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旺角|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1男藏行山杖、非法集結罪成5.25判刑

5.10旺角|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1男藏行山杖、非法集結罪成5.2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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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母親節,有人響應「母親節行街」活動,於旺角新世紀廣場一帶集結,及後旺角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捕。其中 4 男否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其中 3 人周五(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19 歲男子則兩罪全部罪成,還押至 5 月 25 日判刑,候索勞教中心等報告。

裁判官葉啓亮指,罪成被告作供時,就何時、為何在旺角出現拋出兩個版本,「反覆無常,明顯沒告知法庭真相」,加上他當時裝束與其他示威者沒明顯分別,又攜有生理鹽水、行山杖等,是懷有共同目標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另外 3 人,裁判官拒納其中 2 人的案情,但指單憑呈堂片未能肯定被告有非法集結;另外一人裁判官則指不排除辯方案情真確,故罪名不成立。

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 3 名被告,分別是案發時 24 歲的李煒健、關世豪,及 26 歲蔡尚縉。李聞判後抒了一口氣。旁聽席上有人互拍肩膊及舉姆指。

罪成被告花園街被截 攜磨尖行山杖

裁判官葉啓亮先簡述控、辯案情。控方案情指,案發日時任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四隊小隊指揮官楊國耀,在彌敦道面向山東街防線。相隔防線 200 至 300 米處,楊見 300 至 400 人聚集,有人向警員指罵或投擲雜物。警方數次警告及出示藍旗後推進。另一孔姓警員帶領小隊在花園街截停 72 人,包括本案 4 名被告。被告何偉康被搜出經磨尖的行山杖,杖上有凹痕、似用過。

葉複述罪成被告何偉康案情。何供稱自己案發日相約一男一女行山,惟有人遲到,3 人於晚上 6 時會合。當時街上多人、嘈雜,「唔知咩原因有人聚集」。葉質疑,被告就何時、為何出現旺角拋出兩個版本,「反覆無常,明顯沒告知法庭真相」。就行山杖,被告先稱用過一次,後改稱屬家人,不同階段說法不一,遂拒納證供。

辯方求情:不知如何用正當途徑表達不滿

裁判官裁決時指,何當時裝束與其他示威者外觀沒明顯分別,被告攜生理鹽水等裝備身在現場,是懷有共同目標破壞社會安寧,故非法集結罪成。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指被告由沙田住所前往非法集結,一身裝束反映他知道、預期可在衝突時使用行山杖,供本人或他人傷人之用,同樣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19 歲,人生經驗尚淺,受社會氣氛、網絡及朋輩影響犯案。當時不少人對政府不滿,「但係唔知點樣用一個正當嘅途徑去表達,所以第三被告就用咗一個參與非法集結嘅方式表達咗」。辯方又指,本案在同類案中不屬最嚴重,例如沒嚴重暴力事件、沒嚴重破壞公物,警員也沒放催淚彈或橡膠子彈,望法庭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官拒納 2 被告案情
但未能推論有非法集結

至於首被告李煒健,他僅傳召辯方證人、一同練飛鏢的吳姓朋友作供。吳稱二人每周練習擲飛鏢冀達比賽水準,案發日二人相約到旺角練鏢場練習,吳在晚上 11 時抵達,但李最終沒現身。葉啓亮指,吳案發日沒見過被告,故證供價值不大,拒納證供。

李亦爭議錄影片段身份。葉啓亮指片段雖清晰,但拍不到被告容貌,只看到身材比例或衣飾;另一片雖被指拍到李,但解像度不高,男子亦戴口罩、瀏海遮額,故不能肯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加上片中男子,沒做警員觀察到的示威者行為,亦沒警員在場觀察過李,不能憑呈堂片肯定或推論被告有非法集結,因此罪名不成立。

第 4 被告蔡尚縉則稱當晚用膳慶祝母親節後,與朋友留在旺角,行人路及馬路都逼滿人,最後循花園街優才書院離開,期間警員從後拘捕二人。葉直指被告說法不合邏輯,稱若行人正常行街,「一定唔會塞路,人流必定會疏通」,拒納證供。惟葉指,單靠呈堂片同樣不足以證明蔡有非法集結,故罪名不成立。

官不排除次被告案情可能為真

唯一獲葉啓亮接納辯方案情可能為真的次被告關世豪,他供稱當時在旺角創興廣場,為追求當時一名女性朋友。關先與友人在旺角用膳,其後擬接女友人搭的士,二人約在恒生銀行附近會面,惟她不太懂認路,改約另處。關與友人沿山東街往通菜街,聽到警員叫他去優才書院就照辦。他知警員有舉藍旗,但不知意思。

葉指,片段見關在恒生銀行出現,多次低頭使用手機,亦有該名女友人的月結單消費紀錄佐證,不排除辯方案情有可能是真確,又指即使完全接納控方案情,亦不能確認關有非法集結,因此罪名不成立。

同案 15 歲被告
早前認罪判入更生中心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依次為李煒健(24 歲,保險從業員)、關世豪(24 歲,地盤工人)、何偉康(19 歲,無業)、蔡尚縉(26 歲,倉務員)及 15 歲少年(學生)。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何偉康及 15 歲少年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少年被控管有一個彈射器及 101 粒鋼珠,何另被控管有行山杖。15 歲少年 2022 年 6 月認罪,翌月被判入更生中心。

KCCC98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