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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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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 2 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周五(28 日)裁定,1 人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另 1 人在公眾地方非法管有武器罪成。

裁判官稱,控罪指次被告參與彩頣居外的非法集結,惟該處「人流疏落」,加上被告僅招認於淘大商場內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有旁聽人士聞判相擁哭泣,而身穿白色襯衣的被告則低頭,表現平靜。

至於管武罪成的首被告,辯方求情指他雖曾誤入歧途,但浪子回頭、晉升機會因突如其來的檢控而擱置,案件有 3 年半的延誤;官要求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押後至 5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次被告指警員毆打、威脅 爭議招認
官接納警員誠實可靠

案件周五(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次被告萬展超(現年 29 歲,保安)面對一項非法結集罪。辯方爭議其警誡會面的招認,即「我都斷正俾你啦阿sir,我認呀我非法集結」非屬自願。他稱當時受警員毆打;另遭搜出一個朋友遺留的銀包,故警員威脅,如不認罪、將起訴他盜竊罪。

他又指當時警員稱,非法集結罪成只會罰款 500 元和判處社會服務令,盜竊罪成則會判監 3 個月,他只好遵從。

裁判官認為,萬的供詞不合情理及邏輯,如他受襲,為何未驗傷;而他深知自己無犯案,即使警員要求二擇其一,他為何沒投訴警員屈打成招;又指警員於盤問下未有動搖,故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官:控罪所指案發地點「人流疏落」
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而,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萬僅招認於淘大商場非法集結,案中無證供顯示控罪指稱的案發地點,即牛頭角彩霞道 55 號彩頣居曾發生非法集結。即使控方指示威人士逃往彩頣居,但呈堂片段顯示,該處「氣氛平靜、人流疏落」,縱使有人駐足觀看,也沒有不尋常舉動。

官提及,案發地曾出現有人包圍警員、叫囂和發射鐳射光,但當時萬已被警方羈押;而儘管其警誡招認為「自招嫌疑」,但控方未能證明案發地曾發生非法集結,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官:鐳射筆、行山杖可用作攻擊他人

至於首被告劉佑煒(27 歲,侍應),控罪指他管有一支鐳射筆和一個行山杖。裁判官稱,該鐳射筆屬 3B 級別,如於 7.5 米內短暫及意外地被照到,亦可導致眼睛受損。按控方證供,兩件物品被收於背囊內,可隨時被取出及使用作攻擊他人。

官:被告供詞不可靠
謊稱到山上測試鐳射筆

裁判官又指,劉的證供「既不可信,也不可靠」。劉早前稱,他與朋友約定到淘大花園的便利店等,打算找正在附近茶餐廳工作的母親修補關係,但當他看到茶餐廳已經關門,便立即離開,沒有嘗試致電母親;官據此認為,劉雖自稱「非常誠心」,但實際上「草草了事」。

劉又供稱,及後將到獅子山行山,而其山勢較陡峭,於是他帶備行山杖。官質疑,他既知道山路難行,卻沒穿行山鞋、帶夜行頭燈和電筒等,反而與生命無關的口罩等,「就帶一大堆喺身」。

至於劉指 4 個月前為討好心儀女子而購買涉案鐳射筆,原打算到山上測試「滿天星」效果;官反問為何捨易取難,「唔簡簡單單,喺平地上測試」,而如果在漆黑環境才可作測試,又為何不帶頭燈,形容做法矛盾。

官:被告多番返回現場、藏示威者裝備

裁判官另引述劉稱,他因害怕被記者拍攝容貌、且認為可能遭催淚煙,故戴上口罩,並因「八卦」而跟隨他人步伐,但這顯示他對示威案件並非無認知。

裁判官總結指,劉當時表現小心及具警覺性;如沒有參與衝突,「為何一次又一次返回商場徘徊,始終沒有離開呢?」加上身上被搜出大量示威者常見的防護性裝備 ,故裁定其唯一不可抗拒的意圖為傷人,罪名成立。

辯方:案件延誤 3 年半

辯方求情指,2022 年 5 月 4 日,劉突遭警方重新拘捕,事隔兩年半後落案起訴,而他早於 2020 年 3 月至 4 月已毋須定期到警署報到。加上警方於案發 3 日後,已掌握關鍵證物,並於 2020 年 1 月完成檢驗鐳射筆,案發地點和時間也非常短,辯方望法庭接納案件有 3 年半的延誤,酌情扣減刑期一個月。

辯方:被告浪子回頭、不幸捲入事件

辯方又指,雖然劉曾有兩次刑事定罪,但與本案不類同。他出身單親家庭,母親再婚,早於完成高中後投入社會,一直賺錢養家、安守本分;雖曾結識損友、誤入歧途,但完成刑期後,欲與母親修補關係,可惜「不幸捲入案件」。

辯方強調,劉已修心養性、發奮上進,未婚妻求情指劉稟性善良;於公司中,他曾有機會晉升,惟因為涉案而須暫時擱置 ,如今亦一力承擔同母異父弟弟的學習雜費。

辯方再指,排期審訊時,他曾發現嘴唇有腫瘤、一度以為是惡性,使他不斷反思,自覺對不起家人,「我斗膽講一句,被告人係浪子回頭」。

官准索背景報告
控方須就延誤作書面解釋

辯方補充,劉逗留淘大現場不多於 10 分鐘,加上僅管有一支鐳射筆,該行山杖亦無經改裝作武器,且收於背囊;同時,劉身穿灰色印花上衣,並非尋常示威者裝束,亦沒有逃避警方追截。

基於上述理由,辯方懇請法庭參考其他裁判法院的案件,將量刑起點定為不多於 3 個月。裁判官則要求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另明言可能判即時監禁,但先為被告索背景被告,將判刑押後至 5 月 10 日,劉期間須還押。

案情:高峰達 5,000 人於淘大商場衝突
有示威者逃往彩頤居、兩被告隨即被捕

控方早前指,案發前,警長 16411 帶領警員到淘大商場二期處理一宗多於 100 人的打鬥案件,商場內外高峰達 3,000 至 5,000 人。當中有人唱國歌和與黑衣人士對罵,亦有人使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及投雜物。

及後,警員兩度使用擴音器要求人群散去,集會人士仍然繼續指罵;有警員於 1 樓中,看到有人叫囂、並發射綠色鐳射光,警方欲調查時,這群人隨即逃走。警員上前追截後,他們分為兩批人,分別逃往牛頭角方向和彩頤居方向,而首被告和次被告於彩頤居外被捕。

KTCC6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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