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中三投身社運 12年間涉8宗刑事案 曾被指控甚麼控罪?

黃之鋒中三投身社運 12年間涉8宗刑事案 曾被指控甚麼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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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雙學重奪公廣案」

FACC8-10/2017(CAAR4/2016、ESCC2791/2015)

案發時:17 歲
原審定罪時:19 歲(上訴庭改判監時 20 歲)
結果:非法集結罪成,終極刑期上訴得直,由判監改為 80 小時社服令
2014 年 9 月 26 日,學民思潮與學聯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抗議「8.31 決定」。

2011 年,黃之鋒與他人創辦「學民思潮」,反對政府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翌年 9 月,學民思潮佔領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把該處稱為「公民廣場」,並紮營絕食要求撤回國教科,高峰期報稱逾 12 萬人聚集。時任特首梁振英最後擱置國教科指引。

2014 年,戴耀廷等人發起「佔中運動」,學民思潮與學聯推動「學界方案」,爭取政改。同年,人大作出「8.31 決定」,訂下特首選舉框架。「雙學」於 9 月 26 日晚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抗議「8.31 決定」,多人爬入已加設圍欄的東翼前地,引來過萬人集會。兩日後,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觸發「雨傘運動」。

黃之鋒、時任學聯秘書長周永康 2016 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常委羅冠聰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張天雁信納,3 人真心對社會現狀表達訴求、非為私利,行為魯莽但非暴力,判黃、羅分別接受 80 及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周被判監 3 周、緩刑 1 年。

律政司覆核刑期,上訴庭 2017 年改判 3 人監禁 6 至 8 個月,指社會近年瀰漫「違法達義」的歪風,本案是「極佳例子」。3 人上訴至終院,2018 年獲判勝訴。終院指原審刑罰並非明顯不足,上訴庭並無恰當理據,對原審已考慮的因素給予不同比重,最後撤銷監禁刑罰,恢復原審判刑。

第二案:佔旺藐視法庭案

CACC89/2016(HCMP795/2015)

案發時:18 歲
原審定罪時:21 歲
結果:認藐視法庭,上訴庭減刑至監禁 2 個月
2014 年 11 月 26 日,黃之鋒等 20 人被指沒按臨時禁制令離開旺角,被警員押走。

2014 年 9 月 28 日,「雨傘運動」示威者把據點由金鐘擴至銅鑼灣、旺角等。同年 10 月,在旺角經營小巴生意的「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及一些團體,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指示威者堵塞道路令小巴要「飛站」、影響收入。

高院法官區慶祥同月頒布臨時禁制令,並在 11 月延長禁制令。11 月 26 日,警方在旺角清場,黃之鋒等 20 人被指沒按臨時禁制令離開,事後被起訴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律 101 文章)。

2018 年,黃認罪判監 3 個月。判詞指,黃在旺角清場當天擔當領導角色,雖然只逗留 1.5 小時,但期間不斷質疑潮聯小巴的代理人身分,嚴重阻礙執達吏清場。

黃上訴要求改判緩刑,2019 年被拒。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批評,黃蓄意違反法庭命令,行為等同挑戰、侮辱法庭,即使犯案時僅 18 歲,監禁無可避免,但酌情減刑至入獄兩個月。

第三案:6.21 包圍警總案

WKCC2289/2020

案發時:22 歲
原審定罪時:24 歲
結果:認組織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監 13.5 月
2019 年 6 月 21 日,黃之鋒在警察總部外手持擴音器發言。
2019 年 6 月 21 日,多人包圍警察總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6 月 12 日金鐘發生嚴重警民衝突,警務處發稿以「暴動」形容事件。多間大專院校的學生會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收回 6.12 暴動定性等,否則會行動升級,包圍政府總部。

6 月 21 日早上,大批示威者圍堵灣仔警總、入境處等地點,黃之鋒被指在警總外,手持擴音器向示威者發言。他在同年 8 月 30 日被捕,2020 年 11 月 23 日認罪,即日還押,展開長達近 6 年的獄中生活。

2020 年 11 月 23 日,黃之鋒就包圍警總案還押。

案情指,案發當天早上 7 時許,大批示威者聚集在立法會附近,促請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至 11 時 14 分,約 400 人聚集夏慤道,期間黃用大聲公煽動示威者包圍警總,並指示包圍路線,稱「無論正門定後門,都有我哋香港人」。

黃就本案被裁判官王詩麗判監 13.5 個月。官批評黃旨在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而其案發後的訊息,「好彩包圍到深夜都無嚴重衝突,無人受傷被捕,也達致包圍警總聚焦警察鎮壓既效果」,可見他必預計有衝突受傷的潛在風險,但仍然漠視。

第四案:2019 年 10.5 反蒙面法遊行

ESCC2097/2020

案發時:22 歲
原審定罪時:24 歲
結果: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判監 4 個月
2019 年 10 月 5 日,有網民發起在銅鑼灣舉行「反緊急法蒙面法大遊行」。

「反修例運動」踏入第四個月,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在 2019 年 10 月 4 日宣布,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同日有人就《禁蒙面法》入禀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即晚處理,法官晚上 11 時許拒絕頒令暫緩,《禁蒙面法》於翌日零時生效。有網民發起生效當天下午在銅鑼灣舉行「反緊急法蒙面法大遊行」,黃之鋒亦有參加。

