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共 6 人開審前認罪,另被控襲警等罪則存檔法庭。除了案發時 15 歲男生續准保釋外,其餘被告還押至周一(1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辯方指,有被告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被法官陳廣池打斷,稱「用『創傷後』係好錯誤嘅標題」,指患病非求情理由。陳官亦關注被告是否真誠認罪,指被告若不知自己做錯甚麼,未來或會變得更加激進。他又指,同類暴動案大部分人為「後生仔女」,身家清白,有正面評價且無案底,卻作出破壞行為,稱「呢個先係問題所在,點解佢哋做錯?」 陳官聽取辯方求情後,下令為次被告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其保釋,案件押後至 12 月 2 日判刑,全部被告還押候判。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稱「生日快樂」。
辯:被告案發後患「創傷後壓力後遺症」
官指犯法不應稱為「創傷後」
次被告劉上誌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劉案發時僅 15 歲,現已深刻反省。辯方指,劉在 3 歲時被診斷為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亦在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因被捕而感到壓力和焦慮。
陳官隨即打斷,稱「因為你用『創傷後』呢三隻字,佢犯法㗎」,指被告被捕後患病非求情理由,「用『創傷後』係好錯誤嘅標題… 刻意地講畀法庭,你咁樣話係『創傷後』,係錯㗎喎。」
辯方解釋該病症名稱由醫生撰寫,目的是指出被告的背景和現時狀況,而非求情理由。辯方續指,劉成長於單親家庭,由母親獨力養,他因犯案而對母親抱有悔意,望法庭輕判。
辯:因外婆病重、等候另案終院裁決
延至開審前認罪
第四被告黎浩彬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黎的成長困難,小學被診斷為過度活躍,中學時亦患上抑鬱症,其母親亦有精神病患。辯方提及其中 6 封由其中學老師撰寫的求情信,指黎曾參與不同服務活動,證明他合群並非孤獨;亦指黎經過深刻反省,明白不應對社會作出傷害性行為。
辯方續指,由於須等待終審法院就「赴湯杜火」案作出裁決,因此未在審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又指被告當時已有意認罪,惟外婆病重時日無多,期望能「拖到審訊」見外婆最後一面。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選擇認罪是因為被告案發時在場鼓勵其他參與者。
陳官指,據呈堂片段可見,案發時逾 500 人參與暴動,10 分 1 人實際進行暴力行為,另外 8 成人揚旗吶喊,聲勢浩大。法官指,即使控方證據不足,亦有人因良心驅使而認罪;而另一種人則為「當場斷正,唔認罪都唔得」。
官關注是否真誠認罪
陳官續問,「被告知自己做錯,但知唔知自己做錯咩?呢個先緊要。」辯方指,被告在求情信提到,明白不應以犯法方式表達意見,向香港人表示歉意,及在保釋期間知道「香港係幾美好,幾安全嘅城市。」
陳官關注黎是否真誠認罪,稱「會引致佢將來條路點行」,指被告知道自己做錯自然會改過,但問題是被告是否清楚自己做錯甚麼,否則未來或會變得更加激進,「係有人影響佢?過度活躍症引致呢個衝動?」
陳官指,同類暴動案件中,大部分被告皆「後生仔女」,並非積犯亦無犯其他罪行,求情信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他續指,大部分參與暴動的人士均身家清白,但卻作出破壞性行為。陳官稱「呢個先係問題所在,點解佢哋做錯?」
辯:被告主動到竹篙灣照顧病人
第五被告江璧怡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江任職護士,於事發後積極投入醫護行業,在竹篙灣隔離中心工作,獲頒發政府嘉許狀。辯方呈上江親撰的求情信,指對事件感後悔,明白是不成熟行為,深刻反省,遂以自身專業「為香港市民做返啲事」。
辯方指,江在執念下鑽牛角尖,案發時沒思量自己的行為,事後亦有繼續修讀護理課程,強調案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符,她已深得教刻,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續指,就本案證據而言有不認罪空間,但江仍選擇認罪,可見她有真誠悔意,望法庭考慮江沒攻擊性行為,非重要角色,給予最高減刑折扣。
辯方:新移民以為參加社運可獲認同
案發時 19 歲的陳航生,於 2017 年由內地來港,辯方指陳初來港時難以融入,見身邊年輕人看似「熱血」地參與社會運動,令他接受錯誤訊號,以為參與社運可獲認同。辯方稱「反送中對佢無乜大問題,佢喺中國落嚟」,強調被告對政府並無不滿。辯方續指,陳於現場被捕後,沒被搜出支援卡片,可見他沒有政治聯繫,「單純地見其他人做,就跟住做」,沒深思熟慮日後面對的情況。
兩被告感後悔為行為道歉
至於第六被告洪聰滿,辯方指他自以為身處案發現場,沒作出暴力行為就不用負責,後來感到自欺欺人,知道自己有份造成社會分裂和不安,破壞幾代人辛苦建設的地方。辯方指,雖然洪由案發到認罪前存有僥倖心態,但現已感後悔,指遲來的反省覺悟是透徹和真誠。第八被告劉文輝代表律師則指,劉對其引起的不安動盪感後悔,為他人帶來擔憂驚恐而道歉。
6 人開審前認罪 襲警等罪存檔法庭
6 名認罪被告依次為劉上誌(15 歲)、黎浩彬(20 歲)、江璧怡(25 歲)、洪聰滿(25 歲)、陳航生(19 歲)及劉文輝(28 歲),眾人年齡均為案發年齡,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洪、陳分別面對的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當中 4 人被拍攝到於夏愨道集結,有人打開雨傘防護,有人拾起磚頭及投向政府總部;另外 2 人被稱警員截停時穿着黑色衣物,戴上面巾及護目鏡等防護物品。案情沒提及兩人被拍攝到任何行為。
同案另外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分別為何家洛(25 歲)、黃韻思(35 歲)及何普光(22 歲),3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何另被控一項襲警。3 人於上周四(1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押後 12 月 1 日判刑,3 人須還押,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案發時暴徒行為旁若無人,幸沒襲擊旁邊解放軍軍營或造成嚴重傷亡。他另批評部分被告證供不可信,例如供稱在現場錄音創作的藝術系畢業生,「為何偏向暴風中心進發」、「身處險境,竟有閒情或興趣大過天去錄音」。
DCCC2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