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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盤分判商員工被控向房署監工提供賄款 官接納「幫朋友」辯解裁無罪

兩地盤分判商員工被控向房署監工提供賄款 官接納「幫朋友」辯解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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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房屋署監工涉向大埔一個公屋建築地盤 3 間分判商的 6 名員工,索取及收受賄款及貸款共逾 9 萬元,他早前承認控罪;另兩名提供賄款及貸款的分判商員工亦被廉署起訴,兩人否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共 5 罪受審,周三(2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李俊熙裁決時稱,次被告雖曾發訊提及「呢度唔安全」,內容可疑,而第三被告曾三度借款予首被告亦有可疑,惟兩人辯解指當時僅想幫助朋友;官認為,兩人的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

官:次被告提及「呢度唔安全」
若存心行賄不會寫相關訊息

暫委裁判官李俊熙裁決時稱,接納次被告李鵬健、第三被告林偉杰的證供,指兩人的證供與錄影會面一致,沒有內在不可能性,盤問下沒有矛盾及動搖。

官引述辯方案情時指,李鵬健與首被告黃都為普通朋友,兩人會聊天及玩手機遊戲。黃曾向李提出借一萬元,惟李當時認為金額太大,需要供樓及與女友儲錢,故回覆黃「幫你諗諗計」,事實上是想敷衍他。惟李其後願意向黃借出 2,000 元及 500 元,是因為數目不算大,且出於想幫朋友的心態而借款。

官指,對話紀錄顯示兩人對話不多,與李的說法吻合,而李曾在訊息稱「呢度唔安全」、「唔好畀我老細知」,李解釋是擔心女朋友會看其手機,發現他借錢予他人會引起爭吵,另他擔心被老闆責罵。官指此句可疑,指李大可以刪除對話;但亦指出,若李存心行賄或有不法意圖,不會明目張膽地寫出有關訊息。

官續指,李強調擔心黃不會還錢,而黃提出借錢要求時,沒有提及會提供任何好處,或拒絕借款後會作出刁難,而李拒絕借出一萬元時,黃發訊稱「好啦」並附上哭泣的表情符號。官又指,若李存心行賄,不會拒絕借出一萬元,裁定李罪脫。

官:第三被告案發時負責其他工程
接納欲幫助朋友的辯解

至於第三被告林偉杰,官稱林在公司沒有持有任何權益,不能透過公司與政府、房署有事務往來;另有證人提及,林在案發期間負責另一工程,被調離公屋工程。

官亦接納林的辯解,指林曾提及,黃提出借款且不斷懇求,覺得黃「好慘」,一時心軟借錢予他,林又認為黃年紀輕及有「鐵飯碗」,相信他會還款,兩人亦有定下還款協議。黃未有還款時,林亦不斷督促黃還款,更表示會報警及找追數公司協助追數。

官又指,有證人指出林為人樂於助人、隨和、心軟,上述一事與其個性吻合,不能排除林想幫助黃渡過難關而借出款項,裁定他罪脫。

控方指
兩被告涉提供賄款及貸款

控方案情指,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房署監工、首被告黃都獲派駐大埔一個興建中的八座公屋建築地盤,負責監管地盤其中一座的建築工程質量和進度。他可要求承建商及分判商工人糾正不合格工程,以及須向房署提供巡查表格。

「利駿」是該地盤的紮鐵分判商,而次被告李鵬健為「工頭」,受黃都監督,黃涉索取及接受李提供的兩筆賄款共 2,500 元;黃都另向李鵬健及另外兩名「利駿」紮鐵工索取另外六筆賄款共 44,300 元,但遭 3 人拒絕。

案情又指,「和發」是另一間分判商,負責泥井挖路工程。黃涉向另一被告、「和發」工程科文林偉杰索取及從對方接受 3 筆貸款共 25,500 元,林涉嫌與房署進行事務往來時,向黃都提供該 3 筆貸款。

首被告為 30 歲房署職員
早前認 15 罪 判囚 8 個月

本案次被告李鵬健(30歲),為利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前紮鐵「工頭」;第三被告林偉杰(38歲)則為和發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科文。

李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林則被控三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兩人受審後被裁定罪脫。

另同案首被告黃都(30 歲)為房屋署一級監工(建築),早前承認 10 項公職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罪,以及 5 項訂明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罪,判囚 8 個月。

STCC95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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