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表證不成立
6外傭被控違逗留條件等 4人先後表證不成立 官:入境處接近恣意拘捕、非法羈留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違逗留條件等,兩人認罪,兩人日前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繼續受審。裁判官彭亮廷周五(7 日)裁定,入境處人員在拘捕現場為兩人錄取的招認口供不能呈堂,基於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遂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兩被告當庭釋放。兩人聞判時神情激動,其中一人掩面拭淚。
官指,入境處人員無搜查令、無合理懷疑進入單位,「接近構成恣意拘捕」,更在解釋權利前向被捕人錄口供,「不能排除」是想盡快取得招認,且現場人員職級亦無權羈留。官亦質疑人員均能供述細節,令人質疑上庭前曾討論案情。辯方申請訟費,官押後裁決。
入境處指,尊重法庭的裁決,並將仔細研究法庭的意見,處方會完善工作流程細節,確保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並繼續不遺餘力打擊違法行為。
Day7|辯方質疑入境處一度非法拘留、威嚇招認
6外傭被控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等 辯方質疑入境處一度非法拘留、威嚇招認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兩人認罪,兩人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周四(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繼續受審,審訊進入第七天,控辯爭議兩被告在被捕現場口頭招認的呈堂性。
辯方質疑入境處人員在沒搜查令、無合理懷疑下非法進入單位,沒穿部門背心亦沒表露身分便與被告錄取口供,既構成非法拘留,亦令被告在受威嚇、壓力下招認犯案。控方反駁人員有合理懷疑,有人員在記事冊記錄曾表露身分。裁判官周五將就特別事項的表證裁決。
Day6|入境助理確認有被告錄口供前未獲告知權利
6外傭被控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等 入境助理確認有被告錄口供前未獲告知權利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兩人認罪,兩人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周三(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繼續受審,審訊進入第六天。參與拘留行動的入境事務助理作供時確認,在現場向被告錄口供時,被告未獲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不知道自己的權利。
官要求控方再向律政司索指示,關注羈留是否合法,一度問「我們應該繼續這宗案件嗎?」助理之後又在盤問下稱,由於現場時間緊迫,故對被告作出「notebook enquiry instead of caution statement(是記事冊提問而不是警誡供詞)」,再被辯方質疑。審訊周四續。
Day5|入境處執法拍片手法惹疑 控方棄證供兩人當庭放
6外傭被控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等 入境處執法拍片手法惹疑 控方棄證供兩人當庭放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其中兩人認罪,另 4 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受審。辯方質疑入境處人員行動時沒穿部門背心、沒搜查令,而將被告帶回入境處時因影片「唔靚」而要求被告三度來回上車,質疑安排對被告構成不公。
控方周二(4 日)確認剔除被告其後所有證供,包括警誡證供後,裁判官彭亮廷即裁定其中兩人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另兩人則繼續受審。控方指依賴在現場被查問時的招認,不過入境事務助理在盤口下確認查問前沒作警誡。審訊周三續。
7.1銅鑼灣|阻差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改認罪囚3月1周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案發時 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裁律政司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被告改認一項阻差辦公罪,還押至周五(13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 1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本案在《國安法》生效第一天、人流密集的時代廣場發生,當時社會氣氛仍動蕩,被告行為可能引起他人仿效;又指被告在本案不認罪,經歷原審、上訴、重審多重法律程序,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 20%。
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指原審考慮不相關事項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原審裁判官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事隔約一年半,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一方稱,原審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時,提及警員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驅散行動值得商榷等,認為原審裁決時考慮了不相關的事項。
法官陳仲衡亦指,「商榷」一字,「嚴格嚟講,唔係一個事實裁斷,係一個意見…咁樣點會係毋須答辯時成為咗佢嘅理由?」答辯方則指,原審可根據片段考慮警員是否有合理懷疑基礎作出拘捕。法官稱需時考慮,不遲於 4 月 30 日頒下裁決。
涉4個月內非禮女童20至30次 54歲男罪名不成立 官指判決暴露司法制度缺點
54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月至 11 月,非禮同居女友的 10 歲女兒,多次趁事主睡覺時搓弄其乳頭,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及一虐兒罪。案件周一(1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女童早前在社工陪同下錄取供詞,指遭被告在 4 個月內非禮約 20 至 30 次。女童指向母親反映後,被告曾稱「Sorry 囉⋯我唔係特登摸你嗰個部位」。辯方質疑女童有情緒問題,衍生的幻聽同幻覺或影響記憶,女童哭泣說可能有,一度休庭。辯方再指,被告不曾入房騷擾女童睡覺,女童停頓數十秒後表示同意。法官練錦鴻最終指事主口供矛盾,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特別提到,事主進行錄影會面時由社工及警員陪同,惟到盤問時獨自應對難以忍受壓力,無法提供合理答案。法官指,法理上須撤銷案件,惟法庭並不滿意如此做法。而今次判決亦暴露司法制度的缺點,就是法庭的做法,有時會與社會及大眾預期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