2020 年 9 月 24 日,黃之鋒在中區警署報到時被捕,被指在該場大遊行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黃其後認罪,2021 年 4 月 13 日被判監 4 個月,當時他正就 6.21 包圍警總案服刑。

案情指,黃附近的示威者中,有人手持「香港警察蓄意謀殺」的橫額,而黃在遊行期間戴上黑色口罩,其後受訪表明為反對實施《禁蒙面法》。裁判官鄧少雄指,6.21 包圍警總案較本案龐大及嚴重,但黃於本案屬標誌性人物,以判監 6 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判囚 4 個月。

第五案:2020 年六四集結案

CACC101/2021(DCCC876、885、890、892/2020)

案發時:23 歲
原審定罪時:24 歲
結果: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監 10 個月,上訴後獲減刑
2020 年 6 月 4 日,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維園內聚集。

2020 年,反修例運動持續,警方以防疫為由,首度對六四維園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六四當天,大批市民晚上繼續到場悼念。黃之鋒等 24 人其後被起訴,當中黃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他選擇認罪。控方讀出案情時,覆述不少當晚人群高喊的口號,例如「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遭法官陳廣池打斷,指各被告被控的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有否叫口號並不重要。

黃於 2021 年 5 月 6 日被判監 10 個月,當時他正就 6.21 包圍警總案、10.5 反蒙面法遊行案服刑。法官陳廣池指,黃之鋒等人故意犯案、公然違法,利用自身影響力,透過社交媒體宣傳集會,並點名黃指「他們有政治目的要達成」。

官又說,當時香港仍充斥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帶來的影響,不法分子或乘機煽動他人作非法行為,法庭不能忽視和低估。

黃之鋒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在 2022 年批准黃 2019 年至 2020 年的 3 案,由總刑期 27.5 個月,下調至 23.5 個月。上訴庭指,即使陳廣池考慮黃非初犯及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也不致 15 個月,應下調至 12 個月,認罪後減至 8 個月。此外,陳廣池下令六四案刑期與另外兩案完全分期執行,亦屬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第六案:西灣河開槍警「起底」案

HCMP585/2022

案發時:23 歲
原審定罪時:26 歲
結果:認藐視法庭,判監 3 個月

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發生警民衝突,一名交通警開槍擊中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裁判法院及高院其後頒下匿名令及禁制令,禁止披露該名警員及其家人身分。

黃之鋒被指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 Facebook 轉載「連登討論區」載有該警員資料的帖文,而其 FB 帖文在短時間內共獲 4,900 個表情反應、186 則回應及 376 人分享。

黃承認藐視法庭罪,2023 年 4 月被判監 3 個月。法官高浩文指,「起底」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鼓勵他人騷擾事主。而黃之鋒是公眾人物,發布涉事資料所造成的危害或更大。

官形容,本案是其中一宗最嚴重的違反警員「起底」禁制令案件,若非黃「遲來的」道歉及認罪,刑期會更長。此外,官亦關注律政司事隔 20 個月才提控,指其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發生警民衝突。
第七案:初選 47 人案

HCCC69/2022

案發時:23 歲
原審定罪時:26 歲
結果: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判監 4 年 8 個月
2020 年 7 月,黃之鋒參與民主派初選。

2019 年區議會選舉,是反修例運動展開後首場選舉。該次選舉有約 294 萬人投票,投票率約 71.2%,創下香港最高紀錄,民主派在 452 個民選議席中取得 389 席,佔逾八成半,在 17 區區議會掌握過半議席。

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稱民主派若在立會取得過半議席,可運用財政權迫使特區政府考慮公民真正需要,以及動用《特權法》成立具傳召權的專責委員會,並在 2020 年 1 月起相約民主派討論初選。

初選最終在 2020 年 7 月一連兩日進行,總投票人次逾 61 萬,當中黃之鋒以香港眾志名義參選九龍東,以 31,398 票排名該區第一出線。

在初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港實施《國安法》,時任政制局長曾國衞及中聯辦先後指初選涉違法及顛覆國家政權。同月底,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宣布選舉因疫情押後。

2021 年 1 月 6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 55 名與初選相關人士。同年 2 月 28 日,47 人包括黃之鋒被預約拘捕及起訴。黃認罪,2024 年 11 月 19 日被裁定屬積極參與者,判監 4 年 8 個月。

第八案: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HCCC181/2026

案發時:23 歲
原審定罪時:29 歲
結果: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判監 10 年
2016 年 11 月,黃之鋒與時任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見面。(黃之鋒 X(原 Twitter)帳號相片)

學民思潮於 2016 年停運,同年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成立政黨「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藉全民公投決定香港在 2047 年二次前途去向,並爭取國際支持。其後在 2019 年展開的反修例運動,其中一條戰線是「國際線」,香港眾志被指有份參與。

2025 年 6 月 6 日,黃之鋒就 47 人案服刑時在獄中被捕,被控與羅冠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指黃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國際線」。黃今年 9 月認罪,11 月被判監 10 年,其中 2 個月零 2 日,與 47 人案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加監 9 年 10 個月。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案情指,羅冠聰離港後,黃之鋒繼續留港,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關注。他又在 Facebook 發帖,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亦不會放棄打「國際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