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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44被告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袁嘉蔚、吳敏兒及吳政亨周二續處理

47人案|44 被告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袁嘉蔚、吳敏兒及吳政亨周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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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6 日)踏入第六次提訊的第三日,處理戴耀廷、黃之鋒、譚得志等 30 人的交付高院程序。

30 名被告中,有 27 人的交付程序完成,連同上周完成程序的 17 人,即共 44 名被告將交付高等法院處理。餘下 3 人,袁嘉蔚、吳敏兒、吳政亨的程序尚未完成,周二(7 日)早上繼續處理。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本案 47 名被告之中,目前 34 人還押、13 人獲保釋。部分被告周二將繼續到庭列席旁聽。

27 人完成交付區院 餘下 3 人周二續處理

案件周一(6 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30 名被告中,有 27 人的交付程序於中午前完成,裁判官讓他們可先行離席,不過多人選擇留下繼續旁聽。

未完成交付的 3 名被告為吳政亨、袁嘉蔚、吳敏兒。下午開庭後,裁判官押後至本周二(7 日)繼續處理 3 人的交付程序,並指如其他已完成程序的被告有意列席旁聽,可向法庭書記交代。

另有部分被告有法律爭議申請,裁判官訂於 2022 年 7 月 25 日處理。

是日交付程序繼續受《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限制;除非裁判官解除該限制,否則傳媒不能報道聆訊細節。

被告隔空與旁聽人士交流

案件原定於上午 10 時 15 分開庭,至 10 時 26 分還押被告陸續到庭,10 時 33 分開庭。今早譚得志、鄒家成及戴耀廷率先步入被告欄。譚看見旁聽者後向他們揮手,鄒家成、何桂藍、毛孟靜等人亦揮手,其中區諾軒點頭躹躬後再揮手。

上午聆訊時,多名還押被告交談,數度傳出哄笑聲。前排有徐子見、趙家賢,後排有袁嘉蔚、張可森、黃之鋒,其中袁、黃坐位隔得較遠,一度由其他被告傳話。

被懲教人員左右夾坐的何桂藍,挨前在大腿上托腮看其他被告交流,間中做手勢與其他人溝通。至於夾在中間的岑敖暉,則向旁聽席做動作隔空交流。數名被告包括胡志偉等短暫拉下口罩透氣,郭家麒曾舉 OK 和好等手勢。單獨坐前排的鄒家成戴着翻譯機一直低頭。

上午退庭時,岑敖暉高叫,「唔知打唔打到電話,Fergus(梁晃維)整壞咗」,引被告哄笑。梁則覆,「喂又屈」。

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以及劉頴匡女友黃于喬等人到庭旁聽,部分人站起與欄內被告揮手,被保安員叫停坐低,稱若不守規矩會被求離場。退庭時,有旁聽者對欄內被告說再見。

律師一度被要求在庭外見被告

上周四(2 日)案件第六次提訊的第二日,其中一名還押被告梁晃維,欲在被告欄邊見律師時,與懲教人員起衝突。周一開庭前,有法庭保安員偕兩名懲教人員高聲表示,今日起如律師需見還押者,「必須落去 1 樓接見」。有律師即問,「點解呢」、「我哋唔夠時間見」,其後與該兩名懲教人員商討。

還押被告陸續到庭後,有懲教人員高叫,「各位被告麻煩坐低,再安排見律師」,其後梁晃維、徐子見等人則先後准在欄邊見律師。

獲保釋的黃子悅,周一(6 日)早上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17 人上周完成交付 共 44 人將交付高院

案件目前有 44 名被告完成程序,將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理。該 44 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尹兆堅、郭家麒、劉頴匡、楊岳橋、譚凱邦、范國威、岑敖暉、王百羽、呂智恆,以及黃子悅。

34 被告已還押 7 至 15 月

案件於 2021 年 3 月 1 日首次提堂,被拒保釋的 34 名被告,至今已被還押 7 至 15 個月不等。

正在還押的 34 名被告,分別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林卓廷、譚凱邦、范國威、梁國雄、岑敖暉、王百羽、鄒家成及余慧明。

鄒家成及余慧明一度獲准保釋,但先後被指違反保釋條件,遭撤銷保釋,再度還押。

至於獲保釋的 13 名被告,包括陳志全、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鄭達鴻、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黃子悅、楊雪盈、柯耀林、彭卓棋及黃碧雲。

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 47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受託的職權;(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50 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 52 條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WKCC8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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