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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警署|8人被控暴動 4人罪成4人無罪 官:畏罪而逃非唯一推論

8.29深水埗警署|8人被控暴動 4人罪成4人無罪 官:畏罪而逃非唯一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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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有示威者包圍警署。8人否認暴動罪受審,其中 4 人周六( 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另外 4 人罪名不成立。暴動罪成被告當中,首被告李倩瑩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

法官游德康表示,控方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在深水埗警署附近發生了暴動,但不接納控方指,被告當日曾經逃跑,屬「犯罪後潛逃」行為。法官表示,案發時部分市民對警員懷有敵視和不信任心態,是司法認知範圍內的事實,因此畏罪而逃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下令為當中2名年輕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至 2 月 4 日求情和判刑。
官:畏罪而逃非唯一推論

辯方在審訊時爭議案發當晚沒有發生暴動,指當時現場交通通暢,示威者沒有設置路障,巴士仍能在欽州街上落客,又指現場沒有人投擲汽油彈。法官游德康在判詞則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供詞絕大部分得到錄影片段佐證,認為集結人士透過圍堵深水埗警署,向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囂及投擲石塊,是破壞了社會安寧,因此控方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在深水埗警署及欽州街一帶發生了暴動。

但對於控方結案時提及被告曾經逃跑,並形容是「犯罪後潛逃/匿藏」的行為,與被告干犯暴動罪有關,法官則不同意。游德康認為,案發時部分市民對警員懷有敵視和不信任心態,是司法認知範圍內的事實。

判詞續指,若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直接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同時有證據顯示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是為了看熱鬧,則不能排除該人在警員出現時逃跑,「可能因為擔心或相信在場警員會不分青紅皂白拘捕在場人士」。法官認為,畏罪而逃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被告砌詞狡辯 唯一合理推論是說謊

就個別被告而言,被告李倩瑩(案發時20 歲)及黎擎智(案發時26 歲),被指在暴動中有份擲石。游德康指,李於各段呈堂片段中以不同姿態、衣著和裝備出現,並在鏡頭下展露面容。李供稱案發當日打算由嫲嫲位於麗閣邨的住所取單車踏回家,為免吵醒嫲嫲而預先戴上頭盔、面巾、防毒面罩等裝備。法官斥被告的解釋砌詞狡辯,指她當時可選擇較少人的地方,而非選擇在大庭廣眾下穿著裝備,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李在說謊。

法官綜合片段和證人供詞,指李倩瑩在基隆街行人天橋底換上裝備,其後與包括第三被告黎擎智在內合共 5 人,向警署投擲石塊,及後 5 人分頭離開。隨著警員開始驅散行動,李倩瑩及黎擎智分別被警員截停及拘捕。

法官總結,兩名被告在被截停前的短時間內向警署擲磚,故針對兩人而言,他們逃跑的唯一合理推論,是畏罪而逃。而不論兩人當時投擲的是甚麼,或只作出投擲物件的手勢,都必定是擾亂秩序及帶有挑撥性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暴動罪成。

李倩瑩另被控管有鐳射筆,法官認為,李在暴動現場逗留了一段頗長時間,當時身處欽州街與基隆街交界「進可攻,退可守」,即使以鐳射筆照射警員,都不會有任何後果,加上被告從未取出或使用鐳射筆,可見她沒有在暴動中使用該鐳射筆的意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官:兩學生振臂高呼 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另外兩名罪成學生被告,法官指陳栩樂(案發時17 歲)在場「舉拳揮舞示威」,興奮地拍手,又協助他人整理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意圖參與暴動而逗留現場。法官指被告當時必定知悉警方的警告,但沒有離開,更振臂高呼示威,足以構成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至於彭嘉豪(案發時18歲)則曾「扮飛機」在現場奔跑,法官指其行為於擲磚事件後發生,從錄影片段可見彭與另 2 人像跳舞一般在馬路上移動,必定有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效果。因此裁定 2 人暴動罪成。

官:被告百無聊賴、漫無目的流連

4 名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法官指林智鴻(案發時 20 歲)曾在行人天橋底穿上裝備,但認為他沒有對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人,發出支持或鼓勵信息,因此就算被告管有暴動人士常用裝備,都必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游德康形容被告當時就如「百無聊賴的人,漫無目的在現場流連,打不定主意自己要做甚麼。」

被告帶備雨傘 官接納天氣預報有雨 

法官亦接納林俊煒(案發時16 歲)沒有配備任何裝備,案發時沒叫囂或向警署方向有所動作,亦沒有與擲磚人士交流。法官認為其行為,與一名看熱鬧的年輕人無異。而梁嘉諾(案發時 20 歲)除雨傘外沒有管有任何一般暴動人士管有的裝備,法官接納其解釋指當日天氣預報有雨而帶備雨傘。

游德康指,雖然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逃跑,但認為他們當時為本能反應,見其他人奔跑奔跑而不假思索地跑,而非畏罪而逃,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另一被告梁皓天(案發時18 歲)當晚穿著人字拖,亦沒有配備任何裝備,法官引述片段指被告曾與他人交談,及雙手擺放嘴前向警署方向作高呼狀,惟片段沒有錄音,未能確定被告當時呼叫的內容,是否足以構成挑釁,同時不排除被告透過呼叫抒發情緒,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9 人被控暴動 20 歲女另被控藏鐳射筆

本案有 9 名被告被控暴動,依次為:李倩瑩(20 歲,學生)、戴家榮(41 歲,車房職員)、黎擎智(26歲)、陳姓男生(17 歲,學生)、彭嘉豪(18 歲,學生)、林姓男生(16 歲,學生)、林智鴻(20 歲,學生)、梁嘉諾(20 歲,學生)、梁皓天(18 歲,報稱無業)。其中第 2 被告戴家榮開審前認罪,還押候判。

9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李倩瑩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CCC 423/2020、DCCC 4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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