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市民「圍魏救趙」,213 人在油麻地碧街一帶被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宗涉及 23 人的案件,12 人早前認罪,餘下 11 人不認罪受審,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8 人被裁定罪名成立,須還押至 7 月 19 日及 9 月 16 日,以處理求情及判刑;另外 3 人則獲判無罪。
暫委法官黃雅茵表示,罪成被告及有關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批評他們說法不合邏輯、言行互相矛盾,無法削弱其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至於無罪被告,法官指相信他們因工作關係途經現場,控方未必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犯案。
官:假設被告完全不知示威情況
屬不設實際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案發當日早上開始,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交通嚴重受阻,其後加士居道發生警民衝突,入夜後演變成本案暴動,高鋒時持續約 45 分鐘。示威人士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附近,用雜物及木板築起防線,用雨傘阻擋催淚彈、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導致路面上火光熊熊,警方多次後退。
法官又指,雖然案發時的新聞公告和貼文,所提及的特定街道,並非處於油麻地核心地帶,但當日有消息提及油麻地發生開槍事件、附近診所提早關閉、彌敦道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暫時封閉等,能清晰讓市民得知油麻地有即時危險,如非必要,不應到場。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閱讀該些公告,但他們均是年輕人,假設其完全對理大及周邊的示威情況,以及對不同渠道發放的消息毫不知情,屬不設實際。
法官續指,警方展開圍捕時,雙方已對峙近 45 分鐘,期間警方給予多次警告及勸喻,在場人士理應有充足機會離開現場。對於被告在暴動開始時,碰巧進入暴動範圍一說,法官認為現場傳出巨大爆炸聲、路面火光熊熊,空氣中亦瀰漫催淚煙的刺鼻氣味,沒有暴動意圖的人士,不可能在沒有必要情況下,逗留或進入暴動範圍。
被告稱憂警子身分受襲穿黑衣
官斥缺乏邏輯
至於辯方案情,不認罪被告中,只有被告蘇定楠沒有作供,僅呈上醫療報告,法官認為無法削弱控方案情。法官又指,當中 8 名被告及有關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同樣無法削弱其參與暴動的推論,遂裁定 9 人罪成。
法官指,被告林樂進聲稱擔心他警察之子的身分受襲,故意穿與示威者相似的黑衣到場,但說法明顯缺乏邏輯;被告林迪倫身為少年警訊的領袖,必然知道催淚彈用作驅散人群,卻沒有離開現場;被告劉思琪供稱曾 2 次外出取重要信件,但在經過相當長的路程後,仍未發現自己沒有拉上裝著信箱鎖匙的風褸袋,偏偏又遇上示威者撞跌鎖匙,明顯屬不合理,和過分巧合。
法官續指,被告梁健朗一方面稱會因應社會事件,計劃其日常活動及交通方法,卻指當日沒有考慮相關社會事件,亦沒有與律師事務所職員約定確實會面地點和時間下,「過於巧合地」出現在現場;被告譚啟冲形容自己外出前經深思熟慮,卻在衣著及攜帶物品時沒有顧忌,明顯他的證供並非真實。
被告稱自己愛國愛黨
官指曾轉載「悼念六四」帖文
法官又稱,被告謝承峯表示,當日得悉只有亞皆老街堵路,但從承認事實可見,彌敦道多處堵路,包括他需要前往工作的上海街,批評他故意隱瞞情況,來掩飾他到場的真正理由;被告馮文杰曾轉載「悼念六四」的帖文,卻聲稱自己是愛國愛黨,法官指摘他是一個雙面人,言行互相矛盾。
官信 3 人因工作關係到場
包括記者、補習社董事等
至於另外 3 人,法官信納他們的證供,指被告王俊元作為特約記者身分到場採訪,沒有選擇在雙方正面交鋒的彌敦道逗留,轉往後方近碧街位置,並非不合理,亦不排除其記者證在混亂情況下遺失。
法官又稱,從被告張健森呈上的紀錄,相信他當天必須回到公司,完成報稅等工作,另指被告張敖妍為補習社大股東及董事,需要在上班及下班時途經現場,考慮到其腳傷未癒,參與暴動的風險相當高,故傾向相信她並非參與暴動。
12 人先後認暴動罪
其餘 11 人否認控罪
本案共涉 23 名被告,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梁嘉淇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中 12 名被告,即蘇浩臻(案發時 25 歲,下同)、李諾琳(17 歲)、王志聰(23 歲)、黃文澤(23 歲)、黃梓泓(18 歲)、温英傑(27 歲)、鍾景筒(21 歲)、唐誌崙(26 歲)、黃雅琳(21 歲)、黃羽薇(19 歲)、廖志文(26 歲)及黃冠鋒(21 歲)先後認罪。
餘下 11 人不認罪受審,其中 8 人,即林樂進(28 歲)、林迪倫(20 歲)、劉思琪(19 歲)、梁健朗(24 歲)、譚啟沖(24 歲)、謝承峯(23 歲)、、蘇定楠(18 歲)、馮文杰(19 歲)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 3 人,即王俊元(22 歲)張健森(21 歲)及張敖妍(18 歲)獲判無罪。
DCCC800/2020、DCCC577/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