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男囚犯,被指向一名律政司檢控官提供 50萬元賄款,尋求對方協助干擾他涉及的另一宗欺詐案審訊,隱瞞其他犯人的行為。該名檢控官將事件上報,並轉介至廉政公署調查。男囚犯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被告在獄中寄出信件,犯案手法笨拙、容易被揭發,屬單次犯案。而案件性質牴觸社會核心價值,被告案發時正就欺詐案還押,另就高院案服刑,且有多項案底,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最終判囚 10 個月,與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案情:被告向檢控官提供 50 萬元
要求干擾欺詐案司法程序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他另牽涉一宗欺詐案。2023 年 2 月底,被告在獄中要求寄出一封掛號信,予律政司一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內附一封手寫信的影印本。被告提出向檢控官提供 50 萬元賄款,要求對方干擾欺詐案的司法程序,隱瞞其他罪犯有份參與該案,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被告獨自犯案。該檢控官收到信件後匯報管理層,律政司把案件轉介廉署。
辯方求情時提到,希望法庭再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因被告希望治療自己的精神問題,但辯方同意他並非因精神狀況而犯案。
官:被告手法笨拙
性質牴觸社會核心價值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高衛健是該欺詐案中的唯一被告,控方在該案的案情亦沒有指控其他人涉案,故被告的信件對該案沒關鍵影響,而且被告在獄中寄出信件,手法笨拙、容易被揭發,屬單次犯案。但官指,案件性質牴觸社會核心價值,被告提出向檢控官提供 50 萬元,屬實質引誘。而被告案發時正就欺詐案還押,另就高院案服刑,仍持續犯事,而且有多項案底,包括強姦、勒索等,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沒理由要求法庭輕判。
至於辯方要求再索取精神科報告,裁判官指被告與感化官對答正常,亦非因精神問題犯案,拒絕其要求,最終以監禁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10 個月,與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控罪指涉向檢控官提供利益
要求隱瞞其他犯人行為
被告高衛健(40 歲,無業)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於或約 2023 年 2 月 28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江柏廉提供利益,即提供 50 萬元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干擾 DCCC1038/2021 案件的司法程序,隱瞞其他犯人在該案的行為和參與,以及協助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上述案件只由高衛健干犯,並以此作為基礎結案。
ESCC54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