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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園刺警案|兩男認暴動等罪判囚 5 年及 33 月

維園刺警案|兩男認暴動等罪判囚 5 年及 3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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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後一日,24 歲工程師在銅鑼灣被指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對方手臂,翌日凌晨在機場被捕。他承認暴動、有意圖傷人罪,周四(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年。另一被指阻警拘捕示威者的 19 歲男子,則承認暴動、阻差辦公罪,被判囚 33 個月。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被告用軍刀插警性質非常嚴重,受襲警員傷口距離動脈神經僅約 4 毫米,涉案襲擊可以致命。而警員傷口嚴重感染,日後只能做文職工作,對事業有長遠影響,法官形容「此類極嚴重傷人案,根本可在高院審理」。
案情:次被告遇警攔截 首、第 3 被告分別阻撓

本案涉及 4 名被告,當中 3 人認罪,分別為案發日、被指遇警察制服的 17 歲學生羅玨琛、被指阻礙警員拘捕的 19 歲學生周霈霖,以及涉以軍用摺刀插該警左肩的 24 歲工程師黃鈞華。

黃、周二人分別被判囚 5 年及 33 個月,羅則因現時年紀仍適合教導所,而法官姚勳智亦認為,閱畢其背景報告及求情理由後,可索教導所報告,逐押後至 10 月 31 日判刑。

法官:有警員嚴重受傷 以囚 4 年為量刑起點

就黃鈞華、周霈霖承認的暴動罪,法官引梁天琦案,認為本案情節量刑起點應為判囚 4 至 5 年,指本案看來由銅鑼灣的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涉 300 人,規模大又處於鬧市,期間有人設路障、無視警方警告繼續暴動。即使歷時僅 10 多分鐘,對道路使用者非常不便,最後亦引致警員嚴重受傷。考慮二人沒案底等因素,最終以判囚 4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監禁 32 個月。

法官:嚴重傷人「根本可在高院審理」 以囚 6 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黃鈞華另承認的有意圖傷人罪,法官指屬非常嚴重罪行,根據案例一般囚 3 至 12 年不等。本案中,黃以軍用摺刀從後插在警員左上肩,以阻他拘捕次被告羅玨琛,造成警員 7 厘米長傷口、距離動脈神經僅約 4 毫米,性質非常嚴重,故從動機、所造成傷勢看來,均較辯方呈交的兩個案例嚴重。

官續指,涉案襲擊可以致命,警員期間更有傷口嚴重感染,包括急性失血、全身性敗血症,又未能舉起左臂,日後只能做文職、不能到心儀的衝鋒隊工作,對事業有長遠影響,並指「此類極嚴重傷人案,根本可在高院審理」。考慮所有理由後,以判囚 6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 4 年。

至於周面對的阻差辦工罪,則判囚 2 個月。法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就黃鈞華面對的兩罪,當中 1 年刑期分期執行,共囚 5 年;周霈霖兩罪則有 1 個月分期執行,共囚 33 個月。

求情:黃有悔意、周參與程度低

辯方求情指,黃鈞華自幼家境清貧,但成績一向名列前茅,最終在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後在機管局等任職,現已對犯案感懊悔。

至於周霈霖,辯方指被告父母離異,其後與母、外婆同住。他每月兼職工作所得的 8,000 元,當中約 2,000 元會交予外婆作生活費。親友形容他性格善良、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有責任心、對動物有愛心,望法庭考慮他案發時沒對警員使用武力、參與程度低而輕判。

同案女被告不認罪受審

4 名被告依次為工程師黃鈞華(24 歲)、學生羅玨琛(17 歲)、學生周霈霖(19 歲)和女培訓生張芷程(25 歲),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黃鈞華、羅玨琛和周霈霖承認暴動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參與暴動;黃另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即在高士威道皇仁書院外,意圖且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羅及周分別承認抗拒及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同一警員。

黃鈞華和張芷程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兩人於或約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黃面對的控罪存檔法庭;張則不認罪受審,案件將在 11 月 11 日裁決。

DCCC 189/2021、DCCC 210/2021、DCCC 809/2021(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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