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4 天審訊。控方第四日結案陳詞,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
控方指,吳團隊在「屠龍」加入前,曾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已串謀襲擊警察。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控方周四(1 日)作結案陳詞時,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在計劃中負責「引戰」,藉破壞引誘警員到場。而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分別曾參與試槍、飯局和開會,商討「12.8 計劃」。其中有被告事前問「8 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控方指反映他必然知悉計劃將用槍和炸彈攻擊警方,「用時代背景去睇,個串謀根本係呼之欲出。」另有被告供稱僅在旁觀察,控方指隊員對他關心密切,「得到嘅對待,係咪一個乜都唔做嘅隊員嘅態度?」
控方續講述「屠龍」被告不同參與
針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李家田的參與,控方代表周凱靈周五補充指,據從犯證人黃振強證供,以及「屠龍」TG 群組訊息顯示,李曾出席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鴻輝飯局」、同月 25 日的三陂坊飯局、以及在 12 月 5 日受訪後開會。
控方又提到,李並非在行動當日於安全屋被捕,但 TG 訊息顯示李曾著黃振強「放低條鎖匙」。(詳見下表)
控方:「屠龍」、吳智鴻團隊成組合
演變成「12.8 計劃」
周指,《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罪,均建基於吳智鴻團隊與「屠龍」,透過放置炸彈和用槍的協議,最終落實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計劃。
周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後來加入,計劃一直在演變,至 11 月 18 日黃與吳見面後,確認吳一方有真槍和炸彈,此時「屠龍」一方才加入協議,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協議演變成「12.8 計劃」。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控方:部分TG訊息可測試被告可信性
控方指,故此只能以 11 月 18 日後的 TG 訊息,指證「屠龍」被告參與串謀計劃。周續稱,本案牽涉大量 TG 訊息,部分並非促進串謀計劃的協議,但可以「考慮點解有人講過呢個訊息」,從而考慮協議的背景、相關人士的知識,及測試證人作供的可信性。
控方舉例指,被告張銘裕於 2019 年 10 月曾問同謀者吳智鴻「幾時搞殺狗」。控方指此非促進串謀的訊息,但可以考慮訊息背景,從而考慮 11 月 18 日形成串謀後,張是否知悉串謀計劃,以及參與程度。
控方又指,被告李家田於 11 月中大事件時,曾在「屠龍」群組發訊息,包括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控方指,此訊息亦非促進協議,但可用以考慮李作供的可信性。
控方:「屠龍」成員談及「引班狗嚟就掂」
指證被告參與串謀
至於被指控促進串謀計劃的訊息,控方指「呢啲訊息本身係真嘅」,可證明串謀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周在庭上讀出部分訊息,例如於「屠龍」 TG 群組中,成員談及「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喺嗰個位我哋引戰,引班狗一嚟開槍或者放煙,佢就嚟。」控方指,「佢」意指吳智鴻,即吳將引爆炸彈。
控方另引述黃振強與吳智鴻的對話,於行動前夕,吳發送兩個炸彈的相片予黃,黃回覆指「我興奮了」。
控方:屬吳團隊被告較早加入串謀
至於吳智鴻一方,控方指他們在 9 月 30 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較早已有串謀襲擊警察的計劃,故 11 月 18 日前的 TG 訊息,可用作指證屬吳團隊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
控方舉例指,吳團隊曾談及製作炸彈事宜,當中吳向被告賴振邦稱需要流酸、「我個炸彈佬要用」;賴回覆指「都得」。吳亦在「行山」試槍前,表示「榮 plan 緊 … 我同榮會提前去視察」、「試嘢嗰日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控方指稱「榮」為被告許湛榮。
控方將於下周一(5 日)續作結案陳詞,將講述賴、許在本案的參與。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