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被控荔景站偷拍裙底 控方:沒相片不代表沒偷拍意圖 辯方:未能證電話已開啟

被告何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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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家俊
被告何家俊(《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手機沒相片不代表沒偷拍意圖

控方甫開庭呈上案例指,該案上訴人指控方在原審時,沒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手機案發時用以觀察、拍攝,惟官裁定,可透過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的拍攝意圖,即被告電話在案發時是開啟的。

控方續引案例指,偷拍或因及時阻止而不成功,故即使電話內沒有事主的相片,不代表被告沒有拍攝對方私密部位的目的。控方另引用荔景站內閉路電視,指出被告在案發前,一直看着手提電話。

辯方:未能證電話案發時已開啟

辯方陳詞指,本案事主無法講述被告的電話當時是否開啟。裁判官黃國輝引述控方案例指,定罪元素包括「操作電話」,而該案上訴人案發時低着頭、雙手在電話按鍵上,惟本案的電話僅出現在事主裙腳下 2 秒,遂問控方就「操作電話」方面有否回應。

控方表示,被告上扶手電梯前及被截停時「一路撳緊電話」,可見唯一意圖為拍攝,並邀請法庭推論案發時被告的電話已開啟,又稱「現今社會袋住部無開着嘅電話又難解釋啲」。

辯方強調,控方無法證明案發時,被告的手提電話螢幕是發光及正在運作中,亦無法證實被告曾按電話鍵及拍照,故沒證供證明被告的電話已開啟。

官一度引述閉路電視片段質疑,被告乘搭扶手電梯前,一直「睇住電話」,其行為有連貫性,「冇理由一直睇住個黑 mon(電話屏幕)行嚟行去」。其後庭上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再指,被告前往乘搭電梯時,僅「揸住」,而非一直看着電話。

辯方:事主不可信、誇大供詞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初時並非在事主後方,兩人中間一度被另一市民相隔,被告不會知道該市民及後會越過事主,加上被告一直站在扶手梯原位,反映他沒偷拍意圖。

辯方續指,事主首次錄取的口供、第二次錄取口供,以及在庭上的版本均有不同,形容她「越講越多」,而事主承認案發時身穿及膝長裙,雙腿輕輕合攏,沒有被風吹起其長裙,質疑事主供詞不可信,更問「如果要拍嘅話,無理由揀個兩個腳夾住⋯⋯揀影唔到嘅嘢去影呢?」

辯方又指,事主供詞提及,當她感覺到被硬物觸碰其膝後上方位置時,已認為該硬物是手機,質疑事主「未擰轉頭已經斷定係偷拍⋯⋯未見到已經係話手機」,認為事主誇大供詞。

警方:被告已被停職

被告何家俊(39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指他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 X 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該 X 同意。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何家俊已被停職,重申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STCC75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