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YOHO 「狗咬狗」事件,致兩隻小型狗隻死亡。涉事大狗狗主早前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周四(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再加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裁判官覃有方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2027 年 1 月 7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 3,000 元續保。被告離開法庭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
最高可判監禁 3 年
52 歲被告伍瑞庭,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指於 2026 年 7 月 10 日及 8 月 17 日,容受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隻,在沒有以長度不超越 2 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元朗 Grand Yoho 附近公眾地方。根據《危險狗隻規例》 ,此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第 4 級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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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控方加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情指被告未能在住所内妥善約束狗隻,以致狗隻在公眾地方咬傷其他動物。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TMCC167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