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1 日「港島東大遊行」,當日北角有懷疑「福建幫」聚集酒樓外襲擊示威者,事後一名男金融顧問,被指在現場管有一支木棍,警誡下稱「我驚出街畀人打,我攞嚟自衛嘅」,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5 個月。
他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周一( 27 日)裁定,上訴理據無一成立,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遂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下令原准保釋的上訴人即時服刑。
上訴方:原審錯誤裁定備木棍自衛 不構成合理辯解
上訴人蔡嘉琪,由大律師郭憬憲、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檢控官黃樂代表。蔡在案發日下午約 3 時,在北角電氣道被警員截查,搜出黑罩、護踭、木棍等物,其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崔美霞錯誤裁定,上訴人在案發時沒受到即時威脅,繼而錯誤裁定他帶備木桿自衛,不構成合理辯解。上訴方解釋,案發當月的 5 日,北角發生襲擊事件,上訴人見案發日公司附近氣氛緊張,怕自己受襲,方帶同木棍及護具去晚宴。
上訴方又指,原審沒有為警員證供矛盾之處作適當評估,就斷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而警員稱見到上訴人攜有長型物、見警後神色緊張、轉身急步走引起懷疑,有關截停及搜查上訴人的法律基礎亦成疑。此外,原審亦在沒充足分析辯方證人供詞下,就拒絕接納其證言。
官:自衛辯護不成立 警方說法合常理
法官在判詞表示,認同律政司代表所指,上訴人「只是重複審訊階段針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批評」。法官以審訊形式審視此案後,認同原審指警員是根據認知,認為木棍並非尋常攜帶出街的物品,且考慮警誡下招認,「警員相信上訴人管有該木棍有攻擊的意圖是合乎常理」。
至於上訴人稱自己攜木棍自衛,法官認為,上訴人再三解釋因驚懼自己成為白衣人攻擊目標,卻身穿黑衣、返回北角公司工作,又冒風險留在現場用膳,「實在令人費解」,故裁定攜木棍自衛一說不成立。
法官最終裁定上訴人提出理據無一成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因此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下令正保釋上訴人即時服刑。
HCMA 14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