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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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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29 歲程式設計員涉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被裁定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周五(7 日)頒判詞指,本案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用鐳射筆一而再照向休班警,原審裁斷並無不妥,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原審誤納辨認證供
官:上訴人與片中人衣著相同

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裁判官施祖堯沒充分考慮兩名證人證供矛盾之處;錯誤接納證人的辨認證供;錯誤接納涉案兩支鐳射筆的證物鏈完‍整‍性等。

法官張慧玲認為,證人已在原審就證供分歧作出解釋。法官續指,本案關鍵在於休班警辨認證供的可靠性,她接納律政司一方理據,指休班警近距離、清楚拍攝到,犯案男子用鐳射筆照射他,該人的衣著與上訴人一模一樣。她又指,原審強調涉案藍色日本波衫,並非隨處可見的款式,認為其裁斷非不穩妥。

法官認為,本案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用鐳射筆一而再照向休班警,當時鐳射筆明顯有攻擊性,上訴人管有鐳射筆的意圖,亦明顯作傷人之用。

她指,原審信納控方專家的證據,並無不當之處,又指即使本案無辯方專家檢驗鐳射筆的報告,以本案案情而言,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兩項控罪,終駁回申請。

襲擊、管武罪成判監 4 月

申請人謝其聰(29 歲,報稱程式設計員),2022 年 6 月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4 個月。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屯門站 F 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同日在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2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HCMA2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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