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涉政總外持刀傷保安 17歲少年被控傷人 還押待精神科報告10.19再訊

涉政總外持刀傷保安 17歲少年被控傷人 還押待精神科報告10.19再訊

金鐘政府總部外周三(4 日)早上發生持刀傷人案,一名政總保安員受傷,懷疑涉案的 17 歲少年當場被制服。他被起訴一項傷人罪,案件周四(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案件 10 月 19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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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8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6 人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一(31 日)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兩人衣着打扮各特徵均與片中擲物者完全脗合,加上他們在現場被捕,必然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官下令所有被告還押至 11 月 21 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2 名被告獲退休裁判官、現任傳道人曾繁凱撰求情信,其中一人原獲港大錄取修讀博士學位,但因本案關係放棄,選擇投身社會,望在待審階段賺錢養家。辯方又慨嘆,被告中不乏成績優異的社會棟樑,令人十分痛心,望法庭網開一面,盡量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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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食衞局監督被控政總非禮下屬 罪名不成立 官:不能排除是事主過份敏感

六旬食衞局監督被控政總非禮下屬 罪名不成立 官:不能排除是事主過份敏感
六旬食衞局監督主任,被指 2022 年年初在金鐘政總地下會議廳,等候時任食衞局局長陳肇始訓示期間,以手踭按壓一名中年女同事的胸部。他早前否認一項非禮罪受審,周五(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認為,事主「不是不誠實證人」,但其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的所見情況不一致,不能排除是事主 X 過份敏感,或誇大、放大部份感覺,因此認為不能肯定被告有做過 X 所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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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金鐘|3 人否認政總外暴動 自由工作者作供:只欲錄音、無意參與暴動

9.29 金鐘|3 人否認政總外暴動 自由工作者作供:只欲錄音、無意參與暴動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多人在金鐘道和政總外被捕,其中 7 男 2 女被控暴動等罪,當中 3 人否認控罪,周二(27 日)在區域院踏入第 7 天審訊。

任職自由工作者的第三被告選擇作供,指自己當時進行聲音藝術創作,聽見政總外傳出玻璃巨響,認為「回音清晰、具層次感」,有必要靠近音源錄下,未料被布袋彈擊中,隨後被捕。控方指,被告被搜出木頭、頸巾,質疑用途。被告解釋,前者用作按摩,後者則作保暖。

審訊原定需時 30 天,最終在第 7 天完成案情。法官陳廣池下令押後至 10 月14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 11 月 10 日裁決。同案其餘 6 名被告已認罪,排期於 11 月 14 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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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叫女同事「除衫」無罪 官納報告建議不判入院令

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叫女同事「除衫」無罪 官納報告建議不判入院令
政府合約男文員涉於政總辦公室內着一名女同事「除衫」,又伸手到她的胸前,今年 8 月初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惟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認為被告曾作失常行為,決定為被告索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接納兩份精神科建議,指被告目前精神狀況穩定,毋須判入院令、當庭釋放,但特別提醒被告,「你都知你個病(精神病)係好唔穩定」,叮囑他要定時食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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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金鐘|「爆眼教師」楊子俊認非法集結 判囚 9 個月 官:受傷遺憾但不屬減刑理由

6.12 金鐘|「爆眼教師」楊子俊認非法集結 判囚 9 個月 官:受傷遺憾但不屬減刑理由

「爆眼教師」、拔萃女書院前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於 2019 年「612」金鐘衝突右眼中催淚彈受傷,事隔近 3 年後被起訴兩項非法集結罪。他周一(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囚 9 個月。 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右眼在案中受傷,經過手術後仍永久受損,「伴隨被告一生嘅,除咗兩個案底,仲有右眼嘅殘影。」又指楊成立出版社,用心經營,亦及早認罪,望法庭酌情扣減刑期。楊今早受訪坦言心情沉重,指已預計將失去自由一段時間。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當示威者衝前辱罵警方時,楊仍和其他人搬運鐵馬,令現場氣氛更高漲,又指楊遺憾地在事件中受傷,但不同意屬減刑理由,而專業人士應知若犯法會影響執照,因此不會為失教席而減刑。官又指,已在判刑中反映楊 3 年來的努力。 官:楊搬鐵馬激發暴力 裁判官判刑時指,兩項控罪案發於同一日,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現場片段,示威人數遠超於警員數目,而集結由上午維持至下午。楊承認曾搬運鐵欄,及後有示威者衝前辱罵警方等挑釁行為時,楊仍和其他人搬運鐵馬,認為其行為可支持其他人,激發暴力行為,而警方當時亦已多次發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兩罪分別以 12 及 15 個月起點量刑 裁判官就首項非法集結罪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再考慮楊過去 3 年積極更生,知自己辜負家人期望,努力成為出版人,酌情扣減一個月,首罪判囚 7 個月。 至於第二項非法集結罪,官指片段可見楊當時已戴上頭盔,現場氣氛更高漲,楊在示威者辱罵警方時搬鐵馬。此罪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再考慮求情額外扣減 1 個月,判囚 9 個月。 官:眼受傷非減刑理由兩罪同期執行 共囚 9 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很遺憾地在事件中受傷,但並不同意屬減刑理由。至於被告失去教席,裁判官每一名專業人士都應得知,若他們犯法便會影響其執照。被告選擇參與集結時,應要預計定罪對他構成影響,不會為此減刑。 裁判官總結指,已在判刑中反映被告 3 年來的努力,而兩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9 個月。 楊稱早段示威和平而參與 官:一啲都唔和平 庭上亦播放案發片段,控方強調楊角色並非被動,另指出若他有意,大可從後方離開。辯方則解釋,後方有大量人群。 裁判官指出,本案非法集結時間長,楊可親身感受到事件如何變得嚴重。另反駁辯方說法指,雖然被告後方有人群,但「要走係有路」,但楊仍選擇處於前方位置。 對於楊親撰求情信,提及他認為當時較早時的示威活動相對和平,所以做出錯誤決定,裁判官反駁「現場可見,一啲都唔和平」,認為楊抱住此心態在場首個小時尚可接受,但到下午時已「講唔通」。 官又指,楊在受傷前,警方要求示威者離開,警方「冇可能再唔行動」,令事件惡化。 對於本案事隔近 3 年才提控,裁判官指現場人數眾多,警方需時調查及辯認。辯方表示,明白警方調查需時,但指楊重新生活後被控亦受影響,而他選擇認罪,沒有逃避。 案情:被告前線搬鐵馬 警射催淚彈擊中 案情指,組織「學生動源」於 2019 年 6 … Read more

9.29 金鐘 8 人暴動案 24 歲男受審期間改認罪 共 6 人認罪 餘下兩人表證成立

9.29 金鐘 8 人暴動案 24 歲男受審期間改認罪 共 6 人認罪 餘下兩人表證成立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共 96 人被控暴動,當中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原有 5 人認罪,餘下 3 人受審。

案件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4 日審訊時,24 歲男被告改為認罪,還押至 8 月 30 日,與早前認罪的 5 人一同求情及判刑。案情指,他與其他示威者以大型投射器,向政總發射硬物。

餘下兩名不認罪被告,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當中 20 歲男生擬自辯及傳召一名證人,案件下周一(15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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