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凝美容美容師否認無牌行醫 供稱上班後始知有醫學美容服務 曾向董事提質疑

詩凝美容美容師否認無牌行醫 供稱上班後始知有醫學美容服務 曾向董事提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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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確認事主出現不良反應

本案有兩名被告,美容院董事張敏早前承認無牌行醫罪被判囚;美容師劉璐則否認無牌行醫罪,她未有律師代表。案件周二開審,被告沒律師代表,稱抗辯方向為案發時僅「打工」

控方周三傳召廣華醫院內科醫生霍嘉敏、秦亦彤;秦現任職深切治療部。兩人分別曾診治事主錢青青、仇麗麗。

霍指,錢出現視力模糊、口齒不清等,中毒諮詢中心確認,為肉毒桿菌毒素注射的不良影響。秦亦指,仇的情況與肉毒桿菌毒素注射不良反應相符。

另負責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 15625 供稱,2022 年 12 月 1 日帶同董事被告張敏及另一名周姓女疑犯,到「詩凝美容」進行搜查,搜獲簿冊、合同、私人美容收費表、公司證明、張敏的證書,以及呈透明及啡色藥劑,疑為第 I 部毒藥。

被告劉璐選擇作供。
被告劉璐選擇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上班數天後才知有醫美服務 董事稱有醫生

控方傳畢證人後,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劉璐出庭供稱,指自己現時 38 歲,於內地讀書至中一,曾修讀美容課程,約 10 年前來港並任職美容師。劉供稱,曾任職 5 至 6 間美容院,均沒提供 Botox 打針服務,約 2022 年 10 月開始在「詩凝美容」工作,負責美容、招待及清潔。

劉指,上班數天後才知悉「詩凝美容」有醫美服務,而張敏指有醫生。另劉曾看過張敏為客人打針,她遂向張詢問「冇證唔可以打針㗎喎」,並稱張當時指着招待處掛起的證書,「話有醫生嘅牌同『註冊針牌』」。

劉稱,因不懂閱讀英文,但看到證書上有張敏姓名的中文拼音,故相信張具資格為客人打針。

被告:醫生戴港盛有為客人打針

劉提及,醫生戴港盛亦於「詩凝美容」為客人打針,指他「有客就會嚟」,而美容院除了劉及張,另有兩名員工,亦有診所提供諮詢服務。

劉指,事主錢青青主動於微信詢問,是否可打針,「佢問我係咪有醫生喺度呀,我話係呀有醫生」。劉稱在錢打針當日,戴曾在美容院,但其後離開,張敏遂為錢打針。

至於另一事主仇麗麗,劉指她當日於美容院繡眉,仇是從眉師口中知悉有打針服務。劉稱,對她們的溝通並不知情,而仇接受注射時,自己亦不在房間內。

被告播放與張敏對話的錄音

劉另呈上與張敏的電話錄音,指對話是在被起訴後 、第二次上庭後發生,即約於 2024 年 1 月 25 日。劉指當時問張,公司可否為她聘請律師,而張覆稱不能;劉另向張詢問是否曾提及有「註冊針牌」,而張確認。

庭上播放的錄音,只有張敏以普通話說話的聲音,未有錄到劉的回答。張於錄音中稱,劉很無辜,只是員工,但因被兩人指證,故警方作出起訴;又指認為劉沒有罪,應該沒事,着劉要花錢聘請律師。

張稱,「醫生是我老師,收了我學費的…他那時候說,我有『註冊針牌』,他有醫生牌,他說我會沒有事。」張續稱,「我有呀我有呀…警察那時候說,如果戴醫生認,我們兩個都沒事。」

劉在錄音播畢後解釋,在張稱「我有呀」之前,她問張有否「針牌」,張遂稱有。劉並重申,一直以為張有「註冊針牌」,就可以打針,自己直至張被控後,才知悉對方是無牌行醫。

另在官提問下,劉稱月薪 2 萬 5 千元,如果有自己介紹的客人打針,可抽佣 200 元,但指在錢青青打針後,她才知悉抽佣一事。

被告否認知道董事無牌打「瘦面針」

控方盤問時稱香港沒有「針牌」,只有醫生牌,問劉修讀的美容課程有否提及。劉稱不知悉,指美容課程是講述生活美容、儀器操作等。

劉同意,醫學美容是醫生才可以進行的程序;另稱曾看過戴港盛的醫生牌,但因為是英文,故看不懂。

控方又質疑,政府發出的證書有中文及英文,指張敏的「註冊針牌」沒有中文,問劉有否懷疑。劉稱,「因為佢話係,我就信佢,因為上面有佢個名。」

劉否認知悉只有註冊醫生可注射「瘦面針」,並否認知道張敏無牌打「瘦面針」,以及不同意與張一同干犯涉案兩項控罪。

劉其後完成作供,自行陳詞時重申沒有主動找兩事主打針;不知悉持有「註冊針牌」仍未具資格打針,強調被張誤導。

同案美容董事認罪 判囚 4 個月

被告依次為張敏(44 歲,報稱詩凝美容董事)、劉璐(38 歲,報稱美容師)。兩人被控 2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們在 2022 年 11 月 7 日和 10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上海街 28 號恆邦商業中心 305 至 306 室「詩凝美容」,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對錢姓及仇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兩人個人受傷。

張另被控 1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在同年 11 月 12 日,在同地,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對陳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陳個人受傷;以及 1 項「管有第 I 部毒藥」罪,指她在同年 12 月 1 日,在同地管有一個玻璃瓶載有液體含利多卡因、一個玻璃瓶載有 1.18 克液體含腎上腺素及一個玻璃瓶載有 5.20 克液體含利多卡因。

張敏早前承認 3 項無牌行醫罪,餘下一罪獲撤回,判囚 4 個月。

KCCC313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