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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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8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6 人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一(31 日)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兩人衣着打扮各特徵均與片中擲物者完全脗合,加上他們在現場被捕,必然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官下令所有被告還押至 11 月 21 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2 名被告獲退休裁判官、現任傳道人曾繁凱撰求情信,其中一人原獲港大錄取修讀博士學位,但因本案關係放棄,選擇投身社會,望在待審階段賺錢養家。辯方又慨嘆,被告中不乏成績優異的社會棟樑,令人十分痛心,望法庭網開一面,盡量輕判。
兩不認罪被告暴動罪成
官:特徵與片中人完全脗合

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不認罪受審的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均為中等身材,當日身穿黑色上衣、戴上護目鏡及防毒面具,乍看之下與眾多示威者相似,但經仔細及放大觀察後,發現他們無論在頸罩、背包上的拉鍊款式、頭盔上的圖案,以及鞋子卡住異物等特徵,均與現場片段中的擲物者完全脗合,故肯定 2 名被告必然是片中人。

法官續指,負責截停 2 名被告的警員證供脗合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情況,認為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肯定警方由政總隱藏式大門衝出夏慤道前,2 名被告必然極為接近有關出口,即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考慮到他們被捕時的衣着、裝備及備有更換衣物,相信是用作隱藏身分,並在需要時改變外觀。

針對首被告的證供,法官指他曾自言在現場尋找失散友人,但當見到相距 100 米的疑似友人時,卻認為沒有需要,甚或嘗試致電友人確認身份,說法不合常理。法官又指,首被告把一些因「貪便宜」而取得的物資戴在身上,令自己的外觀無異於一般示威者,質疑他漠視被誤會成示威者及被捕風險,遂拒絕接納其證供,並裁定 2 人罪成。

辯方:首被告放棄攻讀博士學位
望法庭索勞教報告 官拒絕

辯方隨即求情指,首被告在科大畢業後,因本案關係放棄攻讀港大博士學位,而是選擇投身社會,任職軟件開發工程師,望在待審階段多賺錢養家。

辯方續指,除師長親友外,首被告亦獲退休裁判官、現任傳道人曾繁凱撰求情信,信中提及他們曾對社會問題作出尖銳討論,曾見證着首被告靈性上的轉變,望法庭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後始量刑。

法官反駁指,本案案情嚴重,首被告不認罪,被裁定有作出實際暴力行為,加上已年滿 23 歲,「坦白講睇唔到有足夠基礎判勞教中心。」

辯方進一步解釋,基於以上因素,首被告似乎屬於判勞教中心的不清晰例子,「但唔代表唔清晰嘅例子唔可以判勞教(中心)」,又強調首被告沒有如在場人士一樣投擲殺傷力較高的汽油彈,亦是出於發洩而擲物。官最終未有為首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第四被告同獲退休裁判官撰求情信

至於次被告及第三被告,辯方指他們案發時年僅 15 及 14 歲,後者在本案後在另案被定罪,故案發時沒有案底,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後判刑。

辯方另指,第四被告雖然有作出暴力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破壞,亦無證據顯示曾用汽油彈、有預謀犯案、長時間逗留,及擔當領導角色。第四被告同樣獲曾繁凱撰求情信,讚揚他率真聰明,只是受偏頗傳媒及錯誤資訊誤導,對國家及社會有錯誤的看法。

辯方:第五被告在壓力下修畢碩士學位
被告不乏成績優異大學生 是社會棟樑

辯方又指,第五被告在學士學位取得一級榮譽畢業,並屢次獲得「院長榮譽錄(Dean List)」,被捕後面對著各種不確定因素和壓力,仍成功修畢碩士學位,並打算攻讀博士學位。

針對第六被告,辯方稱她被捕時受傷,亦無指控其作出任何實際行為;第八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無證據顯示他有投擲汽油彈,望將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 4 年半監禁。

辯方又稱,第七被告在學時獲頒獎學金,其後投身測量業工作,慨嘆被告當中不乏持大學學位、成績優異的年輕人,並形容他們是社會棟樑,令人十分痛心,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日後可對社會作出貢獻,網開一面,盡量輕判。

法官最終押後案件至 11 月 21 日判刑,以待次及第三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案中共 8 被告
6 人認罪 2 人不認罪被裁罪成

8 名被告依次為:謝曉峰(20 歲,學生)、15 歲男生、14 歲男生、曾憲嘉(24 歲)、黃昱翔(20 歲,學生)、劉燕嫦(29 歲,技術員)、游茜茹(22 歲,產品檢測員)及范瑜(30 歲,髮型師)。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其中 6 名被告包括 15 歲男生、曾憲嘉、黃昱翔、劉燕嫦、游茜茹及范瑜,選擇在開審前認罪,分別獲撤襲警等較輕的控罪;餘下 2 名被告否認控罪。

DCCC23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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