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指疏忽犯案
採納報告建議判社服令
獲准保釋的被告王昶然,周五身穿深藍色西裝出庭。其代表律師向裁判官表示,被告以後不再打算駕駛,並透露涉案車輛已銷毀。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涉案路段繁忙,呈堂片段顯示被告並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被告初犯等因素,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被告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官裁決時理應夠時間看清燈號
裁判官上月裁決時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官又指,案發地點為十字路口,被告沒有專注前方的交通狀況,繼續衝紅燈駛入路口,最終撞向涉事私家車,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對他造成嚴重打擊,希望法庭念在他沒有案底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涉案片段:被告駕駛時以藍牙通話
被告王昶然(28 歲,報稱警務督察),被控於 2024 年 8 月 3 日,在新界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 N0688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 ZA2575 的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
STCC370/2025