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經歷 156 日審訊,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 3 罪成,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其餘 8 名認罪被告被判監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不等。法官指,本案串謀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量刑。
在香港,判囚 20 年或以上多見於販毒、殺人等重罪。在本案中,法庭基於甚麼因素裁定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分級?理據是否充分?勾結罪量刑起點分別定在 18 年及 15 年監禁,是否過高?高齡又是否有效的減刑因素?
《法庭線》訪問了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剖析高等法院對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的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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