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否認唱高散貨操縱「萬成」股價 控方:38人對盤交易囤貨及推高股價

唱高散貨案 被告劉家榮、陳倩螢、蘇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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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唱高散貨集團成員
參與股東大會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審理。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一連兩日讀出開案陳詞,昨指被告持有 11 個證券帳戶與密碼資料,實際操縱進行買賣,在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下午拋售 7490 萬股「萬成」(8291,現稱港娛國際)股票,股價當日由 1.02 元大跌至 0.38 元(見報道)。

蔡維邦周三指,在 2020 年 10 月 1 月「萬成」特別股東大會,4 名被告為取得供股權,須確保供股及配股方案通過,當天被告所屬的「唱高散貨」集團,有 12 名成員參與大會,而供股及配股方案獲全票通過,以 0.1 元的價格配售新股。

控方:38 人對盤交易
證監廉署聯手查

控方指,專家證人分析發現,在案發期間有 38 名交易者透過對盤交易(match trade)囤積「萬成」股票,把持市場上大部分股票,並令股價上升,包括首被告、其他個人交易者、公司等。而這 38 人之中,有 9 人在交易量最大的十大賣家之列。

證監會 2021 年 7 月開始調查 4 月 23 日的「萬成」異常交易,並在 2022 年 11 月 9 日開始,與廉政公署取得搜查令,搜查與被告相關的辦公室及住所,當中在首、次、第四被告的辦公室或住所,搜出上述 11 名投資者的證券帳戶、密碼、戶口結餘等資料,亦有大量在特別股票大會投票者的聯絡資料、帳戶密碼及資金紀錄。

控方:首被告證券戶口
股價大跌前拋售 168 萬股

控方又指,首被告位於中環中心的辦公室,被搜出「萬成」的大新銀行月結單,顯示 2021 年 1 月 19 日有一筆 1,400 多萬元的入帳,翌日再入帳 900 多萬元,然後直至同年 3 月期間,存款一路慢慢下降。

首被告以個人名義在耀財證券設立戶口,在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4 月 23 日買賣「萬成」的股票,資料顯示操作該些買賣的 IP 地址位於上述中環中心的辦公室。而在 4 月 23 日股價大跌之前,首被告操作戶口出售 168 萬股。

就次被告,控方指沒直接證據指她買賣股票,但她透過一間名為 Ninotre Investment Limited 的公司買賣股票,至案發時,她是該公司唯一董事,亦是其證券戶口的唯一授權操作人,在 2021 年 2 月 8 日,該公司購入 800 多萬股「萬成」股票。

控方:可推斷第三被告
與「萬成」關係緊密

同樣位於中環中心的第三被告辦公室,則被搜出「萬成」相關的重要文件,可推斷他與「萬成」的關係緊密,包括「萬成」的大新銀行支票簿、一張「萬成」在 4 月 25 日發出的支票存根、「萬成」的銀行戶口文件等,亦有一份「萬成」的股票期權持有人名單,列出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期權持有數目、職位等。

其中一間涉及對盤買賣「萬成」股票的公司 Fortune Time Enterprise Limited,第三被告的辦公室搜出它的資料,包括股東的身份證影印本。

案中亦牽涉第三被告的一些語音訊息,因辯方提出法律爭議,控方暫未讀出訊息內容。

控方周三完成兩日開審陳詞,案件周四續審,將處理雙方承認事實,以及傳召第一控方證人,即案中事主鄺嘉敏。控方案情指鄺受人誘使購入 3 萬股「萬成」股票,股價在一個下午大跌,損失達 85%。

4 人不認罪受審

4 名被告依次為葉志輝、蘇龍影、劉家榮及陳倩螢,否認一項「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串謀使用計劃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00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控罪指,4 人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在涉及「萬成金屬包裝有限公司」證券的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萬成股份」的實際或潛在投資者而直接或間接使用計劃,即:

(a) 安排或致使安排「萬成」的代名股東通過決議,以供股方式發行不超過 2.4 億股新的普通股,所按基準為股東每持一股現有「萬成」股份,獲發 3 股供股股份,認購價為每股港幣 0.1 元;

(b) 安排或致使安排「萬成」的代名股東認購供股股份;

(c) 在關鍵時間透過其代名交易者,囤積大量「萬成」股份,導致可供其他市場參與者購入的股份減少;

(d) 持續利用該等交易者作出的進取買盤及對盤交易,推高「萬成」股份的按盤價,及/或造成交投活躍的具誤導性表象;

(e) 在「萬成」股價於或約於 2021 年 4 月 23 日大跌之前,沽售或致使該等交易者沽售相當數目的「萬成」股份。

DCCC180/2024、DCCC402/2024、DCCC1425/2024(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