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原審裁判官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事隔約一年半,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一方稱,原審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時,提及警員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驅散行動值得商榷等,認為原審裁決時考慮了不相關的事項。
法官陳仲衡亦指,「商榷」一字,「嚴格嚟講,唔係一個事實裁斷,係一個意見…咁樣點會係毋須答辯時成為咗佢嘅理由?」答辯方則指,原審可根據片段考慮警員是否有合理懷疑基礎作出拘捕。法官稱需時考慮,不遲於 4 月 30 日頒下裁決。
原審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指發射海綿彈違警隊武力指引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時指,本案爭議點在於女警陳曉琳制服及拘捕一名姓劉女子,是否屬正當執行職務。原審指,陳未曾接報指劉涉參與非法集結,故其觀察僅限於她本人進入時代廣場、看見劉女士後才開始,不接納她供稱劉在時代廣場內逃跑,故有合理懷疑上前制服。
裁判官亦裁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不可靠,指黃聲稱有人向警方「掟水樽」,故聯同其他速龍小隊成員入時代廣場驅散,向被告和劉女士發射海綿彈。惟官指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有人嘗試、或曾用暴力頑強抵抗警方。
裁判官裁定,陳的拘捕屬不合法拘捕,她亦非正當執行職務;黃發射海綿彈則違反警隊武力指引。官又指,警方進入時代廣場驅散的行動值得商榷,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原審考慮不相關事項
律政司一方周二陳詞指,原審裁決時提到有人向警方「掟水樽」、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驅散行動值得商榷等觀點,看不到與被告被指「搶犯」有何關係,認為原審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時,考慮了不相關的事項。
法官陳仲衡亦指,「商榷」一字意指對決定有保留,而不是合法、不合法的考慮,「嚴格嚟講,唔係一個事實裁斷,係一個意見…咁樣點會係毋須答辯時成為咗佢嘅理由?」
律政司一方又指,女警當時觀察到劉女士在花槽旁聚集,其後轉身逃跑,遂上前制服,認為女警當時是基於自己的觀察而上前制服,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截停,毋須達至審訊所需要的高標準。如法庭裁定原審出錯,案件應發還重審。
答辯方指女警僅提及劉轉身逃跑
官質疑不可抽離大環境
答辯方則稱,原審當時問及女警截停劉女士時有何合理懷疑,劉干犯了甚麼罪行,惟女警僅回答劉在花槽旁聚集,其後轉身逃跑,沒有提及其他情況。法官陳仲衡質疑,不可抽離大環境去考慮,答辯方則指,女警回答時沒提及多人聚集等情況。
法官其後指,「但警察話見到有人喺花槽轉身跑就拉,我會覺得痴線,咁都拉…要喺個大環境下先會明」。答辯方重申,女警當時所指的合理懷疑,並無提及大環境;又指原審當時的提問是非法集結有否發生,並指不是數十人「行嚟行去」就視為集結,故曾問警員,劉作出甚麼行為,令警方有合理懷疑。
答辯方:若裁原審出錯 毋須發還重審
答辯方同意,原審指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指引、警方進入時代廣場驅散值得商榷等,屬不相關議題,但認為原審可根據片段,去考慮警員截停被告的基礎是否合理。
答辯方又指,若法官認為原審出錯,可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並將本案交由原審處理,毋須發還重審。答辯方稱,本案於 2021 年 7 月開審,事隔 2 年多,認為涉案警員記憶已模糊,不需再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直接展開辯方案情。
原審曾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被告李兆聰(19 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開審,控方翌日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質問對方有否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既不合乎警員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掟樽事件,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 (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HCMA8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