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2025 年 12 月擬召開宏福苑火災民間記者會,當天遭警方國安處約談。他被控透過 YouTube 影片披露會面內容,屬妨害調查罪首案,另被控發布 30 條煽動影片,案件周二(27 日)在區院踏入第十二日審訊。
王接受控方盤問時同意,他知道國安處約談為了解記者會詳情,但指警員沒明言正「調查」案件,「佢唔係調查㗎,佢話想了解」,他當時判斷警方並非查案,僅想阻止記招舉行。他另同意翌日發布影片,談及會面上的對答、警員外貌和年齢等,均非新聞已報道的資料,但強調影片內容與正在調查的案件無關。審訊周三續,王將繼續接受盤問。
王今接受控方盤問
王岸然沒有律師代表,坐在辯方律師席自行應訊。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王上周三(21 日)開始自辯,本周二下午開始接受控方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盤問。就首控罪涉及 2025 年 12 月 2 日,王與國安處的會面,控方指出警員相約王會面時,已表明隸屬國安處,王已知道會面與宏福苑記者會有關。王同意。
控:警員表明會面須保密 王:不似查案
控方提供王在會面上簽署的接受國安處會面人士通知書,指當時警員已指出會面涉及國安處調查須保密。王指,簽署通知書時「冇諗咁多嘢⋯⋯當時甚至我冇望到(通知書內容),冇話細心啲、睇下問下,我話得啦我知啦」,但他確認知道會面「同案件有關」。
控方續指,警員曾指會面是為了調查記者會的目的和細節,王同意「大約有講過,即係了解我哋開記者會咩事」。控方追問,警員有否表明是要了解有否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王指「我覺得佢哋只係想阻止我哋開記者會」,亦記得警員沒有談及國安風險,「因為如果佢有講,我一定問佢講緊乜⋯⋯(警員)唔似查緊咩事,我嘅感覺係咁啦。」
王確認曾問警員「查緊咩」不獲回應
控方引述王在被捕後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指他曾問警員何時能再開記者會,警員沒正面回答,「淨係話國安處做緊調查」。王糾正指,警員僅稱「做緊嘢」。控方追問,警員是否有稱現階段舉行記者會,可能影響警方調查?王形容「極之三言兩語⋯⋯你話查,咁查啲咩呢?去到呢度冇討論。」
王重申,警員沒有明言正在「調查」此案,「佢係話佢要了解呢件案,佢唔係調查㗎,佢話想了解」,另確認曾問警員「查啲咩」,警員沒有正面回應。
控方續引述,王談及曾在廉政公署任職,知悉若已開案調查,他須對調查保密,這代表他考慮過警方是否正在查案。王稱「可以咁講」,但強調「我一開始已經判斷佢唔係查緊案,阻住我哋記招啫,已經阻止咗,就冇後續㗎喇。」
控:影片多次提「查案」 王:若懷疑正受查不會發布
控方引述王在會面翌日發布的 YouTube 影片,片中談及「係咪查緊呢?」、「佢係要查案吖嘛」、「查案係要咁嘅」等,代表他當時質疑警方是否正調查案件。王同意,但重申「我唔覺得有件案喎」,又指自己若有懷疑,便不會發布此影片,「只要稍有懷疑,我就唔會播」。
王確認曾考慮一旦披露或被控
王在盤問下確認,與警會面時知悉須對調查內容保密,有印象通知書上列出某條國安條例,警員亦有稱會面內容須保密。
王又確認,他曾考慮一旦披露調查內容,可以被檢控,「咁梗係有呢個可能性,我先考慮咗有(這可能),然後判斷唔係(正在調查)」,重申若他明知正受查便不會披露內容,亦評估過相關風險,惟「似乎我就唔係評估得好仔細」,又指事後才首次閱讀控罪原文,「似字眼似乎比我當時諗嘅窄㗎」。
王:無法肯定警方是否正查案
控方續指,在 YouTube 影片中,王談及警員相約會面的經過、會面時間、警員外貌、資歷和態度、警員所述的調查方向,又提到警員表示「政府做緊嘢」及「查緊好多嘢」,以及廖成利被警方查問 4 個多小時等。王同意。
控方指出,即使王判斷警方並非正在查案,他亦不能肯定警方不會再會見其他人。王稱,自己幾乎認識記者會所有相關人士,又指「我永遠無辦法百分之一百肯定晒⋯⋯(但)我整體嘅判斷係無事」,只能在自己的範圍內評估警方是否在調查,「我無可能知,國安處咁大、咁複雜、咁多人。」
王同意與警對答等細節 新聞沒報道
控方追問,客觀而言,王在片中披露的內容,可能提醒了其他原本會被約談的人,並知悉會面內容。王不同意使用「披露」一詞,指事情已人盡皆知,不構成披露,重申傳媒一早報道記者會相關人士被約談。
控方指出,王在片中談及會面的內容、他與警員的對答、調查人員的年齡,均不是新聞已經報道的內容。控方概述,新聞僅報道王被國安約見,而沒有談及會面的內容。王回應指,「呢個係咪『內容』呢?我理解嘅內容,係同案有關嘅內容」,但確認上述細節新聞沒有報道。
否認兩罪受審
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起訴時 71 歲,現 72 歲,報稱退休),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指黃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另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則指他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本案是警方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