳敏兒的交付程序完成,即累計有 46 人將交付高等法院處理。吳政亨程序則押後至 7 月 4 至 8 日續處理。

今日除 3 名被告應訊,另有 7 名還押被告列席旁聽,包括何桂藍、譚凱邦、劉頴匡、馮達浚、王百羽、黃之鋒及梁晃維,均被安排坐在被告欄的後排。各被告由 10 名懲教人員隔坐。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本案 47 名被告之中,目前 34 人還押、13 人獲保釋。第六次提訊日期間,還押被告伍健偉曾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惟被拒絕。

46 人完成交付區院 吳政亨 7 月初續處理

是日交付程序繼續受《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限制;除非裁判官解除該限制,否則傳媒不能報道聆訊細節。

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早上約 11 時,袁嘉蔚、吳敏兒的交付程序完成。吳政亨的程序則至休庭尚未完成,裁判官押後至 7 月 4 至 8 日續處理。

案件原定上午 10 時 30 分開庭,至 10 時 35 分還押被告陸續到庭,10 時 42 分開庭。10 名被告分兩排坐,由 10 名懲教人員隔坐,何桂藍、譚凱邦、黃之鋒及梁晃維等人,左右皆有懲教人員。

列席旁聽的被告,多人托腮發呆,包括何桂藍、劉頴匡、梁晃維。黃之鋒和梁晃維不時交談,聆訊期間譚凱邦一度高聲說「吓」。上午退庭時,黃之鋒即站起對旁聽人士用力揮手說,「bye bye」。另有被答說「我會再返嚟」。

下午聆訊時,馮達浚一度轉筆,王百羽頻整理頭髮。黃之鋒退庭前高呼「下次見」、「嚟探我呀」。有旁聽人士則指,「咁多位撐住呀」。

法庭早上約於 11 時 45 分亦曾休庭,吳敏兒露出笑眼對律師說多謝,袁嘉蔚則對其代表大律師梁麗幗以手臂做心型,梁亦對袁做相同動作。約 12 時 29 分再開庭時,袁嘉蔚步入被告欄時抱着筆記簿,小跳步及哼歌。

共 46 人將交付高院

案件目前有 46 名被告完成程序,將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理。該 44 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尹兆堅、郭家麒、劉頴匡、楊岳橋、譚凱邦、范國威、岑敖暉、王百羽、呂智恆、黃子悅、袁嘉蔚及吳敏兒。

34 被告已還押 7 至 15 月

案件於 2021 年 3 月 1 日首次提堂,被拒保釋的 34 名被告,至今已被還押 7 至 15 個月不等。

正在還押的 34 名被告,分別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林卓廷、譚凱邦、范國威、梁國雄、岑敖暉、王百羽、鄒家成及余慧明。

鄒家成及余慧明一度獲准保釋,但先後被指違反保釋條件,遭撤銷保釋,再度還押。

至於獲保釋的 13 名被告,包括陳志全、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鄭達鴻、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黃子悅、楊雪盈、柯耀林、彭卓棋及黃碧雲。

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 47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受託的職權;(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50 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 52 條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WKCC8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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