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須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後罪成判囚 6 個月。男警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23 日)在高等法院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暫委法官李俊文於判詞中指,上訴人的說法「完全不具說服力」,只是重覆審訊時的論點,又指原審裁判官已全面考慮證人證供,「本席認為無任何可垢病之處」;又指原審拒納上訴人證供時有給予理由,屬合情合理。
上訴人被裁定公職失當罪成
上訴人温志煒(50 歲)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未有解釋原因,裁判官因而撤銷該控罪。
至於另一項罪,原審裁判官曾宗堯於 2022 年裁定溫罪成,指他身為公職人員違反政府及市民的信任,嚴重性在於影響刑事案及潛在的司法程序,市民對警隊信任大受打擊,亦打擊警隊威信,判囚 6 個月。
上訴方:原審錯誤接納證人證供
錯誤拒納上訴人證供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五頒下判詞指 ,上訴方最主要依賴兩個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上訴人上司對上訴人的不利證供,但未有考慮上訴人同隊上司對其有利的證供;以及指原審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官認為,上訴人只是重覆其審訊時的論點,完全是事實上的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全面考慮證人證供。對於上訴人指稱,其上司與他素有積怨,誣陷上訴人,原審亦已作深入考慮,「本席認為無任何可垢病之處」,指上訴人的說法「正如裁判官所言,完全不具說服力」。
官:同隊上司證供
和上訴人案情沒有關係
就上訴方指,原審未有考慮上訴人同隊上司對其有利的證供,法官稱其證供僅提及工作上的一般程序,就算他提及曾審閱涉案調查報告並沒有懷疑,「和上訴人的案情及說法沒有關係,更遑論有甚麼實質幫助」。
至於原審拒納上訴人證供,法官認為原審已全盤考慮並在給予理由後予以拒絕,屬合情合理。
法官最後指,以「重審」形式考慮完所有證供後,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即案中證據足以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HCMA47/2023(STCC37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