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男子涉在網上認識多名未成年少女,要求 9 人提供私密照,其中 4 人曾在巴士、時鐘酒店遭觸摸私處、企圖強姦等。其中一名 14 歲事主自殺身亡後,母親翻看其訊息揭發事件。被告早前承認企圖強姦等 12 罪,周四(22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0 年。
法官陳慶偉引述專家指被告「非常病態」,重犯機會中等偏高至高,對他能否更生不感樂觀。被告至今仍以「嗰條女」稱呼事主,談問有事主自殺時沒流露哀傷,更承認透過社交媒體尋找少女作「獵物」,自稱可同時與 6 至 7 人拍拖,享受短時間內取得少女信任、操控其快感。官斥被告毫無悔意,有尋求變態性歡愉跡象,法庭須保護年幼人士,免受被告這類人傷害。
被告承認 12 罪 涉 9 名未成年女生
被告范致遠(現年 22 歲)上月承認 12 項控罪,控罪日期橫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當中有 4 名事主可辨認身分,法庭頒下匿名令稱之為 A、Z、Y、X,她們當時皆未成年。另外 5 名事主同樣未成年,但未能辨認身分,警方在被告手機內發現她們的裸照。
12 項控罪中,「企圖強姦」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猥褻侵犯」、「對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促致或提供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最高刑罰同為 10 年監禁。「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判監 8 年。至於「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則最重可判監 5 年。
報告:被告不同情事主 重犯風險中等偏高至高
法官陳慶偉複述各罪案情後,提到以上事件直至事主 X 在 2022 年 9 月 15 日自殺,其母親同月查看女兒平板電腦時,得知她曾遭性侵,繼而報案揭發。被告在 9 月 28 日被捕時,其手機內藏有多段兒童色情相片和片段。而本案的事主均不願提供創傷報告。
官續說,心理和精神科報告直指被告是「非常病態的人」(a very sick individual),會玩弄年輕少女,亦特意在社交媒體上尋找獵物,尤其是對十多歲、想拍拖的少女下手,並瞬速把關係升級成牽涉性行為的性剝削,且「一味想要性」(want nothing other than sex)。
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向臨牀心理學家承認,他只為求性目的而拍「短散拖」,又承認同時可與 6 至 7 人拍拖,會特別尋找年紀輕的少女,案中未成年少女只佔他性伴侶的小部分(the underage vicitims only represented a small portion of the overall sex-partners)。
他亦稱,享受在短時間內取得少女信任、操控她們的快感。臨牀心理學家認為他重犯風險是中等偏高,對他能更生不感樂觀,因被告不認知自己的錯誤。
官再引精神科報告,稱專家指被告重犯風險高,因他對事主們毫不同情,也不尊重事主,例如會稱事主為「嗰條女」。專家特別提到,當說起女童 X 自殺時,被告不曾表現出哀傷。
官斥被告無悔意 有尋變態性歡愉跡象
法官直言從報告所見,被告毫無悔意,也根本不明白其猥褻侵犯有多錯誤。法官稱自己雖然並非心理方面專家,但從案情也能看出被告有尋求變態性歡愉的跡象。
官又說,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涉預謀犯案、違反誠信,法庭須保護年幼人士,免受被告這類人傷害,遂以各事主所涉控罪為一個組別順序判刑,最後再調整總刑期為 10 年,詳見下表:
官先處理牽涉事主 A 的控罪,指被告刻意選擇坐在巴士上層後座摸她,事主受驚想叫喊時遭被告掩嘴。待 A 原諒被告後,被告得寸進尺,企圖在時鐘酒店內強姦她,某程度上被告已算是得逞,因事主感到私處疼痛,若非事主頑強抵抗,相信被告已完全插入,因此即使被告被控「企圖強姦」,其實與實質強姦無異,唯一分別是事主沒懷孕或性病風險,但這次事主再原諒他後,被告仍沒汲取教訓,再要求事主拍洗澡片和與他性交。
至於事主 Z,官指她是第二名「對象」(target),猥褻侵犯的案情相對較 A 面對的略輕,但被告依然涉預謀犯案、違反誠信。而第三名「對象」事主 Y,其案情介乎在 A 和 Z 之間。
至於 X,官明言「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只有 5 年,在其眼中是「過份地輕」(that in my view is unduly light)。他指,同一控罪若事主為 13 歲,最高可判囚終身,但 X 案發時 14 歲,令人不禁質疑,為何在 13 歲與 14 歲之間劃下如此界線(one therefore wonder, such a line between such an age of 13 and 14)。
官續說,被告精心策劃與 X 的非法性行為,或導致 X 承受極大羞恥、壓力,更或令她在事發後 2 周跳樓自殺,稱這不難令人想像,事件對於事主的家人尤其她的媽媽,帶來如何難以言喻的傷痛,直言法庭看不到會有比這更嚴重的個案,故就「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最高刑罰、監禁 5 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管有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官指物品分類上屬第一級,而製作一般較管有嚴重,但因製作數量較少,故量刑起點與管有罪看齊。翻查資料,兒童情色物品分成四級,第一級屬嚴重程度最低,有顯示色情動作但沒有性活動。
HCCC44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