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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12人暴動罪成囚4年至5年3月 官:現場如小型戰場 挑戰政府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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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其中 10 人認罪,包括一名急症室醫生,另外 2 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周六(25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 4 年至 5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法官指,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示威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

至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指被告戴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均可用作攻擊,故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
案情指高峰近 500 人集結
示威者設路障、放火燒水馬

案情指,當日示威者於夏慤道東西行線設置路障、傘陣、投汽油彈,並使用巨型橡筋投射器向政總投擲雜物,放火燒政總外的水馬。案情指警方一度寡不敵眾,後以催淚煙和藍色水劑驅散。

接近下午 5 時,有近 500 名示威者集結,有人以硬物擲破政總的玻璃,警方從政總衝出,於附近各處制服、並拘捕本案被告。被告均身穿深色衣物,戴手套;第十二被告被搜出 5 張含「五一」、「光時」口號的政治文宣。

求情:被告非帶領角色
官指判刑須考慮協助者行為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所有被告非安排集會、煽動、帶領的角色,雖然當日的暴力程度高,但案發日為星期日,對附近商業區的影響較小,亦無警員、市民受傷。

惟法官強調,香港市民已有和平、合法表達反對意見的權利和渠道,如要維持香港作為先進法治社會、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讓外國投資者繼續信任香港,市民必須守法;即使有人自稱具極強信念,不論該目的多良好,也不得以該信念騎劫社會。

法官續指,暴動者自恃人多勢眾,因此法庭不僅考慮個別人士的行為,而是一併考慮暴動中,其他協助者的行為。

官指暴動預先計劃、具組織
如小型戰場

法官表示,當日暴動暴力程度高,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等,而本案被告被搜出頭盔、索帶、對講機等,顯示是次暴動為預先計劃,更有一名「扮 Harry Potter 嘅暴動者喺人群穿插」,帶領其他暴動者,更顯暴動具組織性,警方多次驅散不果。

法官指,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暴動者持續與警方對峙和擲硬物,現場猶如「小型戰場」,讓市民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而政總為政府運作的核心,示成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亦「傷透市民嘅心」。

官:身處理場不止壯大聲勢
指被告沒參與暴力行為「自欺欺人」

對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反駁,被告帶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非僅保護性,而是可以用於主動攻擊,故認為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法官指,當中更有被告帶備兩對手套,意味他可分予他人使用。法官又認為,被告明知自己犯法,所以遮掩面容,以免暴露身分。

法官續指,證據顯示僅第三被告曾向政總投雜物,其他人無攻擊行為,但當日示威者公然挑戰警察,「罔顧法紀、無法無天」,被告身處現場,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故以 5 年 4 個月為量刑基準。

2 受審被告判囚 62 至 63 月
認罪被告獲相應減刑

法官總結指,兩名不認罪被告馮嘉文及陳海蓬,因同意控方案情,分別獲 1 至 1.5 月扣減,此外沒其他減刑因素,判囚 5 年 3 月及 5 年 2 月 2 周。

4 名被告歐陽志堅、張馨文、譚宇權及林昊生較早階段認罪,予以 4 分 1 扣減,判囚 4 年。其中第六被告譚宇權,認罪時未滿 25 歲,辯方早前望法官索勞教中心報告,惟法官認為勞教中心與其暴動罪責不相稱,拒絕索取報告。

另外 4 人,古家華、李德軒、陳澍峰及林耀俊較遲認罪,按比例予以 21.88% 扣減,判囚 4 年 2 個月。

醫生配合抗疫獲額外減刑

至於報稱急症室醫生的第十一被告謝達志,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疫情期間主動請纓,被派往深切治療部和隔離病房照料染疫者。辯方又指,被告或須受醫務委員會極嚴厲的紀律處分,望法庭酌情減刑。

法官指,被告所涉罪行與行醫手法無關,被定罪亦不等於會被吊銷執照,因此不予以扣減;考慮他疫情間配合政府抗疫政策,即使開審前 3 日才認罪,仍給予以 4 分 1 刑期扣減,判囚 4 年。

一被告指遭警暴望減刑
官斥「諉過於人、誣衊警方」

另外,辯方為第八被告邱偉濤求情時,指他被制服期間遭警方以殘暴方式瘋狂追打,望法庭考慮被告遭受過份武力予以減刑。法官稱仔細研究證物後,發現被告遭制服時仍佩戴頭盔,而頭盔沒任何裂痕,被告僅前額受傷,當時警員卻遭其他阻礙拘捕的暴動者「拳打腳踢、起飛腳」,斥被告向法庭說謊,「諉過於人、誣衊警方」。法官因此下調認罪扣減幅度,再考慮其義工服務等原因後,給予約 5 分 1 扣減,判囚 4 年 3 個月。

12 人被控 1 項暴動罪

本案 12 人共同面對 1 項暴動罪,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12 名被告,依次為馮嘉文(現年 42 歲,下同;資訊科技公司職員)、歐陽志堅( 45 歲,廣告從業員)、古家華 (30 歲,節目製作人員)、李德軒 (28 歲,程式設計師)、張馨文 ( 23 歲,美術攝影從業員)、譚宇權( 25 歲,空運客戶服務助理)、陳澍峰(23 歲,金融業從業員)、邱偉濤 (27 歲,助理工程技術員)、林昊生 (25 歲,報稱學生)、林耀俊(26 歲,報稱學生)、謝達志(30 歲,醫生)及陳海蓬(31 歲,保險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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