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英港人與保險代理被指詐騙提早領MPF 代理6罪成還押候判、客戶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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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還押候判 客戶無訟費申請

法官溫紹明庭上沒有讀出判詞,僅宣判結果,首被告亦即保險代理黃錦輝 4 項串謀詐騙、2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成、1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脫;第四被告、即案中其中一名客戶何遠文,各 1 項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罪脫。法官撤銷首被告擔保,他須還押候判,早前認罪的第二、三、五被告則續准保釋。

就無罪的第四被告,官短暫休庭供辯方考慮是否有訟費申請,但明言「你睇完(判詞)我就覺得應該冇(申請),我大膽啲咁講,都好難有呢個 application(申請)」。辯方考慮後確認沒有訟費申請。

判詞:控方證人證供與文件證據吻合

官在書面判詞分析,4 名首被告的客人均在獲免予起訴下作供,第二、第五被告則在認罪後以污點證人身分作供,法庭提醒自己他們有可能為個人利益作供,格外小心評估他們證供的可信性。

在小心考慮 4 名獲豁免起訴的證人證供後,官認為其證供清楚直接,態度率直,對事件細節描述詳盡,在盤問下完全不受動搖,證供與在首被告電腦內搜獲的文件證據非常吻合,亦與首被告電腦內的通訊紀錄大致吻合,「若非說出事實,他們的證供不可能與上述證物完全吻合,互相支持」。

判詞續指,本案牽涉大量文件證據,若證人捏造任何證供,必然會出現與證據不吻合的情況,不可能捏造毫無破綻的證供,但他們的證供與所有文件證據「基本上完全吻合」,因此確信 4 名證人誠實可靠;兩名污點證人雖然有可能捏造或誇大證供,換取法庭輕判,但法庭再三考慮後,仍認為兩人證供非常可信、誠實可靠。

判詞:首被告稱交前助理處理 完全不可信

至於首被告的供詞,官認為他沒說出事實,指被告供稱沒使用虛假文件、對涉案虛假文書並不知情、不法行為是前助理「阿浩」的安排,說法「完全不可信」,亦與本案證供不符,因上述 6 名控方證人,均透過首被告設立的「強積金分手村」群組聯絡他,再從其他公司轉到永明成為首被告的客戶,他們都希望得到首被告協助,提早取得強積金,「若是如此,D1 又怎會在他們成為客戶後對他們的申請不聞不問,只交給一個入職不久的兼職助理處理所有申請?」

官亦質疑,相關申請的程序並不簡單,涉及多項文件,過程中須與客人一直溝通,首被告「怎可能將有關申請完全交給一個連全名都不知道的助理?」,斥其說法「毫不可信」。

判詞:被告無法供述前助理全名 唯一推論該人不存在

判詞續指,首被告有關前助理的證供「更加莫明其妙」,質疑他聘用助理並將不少工作委派給他,不可能對其個人情況一無所知,不知道其全名、年齡、地址、出生日期、教育程度、電話號碼等,更無法提供其身份證副本、支薪紀錄等,未能提供任何與他的通訊紀錄,「彷彿這個人從來沒有存在過」。

官指,雖然首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假若前助理的存在對其辯護有關鍵作用,「法庭想不到 D1 有任何理由不去提供以上任何一項資料,唯一的推論是,『阿浩』這個人並不存在」,基於首被告沒說出事實,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判詞:唯一推論是首被告製作虛假聲明

判詞分析有關首被告的案情,裁定必然是首被告處理 4 名控方證人、第二、第三、第五被告共 7 名客人的提早領取強積金申請,所有申請都是在首被告親自或在他指示下處理。證供顯示,首被告從多名申請人收到只填了一半的法定聲明,後來永明收到的卻是有虛假律師簽署的法定聲明,唯一推論必定是首被告製作了虛假法定聲明作出申請。

判詞:被告獲佣金及額外收律師費

官續指,被告以「強積金分手村」、「強積金分手法師」的名義招攬客人,雙方動機明顯是提早取回強積金,除了申請人能取回強積金,唯一得益人便是首被告,他除了獲得佣金,還違反永明的規定,以律師費的名義額外收取費用,證供顯示本案從沒有律師參與,唯一推論是被告額外收取「律師費」。

首被告亦一直知道各申請人身處英國,無計劃移居內地,否則他毋須準備虛假的法定聲明,他必然知道申請人提供的內地租約、內地僱傭合約是虛假文件,首被告以虛假文件作出申請,與申請人串謀欺騙永明及使用虛假文書,涉及上述 7 名申請人的 4 項串謀詐騙罪、1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成。

判詞:不能排除第四被告填錯地址

案中各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涉及首被告及第四被告。判詞分析第四被告的供詞,認為他供稱公司要求他在尚未確認會否調職內地,便要提供住址證明的說法不合常理,他當時身處英國,不可能在尚未確定會調往遙遠的國家前,便提前租住房屋,「這一說法脫離現實,令人難以相信」。

不過,就租約是否虛假、是否出於誤會而填錯地址,法庭認為,案中不爭議第四被告的父親在內地持有物業,無證據反駁該物業與被告位於深圳的公司辦公室相距不遠。被告與父親簽租約並非不合理,本身亦合法。法庭認為,被告父親在同一巿鎮的確有物業出租,若被告需提供內地租約,只需如實與父親訂立租約,毋須冒險填寫虛假地址,而相關租約亦確由父親簽署。

綜合第四被告及其父母的證供,法庭雖然「並非完全相信填錯地址的說法」,但亦未能完全排除其說法「可能是真的」,故針對第一、第四被告的一項虛假文書罪名不成立。

判詞:第四被告行為可疑 但不足以證明完全知情

至於串謀詐騙罪,第四被告供稱只填寫半份決定聲明,沒有指示首被告為他完成申請,法庭認為控方證供未能完全排除此可能性,被告的證供並非完全不合理,而文件證據本身沒指向性。雖然第四被告在未作出任何申請前,便向首被告提前付費「非常可疑」,只填寫半份聲明「亦不太合理及沒有必要」,但他按照中介人指示,預先填寫聲明並非完全不合理,案中亦有證據顯示首被告要求其他申請人預先填寫半份聲明。

法庭總結,第四被告上述行為「固然非常可疑」,但公平來說不足以證明他必然知道有人會以虛假法定聲明替他作出申請,故就此項串謀詐騙罪,裁定首被告罪成、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 1 控罪表證不成立

另關於第七控方證人的 1 項串謀詐騙罪,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證人表明案發時她尚未決定用哪種方式移民,亦表明她不會利用不合法的途徑。官同意其證供未能支持首被告此項控罪,裁定此罪表證不成立,控罪獲撤銷。

5 人被控 3 人認罪

本案共涉 5 名被告,依次為黃錦輝(34 歲,時任保險代理)及其 4 名客戶麥國沛(50 歲)、顏漢偉(51 歲)、何遠文(42 歲)、李芷君(49 歲)。5 人共被控 5 項串謀詐騙罪、5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當中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承認共 1 項串謀詐騙罪及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一直獲准保釋候判刑。

DCCC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