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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旺角|案發時19歲青年非法集結、管武罪成囚 7 月 

5.10旺角|案發時19歲青年非法集結、管武罪成囚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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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母親節,有人響應「母親節行街」活動,於旺角新世紀廣場一帶集結,及後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捕。其中 4 男不認罪受審,3 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無罪;案發時 19 歲男子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至周五(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體力不佳,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戒毒所報告則指他已沒毒癮。裁判官考慮是次非法集結的範圍和程度,及被告的角色較案例低;涉案行山杖的性質和傷害程度等因素,判其監禁 7 個月。
戒毒所報告指被告已沒毒癮
辯方:已與三合會人士斷絕來往

案件原定上月判刑,惟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何偉康的運動耐力差,亦指他有三合會背景及曾吸食毒品,裁判官葉啓亮遂索取戒毒所報告,押後判刑。

辯方周五(9 日)指,戒毒所報告指被告已沒毒癮,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只餘下監禁式刑罰。而被告初犯及年輕,早前呈上社工及教會求情信均指被告本性不差,望法庭可給予機會讓他改過自身。

裁判官葉啓亮關注,被告於 2021 年加入三合會社團。辯方解釋,被告外出消遣時認識三合會成員,但現時已斷絕來往,他承認曾誤入歧途,望日後可重回正途。

辯方另指,被告所涉的「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於同日同地發生,建議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裁判官指兩罪屬不同性質,辯方則回應稱兩罪均屬《公安條例》。

官:非法集結範圍程度、個人角色較低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現時已超過 21 歲,超出更生中心的年齡,而勞教中心報告亦顯示其運動耐力差,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屬於「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故只能判處即時監禁。

葉啓亮認為,本案非法集結的範圍和程度,及被告於案中的個人角色均較案例低,故以 5 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被告另涉管有行山杖,裁判官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沒量刑指引,考慮武器性質、傷害程度或有否改裝等因素後,以 3 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指,兩罪性質不同,但同日同地發生,故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即判處被告監禁 7 個月。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作供時就何時、為何在旺角出現拋出兩個版本,「反覆無常,明顯沒告知法庭真相」,加上他當時裝束與其他示威者沒明顯分別,又攜有生理鹽水、行山杖等,是懷有共同目標破壞社會安寧。

同案 15 歲被告
早前認罪判入更生中心

本案原涉 5 名被告,依次為李煒健(24 歲,保險從業員)、關世豪(24 歲,地盤工人)、何偉康(19 歲,無業)、蔡尚縉(26 歲,倉務員)及 15 歲少年(學生),均為案發時年齡。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何偉康及另一名 15 歲少年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少年被控管有一個彈射器及 101 粒鋼珠,何另被控管有行山杖。15 歲少年於 2022 年 6 月認罪,翌月被判入更生中心。

KCCC9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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