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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終極上訴 官令各方避免重複相同陳詞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終極上訴 官令各方避免重複相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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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3 日,吳靄儀及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
聆訊處理陳詞長度及存檔時間表

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大律師唐樂山及黃宇逸代表。除吳靄儀外,其餘上訴人都未有到庭應訊;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聆訊由常任法官林文瀚處理。

終院早前批出針對「參與集結」罪的定罪上訴,批准雙方爭議本案據《公安條例》的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排期 6 月 24 日開庭審理。

終院就雙方陳詞的長度及存檔時間表進行指示聆訊,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希望各上訴方盡量避免重複相同的案例及上訴理據,亦毋須酌酙在上訴庭和終院上訴委員會已詳細列出的案件背景,以節省法庭時間。

2024 年 4 月 3 日,資深大律師余若薇
2024 年 4 月 3 日,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上訴方:本案法律議題尤其重要
望法庭予機會爭論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雖然本案只牽涉一個法律議題,即上訴人由被捕至被定罪、判刑的過程中,當局在執行《公安條例》的層面上,有否違反相稱性,但她需閱讀每名上訴人的陳詞,方能掌握有甚麼內容重疊,再商討如何調整。

余續指,雖然終院處理的議題大多牽涉重大公眾利益,但本案涉及的議題尤其重要,將影響法庭如何平衡基本人權,希望法庭給予各方足夠機會和時間爭論。

余又強調,上訴庭已撤銷「組織集結」定罪,現針對上訴人的控罪並非串謀控罪,每名上訴人的案情均有不同,例如黎智英並非立法會議員,他案發時只掌握新聞報道的公開資訊,亦不知道當時港鐵站十分擠塞,故各方需要各自存檔陳詞,不能聯合陳詞。

2024 年 4 月 3 日,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劉允祥。
律政司:若有需要會申請增加陳詞長度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回應指,律政司會盡量控制在一般的陳詞頁數限制之內,在收到上訴方陳詞後,如有需要會向法庭申請增加陳詞頁數。

法官最後批准上訴方各自存檔陳詞,但建議各方商討如何刪減重複的內容。法官批准黎智英一方在 4 月 18 日前提交陳詞,李卓人、何秀蘭在 4 月 17 日前提交,其餘上訴方須在 4 月 16 日前提交,每名上訴人的陳詞不得多於 20 頁。

律政司則須在 5 月 16 日前提交不多於 30 頁的回應陳詞,其後上訴方若需回應,須在 6 月 11 日前提交不多於 10 頁的補充陳詞。

被告「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頒判決,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眾人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先後向上訴庭及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均被駁回

FACC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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