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退休的總督察葉春榮,涉於反修例期間,訛稱超時工作參與「踏浪者行動」,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三 (24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時任沙田警署文書助理葉志雄供稱,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和指示,填寫逾時工作申請表。而涉案表格顯示,被告 7 次報稱逾時工作,包括超時工作 27 小時及在原定休息日逾時工作 24 小時。
警員黎曉進供稱,為被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承認會隨機揀選被告逾時工作的日子填寫申請,是自己準備,被告沒參與。黎又稱,曾獲被告指示「有幾多就 claim 幾多,我根據指示,150 小時係 maximum,我就 claim 150 小時。」案件周四續。

警署文書助理:據被告提供資料填表
案件由裁判官莫子聰審理。庭上傳召時任沙田警署文書助理葉志雄,他案發時在沙田警署分區總務室工作,隸屬被告。
葉志雄供稱,被告會以口頭及便利貼給予指示,告知逾時工作的日期、時間及原因,並著他將這些資料輸入在表格中。葉志雄稱「全部都係我輸入,根據被告畀我嘅資料」,並稱收到資料後,會翻查「流水簿」上的警務人員上下班紀錄。
葉志雄續稱,他把資料輸入至逾時工作批核表後,會交給沙田警區分區指揮官審核。他又稱在填妥表格後會告知被告,而被告有時亦會致電,詢問批核結果。
確認曾替被告輸入逾時工作 27 小時等
控方向葉志雄展示涉案的批核表格,他確認申請人為被告,又確認表格顯示被告曾在 2019 年 8 月期間就 7 天逾時工作,其中稱曾逾時工作 27 小時,並在原定休假的日子,逾時工作 24 小時。
辯方律師問及,被告在示威期間的上下班時間紀錄。葉志雄供稱被告一般的上下班時間跟其他文職一樣,約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惟示威風波發生後,被告的上班時間變得不規則,故會提供上下班時間,並着他輸入電腦。
代申津貼警員:被告沒參與填申請
獲指示「有幾多 claim 幾多」
控方其後傳召警員黎曉進作供,他當時的行政工作包括為被告申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黎承認,他會在葉志雄填寫的資料中,隨機揀選被告逾時工作的日子,填寫申領津貼的申請。
被問及原因時,黎曉進稱「若果有啲日子涉及半小時,或者令到我冇咁容易計數嘅話,我就會揀大啲嘅時數放入去。」
控方向黎展示警務處通告,指警務人員於「踏浪者行動」期間逾時工作,最多可以申領 150 小時的逾時工作津貼。黎供稱,他收到被告及當時直屬指揮官陸穎的指示,稱「當時主管 Madam Luk 同被告有同我講,有幾多就 claim 幾多,我根據指示,150 小時係 maximum,我就 claim 150 小時。」
辯方律師盤問黎指「嗰段時間警務人員去申領得越多越好?」黎否認,並解釋稱,「有同事想要金錢嘅補償,有同事想要多啲鐘可以之後放假,唔係所有同事都會 claim 錢。」黎同意,被告沒有參與過準備相關申請文件,只由他自己準備,包括選擇申報的日子等。
被告下屬:曾問被告欲如何申領津貼
當時隸屬被告的時任沙田警區雜項小隊指揮官陸穎供稱,曾問被告欲如何申領逾時工作津貼,當時被告告訴她,申領 150 小時逾時工作津貼,其餘時數則申請補假。
她其後告知其下屬黎曉進,並着他準備文件。她又稱,會參考被告的上下班時間,以及「流水簿」,以檢查文件的準確性。她亦確認 2019 年示威期間,因沙田警署受到攻擊,警員的上下班時間非常混亂。

控罪指涉「踏浪者」行動超時工作
被告葉春榮(5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8 月 7 至 23 日,身為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失當,向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
他另被控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7 日、8 日、10 日、12 日、13 日、17 日及 23 日,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共 7 份申領在上述日子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警方 2023 年 6 月回覆《法庭線》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