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足前助教被指非禮兩女子 被判無罪後再被控 質疑一案兩審提司法覆核

港女足前助教被指非禮兩女子 被判無罪後再被控 質疑一案兩審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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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黃子偉,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

入稟狀:警方沒索取法律意見再起訴

入稟狀指,黃涉非禮女子 X 及 Y 被捕,警方案件編號為 CSW RN 22020618。涉及事主 X 的案件,指黃在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另裁定黃的招認不能呈堂,即他承認掃或拍打 X 及 Y 的大腿。

入稟狀續指,有關 X 的案件審結後,黃於 2024 年 5 月 31 日因涉非禮 Y 一事重新被捕。申請方認為,警方在沒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下,起訴黃兩項非禮罪。黃的代表律師同年 7 月 18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起訴決定,對方同月 24 日回覆指,會繼續起訴。

入稟狀:兩事主涉同一警方案件編號

黃認為,兩名事主都屬同一警方案件編號,而有關 X 的案件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質疑起訴是「一案兩審(double jeopardy)」,又引述終院案例指,若一人涉及多項指控,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律政司應同時處理該些指控。

黃又指,律政司不能依賴 Y 的供詞起訴,因她與 X 報案前曾商討,質疑兩人串通。黃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重新檢視起訴決定。

官早前裁定招認不能呈堂

翻查報道,黃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指,事主 X 未能記起案發細節,卻對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裁判官又指,警員在沒解釋下將黃帶走,「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因此剔除黃招認;黃於同年 6 月 1 日再被控非禮 Y。

HCAL13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