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8 歲男督察涉於去年 8 月休班期間,駕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涉案督察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同意當時衝紅燈,但強調他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裁決。

甫開庭書記讀出控罪,身穿深藍色西裝的被告王昶然表示:「唔認罪,但我認不小心駕駛。」辯方表示,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的錯誤,不爭議事發經過,也同意當時衝紅燈,但質疑行為「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本身)唔一定係。」
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提到,被告向到場警員表示:「沿沙田圍路左三線向威爾斯方向,期間睇錯後一盞燈於是照過路口,當我見到架車都即刻踩剎車,但都係撞咗埋去。」辯方並同意,被撞車輛乘客陳國文骨折的傷勢,是由撞車導致。
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
夾雜粗口抱怨工作
控方於庭上播放王昶然行車攝錄片段,顯示當日王駕車從沙田警署駛出,甫開車便開始講電話。對話中較大聲的一方表示「開咗藍牙啊屌」,期後沿路繼續通話並夾雜粗口抱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突然中斷,再行駛一段直路後,被告車輛衝紅燈,片段中斷。
裁判官施祖堯問,當時被告是否在講電話,又提到通話中聲音較清晰一方在埋怨,而「按常理應該把聲清啲多數係車入面嗰個人」。辯方表示:「我冇咁嘅資料,冇咁嘅常識,但可以肯定其中一個係被告。」其後辯方向裁判官確認,通話中較大聲一方是被告。
辯方另指,案發前通話已中斷,惟裁判官質疑:「(通話)冇嘅方式唔係『byebye』,係 cut 咗線。」辯方續指:「(佢)未到(事發)街口之前已經冇再『喂喂喂』。」
記者欲取承認事實被拒
辯方:「佢哋聽到幾多寫幾多」
休庭期間,記者分別向控方及法庭書記索取庭上已讀出的承認事實,書記給予記者後,辯方大律師傅昶生問:「佢哋係邊個?」,指不應向記者提供承認事實,「佢哋聽到幾多寫幾多,我哋不嬲都唔會畀記者。」傅又問控方意願,控方指:「我哋都唔認為要畀。」在場記者表示,以往其他案件大多會向傳媒提供承認事實。傅即問:「你做咗幾多年?我 1984 年開始做」,及後要求記者交還承認事實。

被撞司機:「撞完頭暈,衝擊力都幾大」
控方傳召案發時被撞車輛司機許煥。辯方問許撞車後被告車輛位置,「架車有冇衝前,定係停咗喺嗰個點?」許指:「撞完之後我唔清楚,我個頭都暈晒,個衝擊力都幾大。成車人都被嚇親。」
辯方其後問及許駕駛車速,許指當時剛起步,時速約每小時 10 至 15 公里。辯方追問:「啱啱起步係 10 至 15,但之後已經遠超 40?」許回答指是正常起步,並在官追問下補充「轉彎啱啱打直佢架車就隊過嚟」,又確認當時正駛出沙田路。
辯方打斷指:「佢(證人)係話啱啱起步正常,之後佢速度話似乎係高。」裁判官和控方均表示證人並無說過。之後庭上播放盤問錄音,確認證人只答過兩次「唔知道」。辯方隨即表示:「我宜家 put 嘅 case(指出案情)係佢話唔知道,佢的確冇同意(車速高)…」
被告作供承認「睇錯燈」
控方完成案情,辯方表示被告王昶然選擇作供。
王庭上供稱,現年 29 歲,於英國取得碩士學位;其父親同是警察,是日亦有到庭旁聽。王續指,案發當日要上班,案發前剛從沙田警署下班,駕駛其母親的私家車回將軍澳住所,並透露母親是退休警察。
王續指,開車後他收到電話,於是用車內置設備接通來電,「用軚盤聽電話,邊行邊講。」被問及談話內容,王指是與同事朋友閒聊「冇咩特別」,「都係講瑣碎事,工作交流意見閒聊」,強調並非掛心的事、不影響駕駛,又指「當時冇嘢做,唔趕時間」。王又指,車輛駛至案發燈位時通話已經結束,「我有『喂』過幾聲 double confirm(確定)收咗線」,並指當時車速約每小時 40 公里。
王又說,駛至案發十字路口燈位停線前,曾兩次望過燈號,確認為綠燈,「之後見到右前方有架白色七人車高速喺我前面駛過,我有剎車同向左扭軚,但都係收唔切掣。」他指,事後有下車檢視情況,得知其車撞到七人車左邊車門,雙方同意報警處理。被告指,事後有向警員表示「睇錯燈」。被問及七人車的車速,他則指「幾快我唔清楚,係快過我揸嘅速度。」
另外,事發時王調職至沙田警署 4 個多月,他供稱自己該段時間駕車往返警署和住所的路段少於 10 次,並指「我平時係搭巴士返工」。控方盤問時質疑為何其供詞沒提及「一般搭巴士,間中會揸車」?王同意「咁講係比較好。」
王另同意撞車前看到七人車,「我見到佢,exactly(確實)幾遠我唔記得」。控方指出,直至撞車前,王都沒有減慢車速,王初指不肯定,之後補充指:「我承認望到綠燈後,我順住合適嘅駕駛速度駛出,見到白色車之後即時剎車扭軚。」
官指片段見撞車前數秒已轉紅燈
裁判官於辯方結案時提及,呈堂片段顯示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遇到案發十字路口應加倍注意。辯方強調被告是「睇錯燈」,官則指「睇錯唔係一個絕對辯解」,又說「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上午裁決。
被告王昶然(28 歲,報稱警務督察),被控於 2024 年 8 月 3 日,在新界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 N0688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 ZA2575 的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
STCC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