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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王宗堯稱入立會交充電器予記者 逗留議事廳不足27秒 認舉動愚蠢

7.1立會|王宗堯稱入立會交充電器予記者 逗留議事廳不足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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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7 天審訊。被告之一、藝人王宗堯站上證人台作供,指當天參與遊行後,從朋友群組得悉有記者需要充電器,於是購買後前往立法會,在議事廳轉交後即離場,前後逗留不足 27 秒。

在控方盤問下,王表示知道立會正在發生暴動,示威者大肆破壞,事勢嚴重,但強調到場前情況已緩和。控方又指,警方表明將會清場,但王仍「深入虎穴」進入暴動核心。王承認此舉「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希望記者可以維持報道,故沒考慮自身安全。被問到其身分會否鼓勵他人參與,王同意無論正面還是負面均帶來影響,但認為「香港人係各自有自己想法而行出嚟」。

藝人黃耀明下午到庭旁聽,並於散庭後與王擁抱。案件下周一(17 日)續審,預計王宗堯上午完成作供,辯方周二將傳召精神科專家證人,以解釋第 3 被告的情況。
王:不同意政府修例
但不同意以激烈手段爭取

王宗堯作供時透露,他畢業於倫敦大學學院,主修經濟及統計學,曾參選電視劇《導火新聞線》及《選戰》等,案發前不認識同案被告。他憶述,當天下午 3 時許在銅鑼灣寓所出發,身穿印有「1/2000001」的黑色 T 裇,參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七一遊行。他指不認同政府修例的做法,但不同意以激進手段爭取,「我相信可以有訴求,但可以用其他方式表達」。

王指,他於晚上 7 時隨大隊到達中環遮打花園,其後與數名友人徒步折返金鐘觀察,其後收到一名藝人朋友在群組發出的訊息,指記者群組內有記者需要充電器,他於是返回寓所停車場取車,上網搜索仍營業的店舖,並前往葵芳購買數個插座式充電器。代表王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呈上王傳予時任女友有關充電器的照片,以及 2 次過海隧道收費紀錄。

王:得知立會已趨平靜後前往
不知已發紅色警示

王續指,原本欲過海轉交予金鐘附近的記者,但留意到當時示威者已進入立法會,情況混亂,未必可交到記者手上,遂轉去朋友位於銅鑼灣的花店。至晚上 10 時 45 分,王駕車送朋友返回西環後,再次收到訊息指記者仍需要充電器。他見立法會情況漸趨平靜,加上在場大多為記者,決定駕車前往,並在中環碼頭下車,於凌晨 12 時左右到達立會公眾入口,沿途沒有看見警察,也不知立會秘書處已發紅色警示。

王稱,由於立會大樓照明系統被破壞,故沿光源步至一樓議事廳,又指當時不知道哪位記者需要充電器,但相信只要把充電器交予現場記者便可,故交予一名穿反光背心、胸口掛有記者證的年輕男子,隨即離開立會。王強調,自己在立會大樓逗留約 3 至 5 分鐘,其中在議事廳逗留不足 27 秒。

王指遊行期間難收網絡訊號
控方:你可以行埋一邊上網?

在控方盤問下,王補充指當天下午 1 時許起床,不記得出門前有否查看相關新聞,直至遊行末段,才得知立會有事發生,導致遊行終點改變,但不清楚細節。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質疑,王應該在遊行途中便知道立會發生何事。王解釋,當時身處遊行隊伍中,不少人同時上網,故難以接收網絡訊號。譚追問,「其實你都可以行埋一邊上網?」王指,離隊再歸隊的難度極高。

譚又問,既然王可以打電話,為何沒有向朋友求證。王稱朋友當時都在身旁。譚追問,「即係你全香港嘅朋友都喺哂身邊?」王解釋,同行朋友和女友均在身旁。被問到是否熱衷社會事件時,王指「我係一個關注社會事件嘅藝人」,支持「和理非」,並承認該年 6 月曾參與數次遊行。

王稱無裝 TVB App 看不到現場直播

譚指,約晚上 7 時半,電視直播拍到有鐵籠車衝破立會大門。王表示,「我電話無裝 TVB,所以睇唔到」,而他在附近觀察時,身旁有不少圍觀人士,但不見有示威者傳遞物資或攜帶裝備。王認為,自己雖關注事件,但不代表要行近立會觀察,並認為購買充電器一事更急切。譚直指其說謊,王否認。

譚又稱,王既不知該記者的身分、該人身在何方,又不知事情有多緊急,形容他單憑一個簡單訊息就「周圍撲個叉電器,唔知為乜」。王指,根據當時報道,估計記者身處立會,且自己樂於助人,又指被捕後與當時女友分手,故只要求對方提供當天的照片,沒有把對話截圖,強調自己沒有修改照片上的日期和時間。

控方指王不顧安全深入虎穴
王:明白好愚蠢 純粹想幫記者

至於立會內示威者,王認為他們未必為爭取 5 大訴求而到場,可能各自有其他主張,「佢哋選擇衝擊,就算唔同意,我有權發聲、支持和平示威」。譚指出,他在朋友花店逗留時有觀看現場轉播,完全清楚立會正在發生暴動,示威者大肆破壞,事勢嚴重。王同意,但強調到場前情況已緩和。

譚續指,警方已表明會清場,但王仍「深入虎穴」進入暴動核心,或被誤會參與暴動。王指希望記者可以維持報道,故沒考慮自身安全,「我明白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諗」。

譚續指,王明知身為公眾人物,到場會被廣泛報道,從而鼓勵他人參與。王重申以市民身分參與,並非召集、帶領角色,同意其公眾人物身分,正面和負面均帶來影響,但相信「香港人係各自有自己想法而行出嚟」,而他當時亦拒絕接受訪問。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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