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9 日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聚集至翌日凌晨。33 歲社工被指有份圍毆警員,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判監 4 個月。受襲警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社工索償至少 20 萬元。法官羅麗萍周一(11 日)頒下判詞,下令社工向男警賠償 44.6 萬元。
判詞指,除了警員事後感頭痛、噁心、焦慮等問題外,亦接納警方一指,警員遭一群示威者「野蠻」地施襲,示威者明目張膽、惡意的襲擊,加重其情感傷害。警員作為執法者,在執行職務時受攻擊,「是一種高度的蔑視和羞辱」,官其中就原告的情感傷害,下令賠償 10 萬元。
判詞:警事後感頭痛、噁心、焦慮
判詞指,被告缺席聆訊,並引述背景指,案發前原告曾志安 24 歲,於警察機動部隊受訓,案發當天 2019 年 6 月 9 日正式出勤。午夜時分,約 200 名示威者留守在立法會大樓外非法集結,曾志安與同僚被指派到場。曾庭上稱,案發時他為拯救同僚在「電光火石」間衝前,被示威者包圍襲擊。他又指,當時失去視覺,感到有人欲搶其警棍,但警棍是「致命武器」,所以其「求生意志」驅使他一直堅持,直至同伴解圍。
判詞指,被告有份踢曾的頭部,襲擊維持 1 至 2 分鐘,直至警員上前帶走曾。曾一度失去視覺約 15 至 20 分鐘,右眼受傷,送院治理。他事後表示有持續頭痛的問題、噁心、焦慮及情緒低落。他的頭部受傷可能伴隨腦震盪症候群,獲處方藥物來控制疼痛、改善睡眠等,並進行復健治療,他亦曾回憶遭受攻擊的情景。
判詞:警曾到港大深圳醫院求診
失 0.5% 謀生能力
判詞提到,原告曾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求診,獲確診頭部受傷後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至 2020 年,他的情緒及身體狀況轉趨穩定。他由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獲發病假,被評估因腦震盪症候群及頭痛,失去 0.5% 謀生能力。判詞又指,事發前曾志安健康及活躍,事發後感到頭痛及頭暈,容易疲倦。判詞形容,曾庭上證供直接,誠實交待他的良好康復情況,已回歸工作崗位。官認為他誠實可靠,沒有誇大傷勢,接納其證供。
判詞:示威者明目張膽、惡意襲擊
加重原告情感傷害
判詞提及,曾要求 20 萬元賠償,針對他的頭痛及創傷,官參考案例,下令被告賠償 20 萬元。官另接納原告一方指,曾志安遭一群示威者「野蠻」地施襲,應考慮當中對其嚴重傷害,而示威者明目張膽(flagrancy )、惡意(malevolence )的襲擊,加重了原告所受的情感傷害。當他受示威者攻擊時,感到生命受威脅,而他作為執法者,卻在執行職務時受攻擊,「這是一種高度的蔑視和羞辱(It was a contempt and humiliation of a high degree )」。
判詞:情感受傷可再獲 10 萬元補償
法庭指毫不懷疑地確認,當示威者襲擊原告時,存在「侮慢的行為(contumelious conduct)」或動機。他應可就情感受傷、喪失尊嚴而額外獲 10 萬元補償。
至於原告另就其逾時工作津貼索償,判詞提到他休假期間,其 PTU 隊伍每月超時工作 75 至 130 小時,每小時可獲 174 元,故他就休假期間的超時工作津貼索償 140,130 元。另因他曾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求診,可獲償當中的交通支出約 6,000 元。官最後下令被告支付共 446,130 元連利息。
原告方要求至少賠 20 萬元
原告為曾志安,被告為丘子樂。入稟狀指,原告於 2019 年 6 月 10 日凌晨 12 時 19 分,正在執行職務。當時他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遭被告丘子樂和其他人襲擊,現就其傷勢和損失,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方要求至少賠償 20 萬元。
根據早前報道指,2019 年 6 月 9 日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聚集至翌日凌晨,一名正驅散人群的警員遭圍毆,期間丘子樂腳踢該警員的頭及上身,令他右眼角撕裂。丘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判監禁 4 個月。
DCPI175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