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港島東醫院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康佩玲,被指於 2021 年,「搬龍門」更改項目規格及洩露機密資料,令友人獲優勢中標,獲判價值逾 13 萬元的病人教育動畫製作項目。康及其友人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件周一(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獲裁判官崔美霞批准,案件押後至 6 月 3 日再訊。兩人獲准各以 2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醫管局港島東醫院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康佩玲,被指於 2021 年,「搬龍門」更改項目規格及洩露機密資料,令友人獲優勢中標,獲判價值逾 13 萬元的病人教育動畫製作項目。康及其友人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件周一(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獲裁判官崔美霞批准,案件押後至 6 月 3 日再訊。兩人獲准各以 2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2022 年 5 月,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容許一名待遣反羈留者,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查閱懲教署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再協助兩人傳遞紙條及香煙。他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參閱被告的求情信及報告,可見被告獲多人支持,有良好背景,相信犯案屬個別事件,報告內容正面,亦可見其悔意,而且他已離開崗位,重犯機會低。裁判官強調,須嚴格遵守監獄規則,以保障監獄秩序,否則可引致嚴重後果。
2022 年 5 月,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容許一名待遣反羈留者,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取閱懲教署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索取香煙,他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自小樂於助人,「今次單案係好不幸地,由呢個優點牽涉出嚟」,因案中待遣反羈留者並非被定罪人士,被告出於「幫到就幫」精神,巡倉時見羈留者欲問另一羈留者取香煙,就順道協助。他現已知錯有悔意,且往後不能再任政府工,沒重犯機會。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被告一時愚蠢犯案,沒證據指他從中得益,加上現已離職、重犯機會低,故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
一名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容許一名在囚人士,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取閱懲教署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在囚人士索取香煙,被廉署落案起訴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四(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本案押後至 11 月 9 日再訊,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期間獲准以 5,000 元保釋外出,另不得離港、居住於報稱地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交出旅遊證件。
懲教署口頭回覆查詢稱,被告已離職,並指基於私隱,不便透露被告是被革職抑或自行離職。
56 歲退休總督察涉於 2019 年 8 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訛稱有 7 日超時工作參與「踏浪者行動」,以虛假文書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指,辯方早前要求索取 13 份文件,當中部分為內部或機密資料,需時索取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向辯方披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遂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4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56 歲退休總督察涉於 2019 年 8 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訛稱有 7 日超時參與「踏浪者行動」,以虛假文書騙取逾時工作和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三(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訊。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及進一步文件,包括警方內部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7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警方 6 月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警方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德信學校前校長被指與補習社串謀,在考試前洩露小五及小六的考試及測驗題目,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與補習社董事兼股東被控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五(23 日)提堂。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案件轉交區域法院。二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 7 月 11 日再訊。
56 歲退休總督察涉於 2019 年 8 月反修例運動期間,以虛假文書詐騙逾時工作和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三(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被告暫毋須答辯,雙方同意將押後至 8 月 2 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提供法律意見,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被告准以 1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在報稱地址居住,另獲批於本月 8 日至 9 日短暫離港。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第 16 周審訊完成,《法庭線》整理一周文字及影像報道,讓讀者更易掌握審訊進展。 周一(29/5),第 59 日審訊: 法庭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控方首度指出,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涉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共謀者當時的言行,亦可用作起訴各被告干犯本案控罪。辯方指出,控方引用公職行為失當是極其不公。法官質疑,若按控方說法,人們一生都要「凡事小心」,因為只要說了出口,說過的話「餘生都可以用來控告」。 周三(31/5),第 60 日審訊: 控辯繼續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法官陳慶偉要求控方交代其指稱各被告加入串謀協調的時間。辯方指出,控方引用的美國上院法院案例,並沒分析如何應用「共謀者原則」,因此對本案沒約束力。 周四(1/6),第 61 日審訊: 控方應法官要求,書面交代指稱各被告,以及黎敬輝、蔡澤鴻與郭榮鏗 3 名被指為共謀者,加入本案串謀的時間點。鄒家成一方指控方列「一堆日子」供官選擇,做法不可接受。吳政亨一方指吳沒意圖加入戴耀廷的串謀。黃碧雲、林卓廷、鄭達鴻及梁國雄的代表大狀,則指控方應用「共謀者原則」的證據不足。 周五(2/6),第 62 日審訊: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換言之,該日期前被指為共謀者、屬「傳聞證據」的相關言行,可用作證明言行曾經發生,但控方不能將內容當成事實依賴。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等被告的代表大狀指,將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案件下周四(8 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