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越南籍男女認賣狗肉及貓肉 一男不認罪9.26審訊

3越南籍男女認賣狗肉及貓肉 一男不認罪9.26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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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菜單顯示有賣貓肉及狗肉

案情指,於 2024 年 2 月 7 日,漁護署接獲報案,於上海街一大廈的 2 樓單位中,發現有人在餐廳內售賣狗肉。翌日,漁護署職員連同報案人到場「放蛇」,點選越南菜及外賣蒸狗肉,價值 1,055 元。現場佈置與一般餐廳相似,有枱凳、雪櫃及菜單等,菜單顯示有賣貓肉及狗肉。經化驗後,外賣的肉類包含狗的基因。同月底警方連同漁護署與食環署採取行動,到場拘捕本案 3 名認罪被告及一名男子。

案情:肉類有貓狗基因

案情續指,2 月 8 日「放蛇」當天,首被告 NGUYEN MANH DAT 負責開門,下單及在廚房煮食,次被告 TRAN QUANG TAN 負責處理單據,第三被告 LE THI OANH 則身在廚房,行動檢取 34 袋狗肉及貓肉,重約 35 公斤。3 名認罪被告及在場另一男子均持行街紙,食環署確認相關餐廳屬無牌經營,經化驗後發現檢取的肉類有貓及狗的基因。

首被告警誡下供稱,於 2 月 8 日行動當天,他負責傳菜,但不知道食物包括貓狗肉。他指該餐廳有 Wifi 及食物提供,才前往該餐廳。次被告則承認營運餐廳,售賣貓狗肉,提供外賣狗肉,承認負責煮食,但否認屠宰貓狗。他指貓狗肉均從越南的水手取得,餐廳已營運約 3 個月,他透過第三被告、即其妻子的 Facebook 宣傳。第三被告指她是文盲,對 Facebook 及菜單內容並不知情。

入境處資料顯示。首被告於 2023 年 10 月非法來港,次被告於 2020 年 8 月來港,第三被告則於 2020 年 11 月非法來港,3 人均持行街紙,知悉不可在港工作。

16 歲被告擬不認罪 
父親被告將任辯方證人

第四被告 TRAN NHAT MINH 則否認控罪,庭上透露將有 5 名控方證人,爭議警誡供詞,而次被告、即第四被告的父親將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3 名認罪被告將待第四被告的案件審結後判刑,3 人繼續還押,第四被告續准保釋。

4 被告共被控 7 罪

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26 歲)、TRAN QUANG TAN(50 歲)、LE THI OANH(44 歲)、TRAN NHAT MINH(16 歲);其中第三被告為女子,其餘 3 人均為男子,4 人均為越南籍。

4 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 628 號二樓,違反逗留條件,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業務。

4 人同被控一項「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及貓肉作食物」及一項「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罪。控罪指,4 人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同地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以及於 2024 年 2 月 29 日於上址,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其中次被告另被控一項「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他被控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址,並非根據和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食肆。

WKCC204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