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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3男囚4年半至5年2月、案發時16歲少女判入教導所

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3男囚4年半至5年2月、案發時16歲少女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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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5 人認罪囚 3 年半至 4 年,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3 人還押至周五(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半至 5 年 2 月,另一案發時 16 歲少女則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及其他破壞行為,對現場人士帶來財物和人身安全風險,損失難以估計,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官認為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法官指,其中 3 人分別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管有索帶及鐳射筆,各加監 3 月;但考慮他們候審時積極生活工作、犯案時年輕及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餘下 9 名罪成被告分別押後至 6 月 5 日及 8 日求情和判刑。
官引被告求情指以錯誤方式表達不滿
另一被告後悔沒聽母親叮囑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先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教導所報告指鄧妙小(現 19 歲,學生)案發時與男友和友人一同參與示威,涉案索帶由友人交予她保管,她後悔沒有聽從母親叮囑,最終犯案。

余柏鏗(24 歲,學生)則表示感到懊悔和愧對父母,又指他案發時年少無知,受社交媒體影響,以錯誤方式表達不滿,但沒作出暴力行為。辯方亦指,事發至今逾 3 年半,被告一直無法安心生活。

李永賢(27 歲)現為自由工作者,從事影片攝影和導演工作;陳志遠(23 歲)的求情信指他有良好評價,積極工作報補家計,亦同意大部分案情。

官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的地段,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破壞行為,為附近人士,包括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財物和人身安全風險。示威者的破壞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破壞,佈滿玻璃碎、磚塊、易燃液體器皿等,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

法官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不論 4 名被告在何時加入,都必定知道暴動的情況,增加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

官指 3 人攜索帶、於前排對峙 加刑 3 月

法官指,處理同案認罪被告時以 5 年為量刑起點,以此作參考。被告鄧妙小和余柏鏗案發時分別管有索帶及鐳射筆,直接使用或供他人使用的機會極高;被告李永賢在示威者前排,直接與警方對峙,亦構成加刑因素,故加刑 3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陳志遠管有的物品有限,案情較輕,則下調至 4 年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鄧妙小的教導所報告正面,考慮她年輕,亦無證據顯示她屬領導或積極角色,判入教導所。

另 3 名被告候審時積極生活工作,各扣減 1 個月;余柏鏗和陳志遠犯案時年僅 20 歲,酌情扣減 2 個月;余亦因同意大部分案情和沒有傳召證人,扣減 3 個月。法官指,余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認為若他及早認罪,則毋須經歷 3 年半候審時期,不會就此作扣減。

最終陳志遠被判囚 54 個月;余柏鏗囚 57 個月;李永賢則囚 62 個月。

13 人暴動罪成
同案另 5 人認罪囚 3 年半至 4 年

13 名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 歲)、余柏鏗(20 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3 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0 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均為案發年齡。同案 5 名被告何健聰、李卓朗、梁健平、朱梓瑩和黎國文,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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