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終院指無合理給予許可的理由

王宗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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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要求進一步申述

上訴庭今年 3 月駁回案中 7 名被告的定罪和刑罰上訴後,王宗堯事隔 1 個月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今年 5 月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6 月 3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終院網頁上周五(30 日)刊出由上訴委員會發出的文件,指 3 名法官,即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在考慮申請及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申請。

王宗堯原審被裁罪成
官指與示威者擁抱顯示支持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原有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6 人包括王宗堯不認罪受審,審後王宗堯等 4 人罪成;另有 8 人選擇認罪,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換言之,案件連同王共有 12 人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王出現在暴動現場,是為了促成、協助或鼓勵,裁定他暴動罪成。

此外,部分人在案中亦被控其他控罪,例如王宗堯另承認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王宗堯其後被判監 74 個月。他求情時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提到王如同不少香港人一樣,被捕後人生停頓下來,又引用其母校英華書院的校訓「篤信善行」,指應常懷善心,樂於助人,亦指不論判刑多少,日後將繼續懷著真誠的心,幫助社會有需要的人。

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立法會具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區院刑期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不為過。王宗堯即使短暫留下,已能激起士氣、令暴動持續,但考慮他不涉及暴力或破壞,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

王宗堯等 7 人被上訴庭駁回上訴

12 名暴動罪成者中,王等 7 人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上訴庭在今年 3 月駁回。

上訴庭就王宗堯的定罪上訴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 7 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抽空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其目的,以 6 年半至 7 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FAMC28/2026(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