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辯方求情:政治生涯終結 大事主10年未至於好嚴重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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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擬就非禮罪提上訴

被告施駿興(現年 39 歲)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控方原由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周二由李姓代表出庭。施駿興於 9 月 14 日被裁定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施駿興周二出庭時,向公眾席微笑、點頭。區院法官陳廣池提到,控方在裁決 4 日後去信法庭,指會透過案件呈述,就非禮罪的無罪裁決提上訴。控方確認,指正申請錄音謄本,而似乎仍未收到文件,官指「噚日畀咗謄本你」。控方表示「會繼續考慮個情況」,官則指「控方行動快過辯方」。

辯方求情:裁決前仍謹守崗位

辯方林穎茜求情指,被告於 2006 年修讀平面及多媒體設計的高級文憑,其後一邊任職舞台設計工作一邊自修,並創立道具佈景回收公司。被告 2019 年結婚,翌年成為時任立法會議員馬逢國的議員助理,指被告見行業受到打擊,成功爭取將演藝界納入防疫基金。

林指,被告的妻子 2023 年遇上交通意外,未能全職工作,被告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同年,被告參選區議員,2024 年 1 月當選。

林稱,被告曾任離島區防火委員會委員,而當選區議員至 2026 年 9 月裁決期間,他在元朗區謹守崗位,與團隊處理區內 4,173 宗個案,剩餘 140 宗個案,團隊會繼續盡力、積極處理。

辯方求情:政治生涯終結

林穎茜又指,被告被捕後仍堅定不移服務社區,審訊期間是「元朗區日夜都繽紛十八鄉天后寶誕巡禮」籌委會成員,作供前仍然連夜協助各方清理現場,由此可見他在艱難情況下,仍然堅守職責,反映他的責任感、對社區真誠。

林呈上 5 封居民的感謝信,提到被告跟進區內衞生問題、修理嚴重漏水的洗手間,「可能係微不足道,但民生無小事,面對眼前問題,被告作為區議員第一時間去處理」。

她指,被告勤奮工作,受到馬逢國賞識,用個人力量服務社區,本案將被告過往 20 年的努力、貢獻及前途毀於一旦。她指,基於定罪、控罪性質、傳媒及大眾關注,被告在本案後政治生涯終結。

她指,被告案發時 23 歲,「完全同佢區議員職權無關」,又指「服刑後呢個年紀搵人生方向⋯⋯(因本案)整個之前嘅人生都抹去咗,40 歲、41 歲重新開始人生」。

施駿興
施駿興其中一個審訊日離開區院。(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求情:
與事主年齡差距非嚴重

林穎茜指,本案唯一加刑因素為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但他沒體內射精。陳廣池聞言指不解,「冇體內射精,唔等於冇晒懷孕機會」,林回應「所以我話大大減低咗(懷孕機會)」,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性病。

她指,被告跟事主年齡差距 10 年,「呢類案情,10 年未至於好嚴重嘅年齡差距,甚至可以話年齡差距短一啲嘅」,加上在 2011 年事發時,兩人是情侶關係,而事主同意性行為,兩人案發後比過往更甜蜜,最後於 2012 年分手。

林續指,被告沒有威逼利誘,亦沒有拍攝、錄影性行為過程,被告沒有戀童癖,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發生久遠,被告多年來社會貢獻、正面良好品格,「被告經本案後承受、同將會承受嘅代價非常沉重」,望能從輕發落。 

官暫訂 11 月 3 日判刑,辯方指屆時未必兩位法律代表同時出現,官指「如果辯方兩位都唔能夠出現,我就會將案件押後」。散庭後,有親友想跟被告談話,被懲教人員阻止。

官裁定罪成
斥施證供不盡不實

控罪指,施駿興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 X;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就非法性交罪,官認為事主可詳述性交過程,因她對於第一次性行為印象深刻,而且當時對被告有濃厚愛意,其證供屬可以理解及合情理。而被告供稱當時與同事在家中開會,官指其證供不盡不實,辯方呈交照片中的元數據資料可能曾被更改。官最後信納 X 的證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見報道)。

至於非禮罪,官指相信事主在 2008 年「某時某日某地方」,在學校校慶演出的日子附近,曾遭被告非禮,惟控方指非禮事件發生於 2008 年 11 月在高山公園,而非 2008 年下旬在香港某處公園休憩處,故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政府在裁決後發稿指,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格和誠信操守,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作出適當跟進。民青局局長已收到元朗區議會主席及三名元朗區議員據《區議會條例》致函就此案發起調查,會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任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