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1立會|辯方結案指沒證據證王宗堯參與暴動 警示屬勸籲沒強制要求離開

7.1立會|辯方結案指沒證據證王宗堯參與暴動 警示屬勸籲沒強制要求離開

分享:

2023 年 11 月 11 日,王宗堯應訊後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
控方指被告知悉已發警示仍進入立會
辯:以記者身分採訪

代表學生記者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立法會主席指示發出的「紅色警示」只是勸籲式,並沒強制要求所有人離開,但秘書處人員撰寫的新聞稿卻提到「所有人士必須立即撤離立法會綜合大樓」,而秘書長陳維安事前未有閱讀該新聞稿。辯方指,秘書處無權發出指令,故本案沒有足夠基礎證明,案發時所有在立法會內的人必須離開。

控方回應指,同意須證明被告知悉「紅色警示」已發出,而被告沒遵從立即撤離的指示,因而違反法例。惟控方指,被告當晚兩度闖入立法會,加上他曾觸碰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明顯已沒遵守秩序。

辯方稱,「可以話佢無經驗,作為 20 歲學生」,但強調被告當時是以記者身分行事,因知悉警方與示威者發生衝突而進入立法會採訪。辯方指,被告是在拍攝時觸碰到小冊子,當時會議廳亦有不少記者在場。

辯方指王宗堯拍膊頭屬友善表示
非鼓勵參與暴動

藝人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駱強調王宗堯案發時只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沒片段及其他證據證明王有份參與暴動,本案只有薄弱的環境證供。駱指,王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所有客觀證據均支持其供詞,而王宗堯曾拍別人膊頭,此舉屬正常合理反應和友善的表示,並非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代表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男生的大律師則重申,何於案發時或受精神病影響,而控方未能反證或推翻此證供,不能證明何的犯罪意圖。控方亦在法官詢問下曾確認,沒證據支持何案發當晚受幻聽影響而進入立法會,而何在錄影會面中亦能清楚講述事件。餘下 3 名被告,控、辯雙方均主要採納書面陳詞。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一「47 人初選案」被告鄒家成原為同案被告,因他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審,本案所涉的暴動罪分拆處理,他早前承認暴動罪,案情指警方在會議廳內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上,套取出其紋印。鄒連同劉頴匡等 7 名認罪被告,押至明年 2 月 1 日求情及判刑。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