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理大外|9人非法集結罪成 8人判囚7至13月 一人判入勞教中心

11.18理大外非法集結|9人罪成押後下周六判刑 官關注衝擊防線會否影響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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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男子認管鐳射筆判囚 獲釋逾3年後再被捕 官接納延誤予減刑

8.31太子站|男子認管鐳射筆判囚 獲釋逾3年後再被捕 官接納延誤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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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囚5月2周 官納檢控延誤減刑1個月 

8.31 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囚5月2周 官納檢控延誤減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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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 官:沒證據支持警方插贓嫁禍

8.31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 官:沒證據支持警方插贓嫁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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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油麻地站|27歲男否認管鐳射筆等 辯方中段陳詞:證物鏈存極大漏洞

8.31油麻地站|27歲男否認管鐳射筆等 辯方中段陳詞:證物鏈存極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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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旺角|40歲男管兩鐳射筆罪成 判囚5月 官考慮案件延誤減刑

10.27旺角|40歲男管兩鐳射筆罪成 判囚5月 官考慮案件延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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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旺角|40歲男公眾地方管武罪成 官指無關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意圖最關鍵」

10.27旺角|40歲男公眾地方管武罪成 官指無關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意圖最關鍵」

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藏武等 6 罪。當中 1 名現年 40 歲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周四(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案發附近有示威堵路,被告被追捕警員截查,被搜出兩支鐳射筆,而即使呈堂新聞片段沒顯示有人使用鐳射筆,官認為此亦不重要及不相關,因控罪屬「預防性控罪」,「被告嘅意圖先係最為關鍵」。

官又指,被告於盤問下,承認知悉示威者亦會使用鐳射筆,加上他身穿黑色衣物,與示威者類同,更帶備兩支鐳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被告有備而來、參與示威,並意圖使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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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並一度堵塞馬路,及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周二(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被告聲稱在街上拾起頭盔,裁判官林子康指,在人多鬧市拾到完整無缺頭盔的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當日曾使用該頭盔,「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被告事後杜撰的藉口。 裁判官指,被告表示因好奇,在場了解發生何事,但同時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的口號,批評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拒納其證供。官指,途經路人遇到危險時必會立刻離開,但被告仍在附近停留,認為他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11 月 8 日求情和判刑。 被告稱街上拾到頭盔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 3 名警員的證供,包括觀看閉路電視辨認被告、在場發出警告、及負責拘捕的警員。官指 3 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合乎情理和邏輯,辯方亦沒有太大挑戰。 裁判官續覆述被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的證供指,家人自幼灌輸可將街上物品拾回家,加上當時住所準備髹油,故拾走街上發現的頭盔。 被告指見到多人於太子站外聚集,因好奇而留下,警方及後發出警告,他遂戴上頭盔並離開,期間突然感口渴和想起要「俾家用」,故到附近尋找便利店和櫃員機,並於約 1 小時後在快富街離開,欲乘車回家時被捕。 官指被告必然留意到警署被照射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他於人多擠逼的鬧市中,在街上拾走完整無缺、相當新淨的頭盔,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在當日較後時段曾使用該頭盔,官指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他事後杜撰的藉口。 被告另指因好奇而留在現場,直至警員發出警告才知悉發生何事。裁判官指其說法完全不可能屬實,舉例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附近不斷有人以鐳射筆照向旺角警署,而他長時間望向旺角警署方向,認為他必定見到警署被多支鐳射筆照射,而非被告所言,無為意有人使用鐳射筆。 官指案發時被告動作不合常理 裁判官續指,警員證供指當晚集結人士一直叫喊辱警口號,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身旁有人叫喊,而被告亦曾揮動手部。被告作供時解釋,舉手為紓緩手部痠軟和麻痺,裁判官認為其動作極不自然,明顯不合常理,指他舉手時口部郁動,甚至一度拉低口罩。 對於被告解釋指,因被罵才拉下口罩回罵,裁判官亦斥其辯解不合邏輯,指他的行為動作並不奇特,不可能無端被罵。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方面指,希望了解現場發生何事,一方面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甚麼口號,指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 官指路人遇險必立刻離開 裁判官表示,警員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可以即時離開,惟他選擇在場逗留並戴上頭盔,情況遠比立刻離開危險;認為他若是途經路人,遇到危險和擔心安危時,必定會立刻離開。 被告另供稱,離開現場後,記起遺留雨傘而到始創中心外拾回,又突然感到口渴和記起要「俾家用」。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說法屬實,在當時如此嚴峻和驚恐的情況下,沒有人仍會選擇買飲品和提款。 裁判官指,被告離開現場約 1 小時後,在數街之隔的快富街被捕,認為他是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不接納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總結道,示威者叫喊的口號具威嚇、侮辱和挑撥性,使用鐳射筆不但增加警方行動難度,亦有機會令警員受傷,影響警方和集結人士對峙情況和情緒,行為已屬擾亂秩序,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3 人被控非法集結、兩人認罪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及陳凱晴早前認罪,鍾被判囚 … Read more

10.27旺角|男子否認公眾地方管武開審 辯方指被告備鐳射筆防馬騮襲擊

10.27旺角|男子否認公眾地方管武開審 辯方指被告備鐳射筆防馬騮襲擊

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藏武等 6 罪。當中 1 名 38 歲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二( 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林子康審理。

呈堂片段沒拍到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案發時戴帽及口罩,被警員截停後遭搜出黑色面巾、手袖、護目鏡及印有「香港獨立」旗幟等。辯方則指,被告住所附近有馬騮,管鐳射筆是為了「防止馬騮襲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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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5人暴動罪成 5青年入教導所 10人監禁46至49月

首宗 11.18 油麻地「聲援理大」審訊後定罪案件 11 人暴動罪成 還押除夕判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其中涉 15 人案件,被告分別開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暫委法官劉綺雲周六(7 日)在區域法院判 5 名現時 18 至 19 歲的學生入教導所,另外 10 人被判監 46 至 49 個月。

法官指,是次暴動案發生於商住大廈臨立的地方,考慮本案暴力規模及程度、汽油彈數量、示威者的物資、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示威者有備而來,有組織參與暴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官又指,不論被告可時加入暴動,必然知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他們加入人群會助長暴動者氣焰,令暴動持續。

法官考慮眾被告候審時積極生活、服務社會,有學習及更生,酌情扣減兩個月。而審訊時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即使有部分人曾盤問證人,問題亦聚焦,恰當運用法庭資源,審訊在預訂日子內完結,獲減刑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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