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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上訴被駁回:「問心無愧,今日仍會做相同決定」

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高院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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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採訪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2021 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蔡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7 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蔡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逐一反駁上訴理由,認為蔡申請用途為採訪及報道,與交通及運輸無關,又指不否定蔡本着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正如裁判官指出,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而根據表格聲明,她必定清楚知道要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法官另指,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蔡玉玲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但問心無愧,即使今天要做相同決定,她都會毫不猶豫做當初做的事。她會與法律團隊研究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法庭肯定新聞工作者查資料有良好動機

蔡玉玲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直接影響了新聞業界行之有效的查冊制度,對於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會有很大窒礙。但她指自己問心無愧,如果今天要做相同決定,她都會毫不猶豫做當初做的事。

至於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蔡玉玲指要與律師團隊商討,亦要考慮時間、資源等因素。但她認為,法庭在今次裁決,同時肯定了新聞工作者查資料的良好動機,只是現行制度是否容許記者這樣做。

她指出,於 2019 年 10 月之前,記者曾經可以在查冊過程,清楚列明自己因新聞活動而查冊,因此在政府修改行政措施之前,「記者根本不會跌入虛假陳述的陷阱」。她認為在現今社會,資訊應該有多流通、查冊可獲取多少資料,不只是新聞界的問題,應由社會各持份者討論和判斷。

上訴方:蔡查冊與交通有關 官:牽強不合情理

上訴方力陳,蔡因懷疑涉案車輛運武器,被用作犯罪工具,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查冊與交通有關,非虛假陳述。法官認為相關說法牽強不合情理,他認同裁判官所言,蔡申請車輛證明書的目的,是要索取登記車主姓名及地址,進行採訪及報道,但採訪及報道本身並非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關。

官:不否定蔡有良好動機 但非辯護理由

至於蔡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上訴方認為一般人不容易斷定何謂「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法庭不能否定蔡有可能主觀地相信其用途符合要求。法官反駁指,申請表格列明「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只涉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 3 個選項,蔡的理解亦是如此。而蔡申請目的,不在於涉案車輛本身,不在於車輛當晚曾在甚麼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偵查和報道涉嫌協助或參與 7.21 疑似襲擊案的人士身分。

法官續指,法庭不否定上訴人是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但正如裁判官指出,對於定罪而言,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理由。而根據表格聲明,她必定清楚知道要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終駁回上訴。

官:《道路交通條例》立法意圖明確

上訴方早前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附屬法例,當申請人繳付費用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上訴方爭議申請證明書上的用途並非「要項」。即假如申請人已繳付費用,署長便別無選擇,必須提供一份證明書,故此不論申請人所作的陳述如何,均不影響署長決定,所以不屬「要項」。

法官回應時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為: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包括私家路)的使用、及為其他相關的目的,認為法例立法意圖明確,而「其他相關的目的」需與前兩者相關,而非籠統地泛指一切可能與車輛及道路有關的事。

官:法庭須顧及個人私隱 記者查冊權須立法解決

法官另提及,署方收集車主個人資料時,涉及車主個人私隱,因此法庭有權並應顧及保障個人私隱的法律。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指,車主不會預期其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事宜,故署長須保障登記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資料。

法官引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條指,該例只關乎於「資料當事人」向「使用者」要求查閱屬於自己的個人資料,而新聞工作者與其他人沒有分別。至於條例有關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並不關乎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法官表示,由於公眾人士索取文件的權利並非絕對,因為條例賦權署長可在訂明情況下,即使申請人已經付費,仍可取消已獲發的文件。法官認為,條例毫無疑問要預防及制止申請人利用虛假陳述獲取文件,署長亦非無權拒絕申請人的申請。若《規例》的「須」屬強制性,即假如署長明知申請人目標是用作非法用途,也無權拒絕申請,法官不相信這是立法意圖。

官:申請用途陳述是重要考慮因素

至於上訴方認為,申請用途的陳述不屬「要項」。法官同意裁判官裁斷,認為申請人在證明書上的用途陳述,不單可能影響署長是否批准其申請,而且是重要考慮因素,因此毫無疑問屬「要項」。

對於上訴方強調,《基本法》及《人權法》同時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法庭必須廣義解讀及符合公眾認知的角度理解「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含義。法官同意政府應該盡力方便公眾,並提高施政的透明度,但認為即使給予「交通管制」最廣闊含義,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亦不屬署長在《條例》下的責權範圍,亦非局方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蔡被警方上門拘捕 去年虛假陳述兩罪成

2019 年 7 月 21 日,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襲擊乘客,多人受傷。蔡玉玲與港台《鏗鏘集》團隊,取得當晚元朗鳳攸北街閉路電視,發現有車輛涉運送武器到場;蔡並查車牌,聯絡車主確認事件。

2020 年 11 月,警方上門拘捕蔡玉玲,並起訴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1 年裁定蔡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 6,000 元。

HCMA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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