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戶戶送外賣員 2022 年在屯門送餐時遇上交通意外,致腦部重創及行動不便。他其後入稟區域法院,向戶戶送母公司申索工傷賠償。已撤出香港的戶戶送由清盤人代表,申請剔除訴訟,周二(27 日)開庭處理。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戶戶送一方指,申請人的供詞僅「未經證實的指稱」,證據不足以繼續提訴,又指即使戶戶送提供接單加成、設接單時限及 GPS 系統,均不構成僱主對僱員的控制或壓迫,外賣員仍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單。
申請方則指,雙方證據均顯示,外賣員的實際工作與承包商合約有別,應留待審訊時由法庭判斷,又指答辯方申請剔除訴訟的陳詞達 55 頁,正反映本案不能以簡易方式處理。

戶戶送由清盤人委派律師申剔除訴訟
申請人駱思俊由大律師鄭頌平代表,答辯方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由清盤人委派大律師鄧鈞堤代表。案件由法官羅麗萍審理。
答辯方申請剔除訴訟,並指申請人的誓章僅描述其工作情況,只屬個人評論、主張,而申請方亦不爭議他與戶戶送簽訂的承包商合約(Supplier’s Agreement)內容。
官:實際工作情況宜經審訊判斷
法官指出,法庭隨後便有機會評估申請人的實際工作是否依合約進行、是否受僱主嚴密監控,以及是否因僱主提供的加成而被迫依循系統安排接單,「這些不是更適宜在審訊時處理嗎?」
答辯方質疑,這變相代表「不論申請人的案情有多弱,任何案件都應該開審」。法官直指不同意,強調答辯方須證明本案在明顯和清晰的情況下(plain and obvious)須剔除,申請方在此階段則只須證明案件有可爭辯之處。

戶戶送:GPS 系統僅供顧客參考
法官又形容,她從未見過在僱員補償訴訟中的申請方,呈遞如此詳盡的受僱情況資料。答辯方則強調,證據中未見申請人投訴須在指定時間或日子工作,他亦無義務接單;應用程式內的 GPS 系統,則用作商業用途,旨在讓顧客掌握訂單位置而非監察僱員。
法官反問,「這些爭議不是應該留待審訊時提出嗎?」答辯方續指,申請方部分證據來自其他戶戶送外賣員,但他們所述的是申請人受傷後兩年的工作情況;即使戶戶送提供加成,僅屬接單誘因(incentive)而非壓迫(coersion),更何況申請人事發時有正職,送外賣僅副業(side gig)。
法官打斷指,不論申請人有否其他正職,只要他是戶戶送僱員,便同樣受《僱傭補償條例》保障。答辯方解釋,在評估提供加成是否構成壓迫,須衡量申請人是否依賴這份收入,故他有否全職工作亦是考慮因素。
答辯方再舉例,指的士司機不能拒載、有固定車資,若按申請方的邏輯,的士司機便成為乘客的僱員,這並不合理,亦非《僱傭補償條例》的原意。
戶戶送:沒強迫在指定地區送外賣
答辯方續指,事實上戶戶送沒強迫外賣員必須以指定路線、在指定地區、指定時間送外賣,外賣員雖然只有 60 秒決定是否接單,但這決定並不複雜。證據顯示,申請人每張單均在 32 秒內決定是否接單,申請方亦未能證明,戶戶送對外賣員進行任何突擊檢查、發出任何警告、作處分,確保外賣員遵從公司指示。
答辯方強調,申請方須提供證據,顯示申請人因沒依循公司指示而遭懲罰,而非現時僅提供「未經證實的指稱」(bare assertion),故此法庭可於此階段剔除訴訟。
戶戶送質疑涉濫用程序、非真誠興訟
答辯方又指,申請人在事發後接受公司保險賠償,兩年後才提出訴訟,令人質疑他提訟是否涉及濫用程序。
法官指,申請人在兩年民事訴訟期限內興訟,有何問題?又問答辯方是否爭議,申請人接受保險陪償,便證明他相信自己並非僱員。答辯方重申,這涉及申請人是否真誠(good faith)興訟、有否濫用程序。
申請方:工作與合約是否有別 須經審訊判斷
申請方回應指,正如法庭指出,申請方如此詳細陳述他為何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在相類訴訟並非常見,又強調申請方的爭議,是實際工作情況與合約所述有別,亦從不同意承包商合約是申請人受僱期間的唯一一份合約。
對於答辯方質疑申請人的誓章屬「未經證實的指稱」,申請方反指戶戶送管理層的誓章,亦談及工作情況與合約條文的不同之處,雖然雙方的詮釋不盡相同,但足以證明有關問題須由法庭在審訊中判斷,而答辯方的剔除訴訟申請陳詞達 55 頁,亦正反映本案不能以簡易裁決處理。
區院剔除另一外賣員申索 官:無約束力
另外,答辯方引述先前一宗在區院被剔除訴訟的「Gurong 案」(見報道),以及英國最高法院 Independent Workers Union of Great Britain v 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 案(下稱「IWGB 案」),均裁定戶戶送與外賣員之間沒有僱傭關係,另呈遞多宗英聯邦相關案例。
法官關注,區院案對她沒有約束力,又指除了「Gurong 案」她找不到被剔除的僱員補償案例,強調這類案件非常視乎個別案情,申請方表示同意。
申請方指案例有不足之處
就答辯方引述的「Gurong 案」,申請方爭議該案法官僅判斷承包商合約是否構成僱傭關係,未有探討每次外賣員接單時,該協議是否存在傭僱關係,故若法官依賴「IWGB 案」剔除訴訟並不正確,答辯方亦未有解釋「IWGB 案」如何套用到香港的《僱傭補償條例》。
答辯方重申,「Gurong 案」已探討戶戶送透過應用程式追蹤外賣員位置、提供加成,並不構成控制,外賣員仍有自由選擇是否接單,並不受戶戶送控制和監督,法官正正審視了承包商合約和 Gurong 提出的證據,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訴訟繼續。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裁決,會在 6 個月內頒判詞,若雙方找到剔除僱傭訴訟的案例,須在一周內提交法庭。
入稟狀:申請人頭部重劊、記憶力減弱
申請人駱思俊(事發時 43 歲)在 2024 年提出僱員補償訴訟,指在 2022 年 12 月 29 日,他作為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的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至頭部重創、右邊腦部受損、右邊顱骨缺損、隨時面部抽筋、間中不自覺流口水、左眼視力範圍縮小、左耳聽力受損、記憶力減弱、左手前臂麻痺、左腳腳掌變形、左邊手腳行動不便、如廁不順。
入稟狀又指,申請人在意外後住院五個半月,事發至今一直獲發由腦外科醫生發出的病假紙,並由太太全職照顧,現申索由法庭評定的補償額。
DCEC27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