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子被控與15歲女童車內性交 官關注控方如何證事主年紀 質疑出世紙屬傳聞證據

40歲男子被控與15歲女童車內性交 官關注控方如何證事主年紀 質疑出世紙屬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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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梅焯樺(案發時 40 歲),被控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9 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一輛私家車上,與 15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開案:被告私家車內與事主性交

開案陳詞指,女童 X 於 2006 年出生,她在 2023 年 1 月報案,指 2021 年 9 月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時她未滿 16 歲。警方拘捕被告,他警誡下承認與 X 性交,「同 X 當時拍緊拖,大家兩情相悅」。

被告警誡會面紀錄指,2021 年 8 月透過交友程式「Skout」認識 X,兩人互稱「BB」。被告其後約 X 參觀博物館,將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某停車場時,於使用安全套下跟 X 發生性行為。被告知悉 X 當時僅 15 歲,2022 年 7 月與對方再發生性行為。

庭上透露,事主及其母不願出庭作供,辯方爭議警誡供詞。

官關注如何證事主年紀

法官陳廣池關注,控方沒為事主申請匿名令,「你擺得 X 喺罪行詳情,唔係正常動作會申請匿名令?你目的係保障事主身分,係全套工作」,遂頒下匿名令。

陳廣池再關注,事主案發年紀為關鍵控罪元素,「X 唔出嚟,點證明佢年紀?」控方指,事主母親不肯出庭。

陳續指,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可以屬傳聞證據,「(控方)有冇諗呢樣嘢?你認為繼續去到,呢個咪所謂灰色地帶囉,underage(案件)要證明佢年紀,控方責任嚟㗎嘛。」

官質疑出世紙屬傳聞證據

陳問辯方,會否爭議事主年紀屬傳聞證據?辯方指,會要求控方嚴格舉證,又指「點證明事主年紀,係控方考慮」。辯方在陳多次追問下,表示不同意以文件證明事主年紀。

陳質疑,「法庭認為咁重要嘅控罪元素,你打應該打 hearsay(傳聞證據),你隱藏晒成個部署,點解唔同法庭講?呢個處理咗,法庭裁斷對你有利,成單案都唔使審啦,洗乜打 Cau 文(警誡供詞 cautioned statement)啫?」

辯方解釋,控方可能有法律基礎,即使不傳召事主母親,都可以引入文件證明事主年紀,重申爭議被告招認,以及要求控方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陳則指「唔好顧左右而言他」,辯方最終表示要求控方證明事主年紀。

控方引述《生死登記條例》指,「登記紀錄內每項記項,須予收取作為該記項所關乎的生死個案的證據,而無需其他或進一步證據以證明該記項」。陳打斷指,要求雙方就處理事主年紀方式,呈交書面陳詞,押至周二(8 日)續審。

DCCC7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