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凝美容美容師無牌行醫罪成 官拒納不知董事無牌說法:香港都冇針牌呢回事

詩凝美容美容師無牌行醫罪成 官拒納不知董事無牌說法:香港都冇針牌呢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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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本案有兩名被告,美容院董事張敏早前承認無牌行醫罪被判囚;美容師劉璐則否認無牌行醫罪;她未有律師代表。

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稱,控方傳召的 10 名證人,包括兩名事主錢青青、仇麗麗,以及警員、衞生署專家證人等,指證供清晰、合乎情理, 被告亦沒挑戰證供,故法庭全盤接納。

官續指,上次聆訊批准押後,供控方重開案情,呈上醫委會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董事被告張敏並非按條例註冊的醫生、臨時註冊或獲豁免人士,而張亦承認控罪。

官指,本案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兩被告有協議、共識,以及被告提出的證供是否足夠令她脫罪,控方亦有舉證責任證明協議存在,以及被告參與其中。

官:對法律認知不足 不能脫罪

官稱,接納被告的證供,亦不質疑其誠信,認為其說法實屬或至少可能實屬,惟指出其證供無助辯護。

對於被告供稱以為張持有「針牌」,可以進行程序,她亦遭張誤導,官直言沒有法律根據,「香港都冇針牌呢回事」,而被告對法律認知不足,並不能因而脫罪。官並指,她誤以為持「針牌」,可幫人打「瘦面針」,亦不影響被告對張並非註冊醫生的認知。

官指,被告供稱從來不認為張敏為註冊醫生,認為張與另一名「戴醫生」有分別,反映被告充分認知張不是醫生;指張曾為事主錢青青注射「瘦面針」,向錢進行醫藥治療,導致錢受到人身傷害。

官裁定一罪成、一罪脫

就涉及事主錢青青的控罪,案情指錢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瘦面針」療程,並相約於 2022 年 11 月 7 日接受注射,被告亦曾招待錢及帶她入房。

官指,被告知悉,張會為錢檢查臉部及打「瘦面針」,就算兩人之間沒開口明言,裁定至少在被告入房後,已達成協議或共識,裁定她無牌行醫罪成。

就涉及另一事主仇麗麗的控罪,官明言情況明顯有分別,仇當日到美容院進行眉毛美容服務,到場後才有打「瘦面針」的主意,並向張敏查詢價錢,之後同意注射。她進入房內打針時,只有張一人在場,以及眉師間中出入房間。

官認為,即使被告有收取佣金,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張達成協議,指被告甚或不知悉仇有接受注射,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劉璐
美容師被告劉璐(資料圖片)

被告求情重申 不知張敏無牌

被告求情時重申,不知道張敏實際無牌,重申「我只係打工,佢對我隱瞞,我唔知道」,又指自己「唔會貪圖利益,叫朋友幫襯冇牌嘅醫生」。

被告提及,閒時會做義工,另呈上義工幹事的求情信及獎狀,希望法庭判刑時「可以公平啲」。

官明言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

官稱,考慮相關案情,被告求情時強調不知張無牌,重申對法律認知不足,不足以協助其辯護,但作為求情因素會考慮在內。

官提及,雖然本案控罪是共同被控,罪責應等同,但被告的角色相比張敏,「相對地輕或者唔重要」,指張作為老闆,會獲得最大利益。

惟官直言案情嚴重,指錢青青打「瘦面針」後,受到的人身傷害程度不低,而被告審訊後被定罪,沒扣減空間,另有 3 次與本案不類同的定罪紀錄,明言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

兩事主供稱 注射後心臟不適、口齒不清

審訊時,控方傳召兩事主作供,錢青青供稱接受注射後「有段時間都好唔舒服」,出現心跳加速、眼矇,獲公院醫生診斷為屬肉毒桿菌中毒的跡象,影響吞嚥、說話有輕微口齒不清。

仇麗麗則供稱,接受注射一星期後開始不適,「咬唔到嘢」、笑容僵硬,數天後出現心臟不適、「眼神飄忽」,事後住院數天,至作供時仍有眼矇。

同案美容董事認罪 判囚 4 個月

被告依次為張敏(44 歲,報稱詩凝美容董事)、劉璐(38 歲,報稱美容師)。兩人被控 2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們在 2022 年 11 月 7 日和 10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上海街 28 號恆邦商業中心 305 至 306 室「詩凝美容」,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對錢姓及仇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兩人個人受傷。

張另被控 1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在同年 11 月 12 日,在同地,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對陳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陳個人受傷;以及 1 項「管有第 I 部毒藥」罪,指她在同年 12 月 1 日,在同地管有一個玻璃瓶載有液體含利多卡因、一個玻璃瓶載有 1.18 克液體含腎上腺素及一個玻璃瓶載有 5.20 克液體含利多卡因。

張敏早前承認 3 項無牌行醫罪,餘下一罪獲撤回,判囚 4 個月。

KCCC313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