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4 日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年輕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 11 日)頒下判詞指,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被告出現地點及裝備,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兩人明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最終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人柯俊瑋(21 歲,侍應)、陳可兒(21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24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至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柯俊瑋被判入戒毒所,陳可兒被判監禁 5 個月,兩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指原審裁決不穩妥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屈麗雯的裁決不穩妥,如本案非法集結的位置是「龍翔道東行線豪苑對出」,而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位置,則在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外,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這點;原審裁判官亦不應以上訴人戴口罩及護眼罩,便推論她是示威者之一。
官:被告裝備齊全 在警方防線前方出現
就非法集結位置,法官李運騰在判詞指,黃大仙廟附近或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雖然離警方到場位置較遠,但該處亦有人集結及堵路,「兩名上訴人出現的位置,正正是位於警方設立防線的前方、警方作出驅散行動的方向,及示威人士逃走的範圍」。
就上訴人的裝備及裝束,法官引述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其裝備是環境證據之一,又指片段顯示,「數百名穿相同或相近衣裝的人,堵路和非法集結,而次被告的裝束與該些人符合,且相比之下更屬『齊全』的一群。」
官:原審非依靠單一考慮因素定罪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已明確指出,她並非依靠單一的考慮因素,作為定罪的依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警方就聚集情況的供詞、被告裝備、兩人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關係等環境證據,指兩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法庭排除他們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逗留現場。
法官續指,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兩名被告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有意參與當日現場的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駁回兩名被告定罪上訴。
HCMA 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