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敗訴 黃啟暘:排除以檢控、定罪相稱性作辯護或致不公 楊艾文:判詞非與人權對立

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敗訴 黃啟暘:排除以檢控、定罪相稱性作辯護或致不公 楊艾文:判詞非與人權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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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民陣流水式集結案,終審法院周一(12 日)判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 7 名被告終極敗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終審法院  5 名法官一致裁定,因應英國與港憲制不同,香港法庭不應採納兩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例。該兩案訂明法庭須就檢控、定罪及判刑有否侵害人權進行相稱性測試。

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主體判詞,提到英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香港就違憲審查已確立完整測試及步驟;又指本港既容許挑戰法例本身合憲性,亦能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毋須跟隨英案例引入額外的相稱性測試。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指裁決等同「一刀切」排除在刑事審訊中挑戰檢控及定罪相稱性的可能性,換言之只要被告行為「技術上違法」,即使情節輕微,亦不能以行使憲法權利或表達自由作辯護理由,有機會造成不公。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則認為,終院判詞確立鄒幸彤被控煽惑六四集會案中,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決定合法性的原則,裁決不應被視為與人權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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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暘:未充分處理可能不公情況
高院2019年曾指應對示威「一定程度容忍」

終審法院判詞將過往「系統相稱性」及「執行相稱性」概念,分別以「規則挑戰」(rule challenges)及「決定挑戰」(decision challenges)取代,前者指挑戰法例本身合憲性,後者則指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而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其補充判詞指,現行的「規則挑戰」及「決定挑戰」原則,已能充分解決(adequately addressed)檢控或定罪,可能過分限制集會權的問題,香港毋須仿效英國引入額外相稱性測試。

黃啟暘指出,即使本港有「規則挑戰」及「決定挑戰」原則,可能未能涵蓋集會權被侵犯的所有情況,舉例提到上訴方引用的歐洲案例,不少情況關乎警方在示威現場執法是否相稱,例如警方有否挑釁示威者、或在驅散及執法前,有否對示威者表達權利展現合理容忍等;換言之若示威者想挑戰警方執法過當,「rule challenge 及 decision challenge 都不會解決到。」

黃補充,本港高等法院在 2019 年一宗「煽惑非法集結」案判詞中曾指出,即使示威活動未按《公安條例》預先知會警方,亦不一定構成驅散理由;又指示威活動無可避免對日常生活構成影響,「有關當局應當給予示威者一定程度的容忍」,但何等程度容忍為合適,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黃:英案引入相稱性測試作「安全閥」
不應因「技術上違法」犧牲人權

黃啟暘指,近年英國案例發展,較多關注法庭能否提供一個「安全閥」(safety valve),確保正當行使憲法權利者,不會因「技術上違法」而誤墮法網。

黃解釋,例如在民主社會,為防黑幫聚集毆鬥,「非法集結」一類維護公安的法律確有必要存在,但由於法例措辭無可避免傾向原則性,有可能令本身屬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亦落入法例涵蓋範圍之內,「所以法律就需要提供一個 safety valve、一個出口,避免誤中副車」,而英國做法正是在審訊過程中引入額外相稱性測試,以平衡人權及公共治安需要。

黃形容,是次裁決拒絕跟隨英國案例,等同「一刀切」排除在刑事審訊中挑戰檢控及定罪相稱性的可能性,換言之只要被告行為「技術上違法」,即使情節輕微,如果當局堅持起訴,被告亦無法以行使表達自由作辯護,有機會造成不公。

吳靄儀指她未有時間閱讀判詞,暫時不宜作評論。(攝:Nasha Chan)
黃:廖柏嘉指判刑須考慮集結最終和平
惟對日後案件無約束力

黃又指出,雖然英國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與其餘本地法官一致駁回上訴,但實際上廖有一點與其他人有分歧,就是他認為其中 Abortion Services 英國案例所訂原則適用於本港;惟廖柏嘉認為,不論是張舉能及李義採用源於香港憲制的分析,抑或是採用 Abortion Services 案的方法,實際上並無分別(effectively no different),兩種方法都會達致駁回上訴的結論。

不過黃指出,廖柏嘉在其判詞中提及,雖然 8.18 遊行最終和平,並不足以構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但對判刑是明顯相關的(is obviously potentially relevant when it comes to sentencing),與本案原審以至上訴庭的取態有明顯分別;惟有關部分與主體判詞相反,對日後同類案件具約束力的機會微乎其微。

楊艾文:英案參考價值少
終院確立可挑戰警方決定、非與人權對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書面回覆《法庭線》表示,認同終審法院裁定兩宗英國案例不適用於本港的推論,因英國與港憲制不同,兩案參考價值自然較少。

楊又指,在回歸初期,與人權相關的外國案例或有較大參考價值,但香港現已根據其獨特憲制,發展出一套細緻的法律制度;楊強調,這非等於英國、歐洲人權法院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日後對港影響力微,因本身任何基於外國案例所作的爭議,本港法庭均會審視相關案例與本港法制是否相容。

楊認為,終審法院是次判決再次確立早前在鄒幸彤被控煽惑六四集會一案中、終院大比數裁定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決定合法性的原則,被告亦可挑戰本身法例合憲性,故是次 8.18 裁決不應被視為與人權是對立的(antithetical)。

楊指,綜合考慮 2005 年「梁國雄案」所訂立案例、被告未有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原審法官胡雅文就 7 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事實裁定、以及終院正確地否定了英國案例的適用性,7 人能夠脫罪的機會微乎其微。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流水式集會,隊頭見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